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职工还能否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误工费?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8.8万元。法院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属不同法律关系,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已享受
新黄河记者:李震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职工还能否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误工费?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8.8万元。法院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属不同法律关系,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已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据案情介绍,2024年3月,杨某驾驶汽车与齐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害、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某不承担责任。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近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齐某将杨某及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误工费9万元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齐某的单位仍然向其支付了工资,其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其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安全驾驶造成事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误工费争议,法院指出,齐某虽被认定为工伤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但这并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照发,但并未禁止劳动者向侵权方另行主张误工损失。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未规定工伤待遇可减轻侵权人责任。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工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其月工资为1.5万元,误工时间经法院核实为173天。法院最终支持误工费8.8万元,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官表示,误工损失是因侵权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属于侵权纠纷,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关于二者能否重复主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因此,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影响在本案中主张误工费损失。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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