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31 23:07 1

摘要:2021年3月,胡某宇等人成立福建某音乐制作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成功男性人设、伪造盈利记录、编造与音乐教授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诱骗不特定女性客户投资音乐版权。为营造公司正规经营的假象,胡某宇团队签约少量知名歌手制作歌曲并上传至音乐平台,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极少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3月,胡某宇等人成立福建某音乐制作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成功男性人设、伪造盈利记录、编造与音乐教授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诱骗不特定女性客户投资音乐版权。为营造公司正规经营的假象,胡某宇团队签约少量知名歌手制作歌曲并上传至音乐平台,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极少。经审计,公司吸收集资款2060万余元,仅返还79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980万余元。此外,胡某宇与代理团队约定分取客户集资款的60%-67%,大部分资金被瓜分而非用于业务运营。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胡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40万元。胡某宇上诉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为:胡某宇团队经营模式具有欺骗性,虚构事实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集资款去向显示,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代理提成和个人分成,与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符合司法解释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胡某宇集资诈骗案——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入库编号:2024-04-1-134-006)

二、刑事法理分析:经营模式的欺骗性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本案中,胡某宇团队的行为模式具有典型欺骗性:其一,虚构身份和盈利前景,利用情感话术诱导投资;其二,通过媒体宣传、实体场所参观等手段包装公司形象,掩盖真实经营状况;其三,签约少量歌手制作歌曲,仅为制造合法经营假象,实际未投入有效资源推广作品。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胡某宇案属于典型的“使用型诈骗”,即表面通过合法交易(音乐版权投资)获取资金,实则通过资金分配机制实现非法占有。法院重点关注了资金的实际用途:代理团队分走60%-67%的集资款,剩余资金仅有极小部分用于支付房租和歌手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脱节。这种“空转”模式表明,胡某宇等人并无通过正常经营归还本息的意图,而是以集资为名行占有之实。但行为人将借用的资金用于或者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管是否改变经营活动具体类型,在一般社会观念看来,该行为有助于促进资金增值,提升资金的偿还能力,即便最终造成损失的,也主要属于市场风险,而且,该场合行为人最终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将其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

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若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与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公司上传的22首歌曲播放量仅10万余次,收入不足180万元,与吸收的2000余万元资金形成巨大反差,进一步印证了经营活动的虚假性。

三、刑事法理分析:资金去向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作用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解资金用于经营,但因市场风险导致亏损。刑事诈骗本质上属于经济财产犯罪,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涉案财物,资金的走向、财物的用途和处置作为刑事诈骗成立的基础性事实,查清这些事实对于行为的准确定性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张万军教授指出,资金用途需结合投资风险、经营成本、盈利能力综合判断。本案中,胡某宇团队将集资款的六成以上分配给代理团队,属于“抽逃资金”行为;剩余资金未投入核心业务,而是用于维持表面运营(如签约歌手、租赁场地),属于“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高额提成或借新还旧,且盈利能力无法覆盖成本,即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胡某宇案还涉及洗钱罪。其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进一步暴露了隐匿资产、逃避返还的意图。这一情节与“抽逃、转移资金”的司法解释情形直接对应,强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效力。

张万军教授指出,胡某宇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刑事推定规则的严谨性:一是通过经营模式的欺骗性锁定诈骗手段;二是以资金去向与生产经营的脱节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这种“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方法,既避免了客观归罪,也防止了行为人以“经营失败”逃避刑责。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常以“创新商业模式”为幌子实施诈骗。对此,司法机关需穿透表面合同关系,重点核查资金真实流向。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名侦探柯柯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