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至2019年,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董华,借用了原来自家保姆郭志香的两张银行卡,暗中将巨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存入,并长期持有这两张银行卡。
2018年至2019年,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董华,借用了原来自家保姆郭志香的两张银行卡,暗中将巨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存入,并长期持有这两张银行卡。
2023年,郭志香无意间得知自己名下的卡里竟然有如此多的资金,于是到银行挂失了原来的两张卡,重新办卡后,再把账户里的资金进行多次取现,总计350万元。
这350万元,郭志香给丈夫转款260万元,后者拿了81万元去买了辆豪华商务车。郭志香也借给了弟弟30万元。至于她自己,则做美容花了3万多元,同时在抖音直播间里,郭志香还大额打赏了男主播……
2024年,公安县公安局认为郭志香“拿走”董华巨额资金之举,涉嫌盗窃罪,将郭志香刑拘。公安县检察院后同样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郭志香上述举动符合“侵占罪”,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故裁定终止审理。
随后,董华就此提起自诉。
2025年8月,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郭志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医院检验科主任被留置 保姆亦被刑拘
2024年4月,董华被公安县监委留置,后进入司法程序。
2025年年初,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董华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95万元;犯洗钱罪,处拘役6个月,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万元。
在受贿罪方面,法院认定,董华在2010年至2023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试剂、耗材采购和引进过程中,从包括达安基因(002030.SZ)公司区域总监等数家单位及个人手中,共收取了650万元的财物。
而在洗钱罪方面,法院认定,董华将部分受贿获得的钱财,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用ATM机存现的方式存在郭志香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中。其中,一张是尾号为“1161”的湖北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另外一张是尾号为“2303”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此举构成了洗钱罪。
根据董华的自述,2020年5月,彼时还在公安县人民医院任职的他,注册成立了湖北楚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楚诺德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均为郭志香,但实际上郭志香并没有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楚诺德公司的部分资金,也是通过他持有的郭志香的那两张银行卡进行周转。
董华还称,“因为自己的钱来历不清”,同时郭志香当时也没有还款能力,所以在他发现郭志香“取走”了银行卡里的350万元资金之后,他也只能让后者写了一张欠条。
2025年8月,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郭志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郭志香向董华退赔345万元。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保姆已构成侵占罪!
郭某明知银行卡内资金为他人所有,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钱款取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那么,郭某构成侵占罪,为何只被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郭某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前提。结合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适用缓刑。
而董华作为医院检验科主任,收受巨额不法收益,构成受贿罪;同时将受贿所得存入他人账户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结合其犯罪数额及情节,应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来源:零度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