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对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检查发现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治理一区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报告过期。
违反了《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九十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对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采场主运输道路特殊路段缺少指示、警示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对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采场北侧+1290m台阶局部存在伞檐,坡顶有大块浮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对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4.采场北侧+1290m剥离台阶局部高度12-14m,超过设计值10m。
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26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敖劳不拉村闫家圪塄社,法定代表人为杨*宽。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