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惠州中院立案庭法官 苏绿琴:“经交警部门认定,代驾司机负全部的责任。后来,伤者阿林经过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就将代驾司机以及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史某是一名代驾司机。2023年8月的一天中午,史某接到一个代驾订单,就在赶往代驾地点的时候,和骑电动车的阿林发生了碰撞。
惠州中院立案庭法官 苏绿琴:“经交警部门认定,代驾司机负全部的责任。后来,伤者阿林经过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就将代驾司机以及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事故造成阿林误工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然而事后阿林却并未得到任何赔偿,因此便将史某和其所在的代驾公司告上了法庭。
惠州中院立案庭法官 苏绿琴:“一审法院处理这个案件过程中,认为代驾司机跟平台是属于合作关系,所以对于伤者的损失,就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平台在审核代驾司机的机动车的相关证书、证件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就由平台酌情承担50%的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代驾司机史某和所在的公司均不认可,二者均认为对方应当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于是便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代驾司机史某看来,自己受雇于平台,接单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而平台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代驾员合作协议书》,双方是合作关系,史某个人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惠州中院立案庭法官 苏绿琴:“接受平台的一些派单,需要穿着平台规定的服装,需要相应的培训等等,我们认为都是平台为了更好的运营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所要求的一些规定,但是从这些方面来看,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支配性管理的特征。”
法官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代驾司机并非直接对平台提供服务或者劳动成果,而且代驾司机具体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接单与否都是自己决定的,他对是否接单有着完全的自由度,因此综合来看,法院认为,代驾司机和平台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是一种合作关系。不过如此一来平台就毫无责任了么?
惠州中院立案庭法官 苏绿琴:“平台作为管理者,对代驾的司机具有选派、选择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履行的过程中,它对代驾的司机有没有相应的驾照、有没有提供相应的证件,是具有审核的义务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履行到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那么平台它是存在过错的。”
因此法院二审对一审酌情判定的平台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予以维持。最终判决史某和所在平台应各向阿林赔偿9万余元。
法官提醒
作为一个企业,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代驾司机要进行管理监督,对其服务进行评价反馈。作为代驾司机来说,同样不仅要遵守平台规则,同时也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还是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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