摘要:在我国古代,男人可以纳妾。但是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依然属于升迁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我们把历史当剧本看,“权力与色情的博弈”,比电视剧剧情还要离奇。毕竟,这可是用真金白银和刑律写成的现实主义大戏。
在我国古代,男人可以纳妾。但是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依然属于升迁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我们把历史当剧本看,“权力与色情的博弈”,比电视剧剧情还要离奇。毕竟,这可是用真金白银和刑律写成的现实主义大戏。
早在夏朝,舜帝就已经立法,防止官员在“裆下方面”犯错误。他任命皋陶主管刑狱,制定了“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昏”,就是针对官员的生活作风来的。
但是,夏王朝的法律,并没有解决好官场腐败和社会风气。《竹书纪年》记载:夏朝的第14代君王孔甲继承夏王位后,“好方鬼神,事淫乱”,常请巫女到宫中表演。
巫女,是当时的女性神职人员,她们常扮神的形象,以神的姿态在祭祀活动中出现。女巫既然能娱乐上苍神灵,自然能顺便娱乐一下夏朝高层。
巫风在夏朝迅速蔓延,这就是“孔夏之乱”。
商汤灭夏后痛定思痛,在即位之初便接立法搞出了禁“三风十衍”的施政主张。《尚书·伊训》记载,“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
“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和乱风,这都是当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墨子非乐上》记载:跟女巫聚众乱搞,“君子出丝二卫”,搁现在约等于扣半年绩效。
别以为这是挠痒痒,商周时期丝帛是硬通货,两捆丝足以买下一头牛。
如果普通人还乱搞?罚款直接翻倍!
更绝的是周朝,直接把“防美色行贿”写进外交手册。《周礼》规定,诸侯朝见天子时,若进献美女必须登记在册,且“不得逾制”。
想用美人计腐蚀周天子?门儿都没有!
二、
唐朝时期,官员流行在外宅包养情妇(置别宅妇)。
《唐会要》记载,唐玄宗李隆基为了狠刹这股歪风,曾经下诏“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
岭南在唐朝是什么概念?相当于直接发配到瘴气丛生的海南。大诗人白居易的弟弟白行简就栽在这条上,他偷偷包养外室,结果被御史台弹劾,不仅在朋友圈彻底社死,最后还贬到崖州(今三亚)当参军。
唐德宗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因为包养了一名宗室女,一条罪状被告到皇帝面前。罢官、杖责、发配,一样不少。
除了绕开纳妾指标限制,包养情妇外,古代官员最常见的生活作风问题,还有以青楼为主的性消费。
在中国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楼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许官员随意逛妓院。宋仁宗时曾规定,《宋史·职官志》规定:提点刑狱官“不得赴妓乐”。
也就是说,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到了宋神宗时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
《宋史》记载:京官王洙在饭局上与歌妓混坐在一起。被御史弹劾“有失官箴”,一夜间从皇帝“御用笔杆子”贬为濠州知州。
青楼风月无边,官袍一脱就是万丈深渊。
在宋朝以后,青楼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而非官员群体,朝廷时紧时松,部分时期限制官员的性消费行为。
据南宋赵德麟《侯鳍录》,宋仁宗时钱塘县令韩汝玉夜宿妓院,手下办事员非常不给面子。
第二天一大,早有意堵到妓院门前听差,出县令的洋相。
县令韩汝玉也不含糊,直接将那办事员痛打了一百大板后,书面向时任杭州知府范仲淹写了辞职信称:“韩某无状不检,为吏所侮,无以范民,请一解令归”。幸好范仲淹比较开明,在辞职信上批示:
“公杰士也,愿自爱。”看似宽容,实则警告:再犯一次,滚蛋没商量!
最绝的是宋代“公务员嫖娼连带责任制”。按《庆元条法事类》,官员嫖娼被抓,直属上司也要扣俸禄。
这一招直接苦了宋朝的各级领导,天天盯着下属裤腰带。
爱情不分后到先来,但礼法专治各种小三上位。
电视剧《知否》中,王大娘子动辄就骂盛宏“宠妾灭妻”。唐宋法律对于“妻妾失秩”有着明文规定。妾不可娶,违者严惩。
敢让小三上位?牢饭管够!
据汉朝蔡邕的《独断》记载:汉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纳妾指标”,也不是什么样女子都能纳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辖州县民女,都不能纳娶。
《史记·张苍列传》里有个案例:御史大夫张苍因“妾媵逾制”被举报,汉武帝当场冷笑:“卿欲效田蚡乎?田蚡就是因为纳妾超标被罢相,吓得张苍连夜遣散超额小妾。
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唐代甚至规定官员子女不得与商贾通婚,就怕资本与权力勾兑出“新玩法”。
《大明律》规定:“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翻译一下:官员想娶女明星?先挨六十大板,再强制离婚!
这可不是说着玩的,《万历野获编》记载,万历年间某知县强娶教坊司歌姬,结果被巡按御史逮个正着,当场扒了官服打屁股,围观百姓拍手叫好。
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明实录》记载,嘉靖年间某五品官宠妾灭妻,结果被御史弹劾“乱嫡庶之序”,这位官员挨了90大板,小妾还被官府强行遣返娘家,最后还要“恢复原配”。
明制规定:亲王可以一次选纳10名縢妾,而世子郡王则不可以一次纳满4人,25岁时无子可以纳妾2人,如果纳后生子,另外2个“纳妾指标”则作废。
这里规定的人数,你可以娶不到足数,但严禁“超标”。如果有顶风作案者,直接摘掉乌纱帽。
甭管你有多风流,编制内的“纳妾指标”就是铁律。
《清稗类钞》爆料,乾隆朝某侍郎宠妾灭妻,小妾竟穿正红色诰命服招摇过市。皇后乌雅氏听说后冷笑:“此等僭越,当以《大清律例》裁之!”最后侍郎被降三级,小妾发配宁古塔为奴。
只要正房活着,小三永远是小三。
来源:白羽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