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朝阳与被执行人古立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朝阳与被执行人古立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古立秋,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大屯村1区1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12022519860821XXXX。
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案号:(2024)津0119执8134号
2.执行依据:(2024)津0119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
3.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2855.01元及利息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线索提供人所提供财产线索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2.悬赏金领取条件: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照本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联系方式
联系人:宁法官 张法官
本院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举报方式
有关人员可以在工作日期间向本院拨打电话或邮寄书面材料方式与法官沟通。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悬赏公告(一)
被执行人:宋晓峰,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石门镇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920907****。
悬赏公告(二)
被执行人:崔建霞,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石门镇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900227****。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晓峰、崔建霞下落线索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或向本院提供未被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电话:0911-2633708
联系地址: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203办公室
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悬赏公告期限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限为自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本悬赏解释权归甘泉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5日
来源:源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