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丨3000万元订单货物如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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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感谢你们帮我们追回货款,公司才能投入正常生产。2024年全年销售额破一亿元,创历史新高!”新年伊始,在蠡县某绒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内,负责人张某紧紧握着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说了这样一番话。

《河北法治报》刊发截图

“感谢你们帮我们追回货款,公司才能投入正常生产。2024年全年销售额破一亿元,创历史新高!”新年伊始,在蠡县某绒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内,负责人张某紧紧握着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说了这样一番话。

原来,检察官此行是定期回访企业,张某系蠡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办理案件,蠡县检察院为其追回巨额执行款。看到如今红红火火的生产场面,谁能想到,检察官初识张某时,张某满面愁容,公司生产曾几度停滞。

合作双方因货款起纠纷,被执行企业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

自改革开放以来,蠡县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形成了纺织、皮毛两大产业为支柱的经济格局。蠡县某绒业公司是本地羊绒产业佼佼者,羊绒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份、10余个国家,年均销售收入达9000余万元。

作为该绒业公司的主要客户,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在绒业公司处购入大量羊绒货品,两家公司近年来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互利共赢。后因市场及营销策略变化,某进出口公司经营效益下滑,自2022年初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羊绒货款。失去某进出口公司的订单,加之不能及时回款,某绒业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生产停滞的风险。

多次协商未果后,2022年5月,某绒业公司将某进出口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进出口公司给付某绒业公司货款1400余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某进出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0月27日,某绒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93万余元。在执行剩余货款期间,某进出口公司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公司财产,亦未缴纳罚款,对法院作出的各种决定置之不理。

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以某进出口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同年5月31日,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被抓获归案,其对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公司财产,在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未缴纳罚款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蠡县检察院,并提出提请批准逮捕意见。

企业经营因案停滞,数十名工人面临下岗

“公司经营已经全面停滞,我与公司正在协调还款事宜,希望检察官可以作出不逮捕决定。”2023年6月6日,检察官听取李某辩护人意见时,辩护人说。原来,李某受上级国有公司委派,到进出口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内部人心惶惶,无法正常运转。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李某时,李某情绪激动,拒不认罪,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账户当时没有资金,已经没有执行能力。

为全面了解某绒业公司经营状况,检察官拨通了负责人张某的电话。“我与进出口公司进行贸易数十年,实在不想失去合作关系。可没有这笔货款,公司没法生产,厂里几十名工人面临下岗。”电话那头儿,张某声音低沉。得知某绒业公司因案经营停滞,检察官到该公司走访,看到曾经忙碌的直播间和生产车间变得空空荡荡,仅剩几名工人在值班。张某介绍,公司生产羊绒产品需要购进原材料,现因不能及时回款,无法按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欠款,原材料供应商已经中断供货,目前企业生产停滞,工人面临下岗。

欠款公司负责人被逮捕后十余天被释放

一方是曾有一定外贸贡献的国有企业控股公司,一方是生产停滞、数十名工人面临下岗的债权人。2023年6月12日,蠡县检察院就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批准逮捕李某达成一致意见。

该院认为此案是单位犯罪,犯罪嫌疑单位某进出口公司具有执行判决义务,在收到法院要求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后,拒绝报告财产,也未缴纳罚款。李某供述确实收到了上述文书并且知晓文书内容,公司法务人员曾向其汇报文书情况的证言与上述文书送达回证的签名书证相互印证,并且公司账户流水显示,某进出口公司在执行期间与其他多个公司账户有资金往来,流水高达2000余万元。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起决定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检察官讯问李某过程中,李某虽辩解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没有偿还能力,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有串供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应当批准逮捕。同时该院认为作出逮捕决定不是结案,检察官应继续就欠款问题与律师沟通,与公司协调,帮助某绒业公司追回货款。

会后,该院作出批准逮捕李某决定,就查明某进出口公司有无转移财产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指引继续侦查方向,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另外,检察官就该案为涉企案件、案件办理关系企业发展,应及时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作出提示。

作出批准逮捕李某决定后,2023年6月中旬,检察官多次与某进出口公司负责人、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沟通、释法说理,他们表示尽可能加快还款速度。李某被逮捕十余天后,同年6月26日,某进出口公司将剩余欠款600余万元给付某绒业公司。蠡县检察院依申请及时对李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某进出口公司已将判决内容执行完毕,并提供了合适保证人,在对李某完成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后,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生产尚未恢复,关联公司再度面临执行困境

2023年11月,该案以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往办理的企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类案件,欠款公司将所欠货款履行完毕后,两家企业往往能达成调解,继续保持合作贸易关系。该案中,某绒业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持续贸易多年,现某进出口公司将货款履行完毕,案卷中为何不见谅解书?两家公司之间的矛盾是否得到真正化解?

带着疑问,2023年11月20日,检察官拨通了某绒业公司负责人张某的电话,问及公司经营状况时,张某吞吞吐吐地说:“公司现在勉强维持生计。”检察官经仔细询问得知,因之前未按时结算原材料货款,供应商已经将付款方式变为先付款后提货,且因公司客户订单量大,某绒业公司现与分公司共同负责生产一笔3000万元的羊绒产品订单。某进出口公司虽将某绒业公司欠款执行完毕,但仍欠分公司800余万元货款。民事诉讼马上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某进出口公司却无财产可执行。分公司货款不能到位,进购原材料货款仍然不足,订单尚未投入生产,预期不能按时发货,公司面临合作关系破裂乃至违约风险。

某绒业公司生产尚未恢复正常,分公司是否又面临执行风险?2024年1月,检察官就某进出口公司当时经营状况、缴税情况,公司民事诉讼内容及案件所处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补充侦查。补充证据印证了张某所言,法院已判决某进出口公司偿还某绒业公司分公司货款800余万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某进出口公司现经营状况不佳,仅靠代买商品挣差价业务维持生存,公司账户上大部分为代买商品货款,而非公司财产,将来存在无法执行偿还某绒业公司分公司货款800余万元的可能。

2024年1月中旬,李某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不起诉申请书。“某进出口公司现已将某绒业公司欠款全部结清,全面履行法院判决规定的义务。与某绒业公司已合作多年,此次拖欠货款实属经营不善。公司犯罪情节轻微,现已执行完毕,李某主观恶性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某进出口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该案中,李某确因拒不执行偿还某绒业公司货款的判决涉嫌犯罪,现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李某可以从轻处理。那么,该案是否已具备不予起诉条件?分公司货款执行不到位,某绒业公司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若就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办案无法保障涉案企业发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统一。若将该案一诉了之,某进出口公司以国际贸易业务为主,刑事案件势必影响到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从而成为压倒公司的致命稻草,公司面临破产,履行给付义务更是无望。

打破“就案办案”固化思维,全面化解企业间矛盾纠纷

面对该案“诉”与“不诉”的两难困境,2024年2月,蠡县检察院就该案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会上,在检察官详细汇报该案案情、部门内检察官集体研讨后,该院就打破“就案办案”固化思维、全面化解企业间矛盾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某进出口公司与某绒业公司欠款问题解决后,又与某绒业公司分公司产生欠款纠纷,不能简单地将某进出口公司的欠款问题割裂开来,就案办案。应将某进出口公司与两家公司的欠款问题统一看待,共同解决,继续探索分公司欠款执行可能,解决分公司欠款问题,力保某绒业公司正常经营,才能真正做到防止企业“因案致困”。

“公司现在有经营收入,主要是替客户买货,我们赚点儿差价,挣不了多少钱,肯定不够还这800多万元。公司员工工资是进出口公司向大股东公司借钱发的。”检察官提审李某时,问到公司是否有资金可以执行分公司欠款时,李某说。

某进出口公司资金不足以执行某绒业公司分公司欠款,如何找到资金来源,解决分公司欠款问题?2024年3月,检察官就某进出口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资金来源、公司股权经营结构、发放工资的来源,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补充证据,检察官终于找到分公司货款执行的可能。某进出口公司上级控股企业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15家公司,有5处分支机构,公司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某进出口公司因经营不善,工人工资现由上级公司发放,某进出口公司给付某绒业公司的600余万元货款也来源于上级控股公司。

是否可以说服上级公司代某进出口公司给付分公司货款?2024年5月,新一轮走访沟通工作开始了。这一次,检察官来到了某进出口公司上级控股公司。将某进出口公司与某绒业分公司的货款纠纷向上级控股企业负责人讲清后,检察官就刑事案底影响公司信誉,进而影响进出口贸易为切入口,与上级公司负责人交谈,向其讲清法律责任后果和隐形经济损失。上级控股公司最终表示愿意配合检察工作。

2024年6月21日,李某辩护人向检察官提交了关于分公司货款纠纷《法院结案通知书》及某绒业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同时再次提出予以不起诉申请。检察官向某绒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核实执行、谅解情况是否属实时,张某说:“现在对方把分公司货款也给清了,我们与对方公司合作了好多年,不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检察官问及公司订单生产状况时,张某欣慰地说:“60吨无毛绒已到位,公司加快生产进度,预计11月份能按时交货。照这个进度,今年12月电商订单也能赶上趟儿了。太感谢你们了。”

案结事了之后,建立定期回访机制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某进出口公司将两家公司欠款全部执行完毕,并且查实该公司已无其他欠款纠纷,蠡县检察院就该案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就拟对李某及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系单位犯罪,某进出口公司在执行阶段拒绝报告财产,经法院罚款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起决定性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及公司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调解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蠡县检察院拟对某进出口公司及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7月1日,在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后,蠡县检察院就拟对李某、某进出口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货款执行、认罪认罚情况向听证员讲析本案后,三位听证员同意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李某在听证会上真诚悔罪:“事发后我公司多次开展法治教育,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理。今后我们一定诚信经营,争取对社会有所作为!”虽然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某进出口公司及李某不起诉,但考虑到某进出口公司和李某确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该院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建议对某进出口公司及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在随后召开的检察委员会会议上,蠡县检察院确立了涉企案件矛盾化解及定期回访制度,明确涉案企业承包回访负责人。检察官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以化解矛盾为宗旨,为涉案企业纾困解难。结案不意味着检察工作的终结,应以定期回访为契机,将检察服务延伸至涉案企业日常经营,全面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了赶工期,公司增设了2条生产线,新招了10名工人。”“赶上了!公司3000万元的订单货物已经于11月28日成功出口至欧洲。”“今年‘双十二’我们公司直播间爆单了,日销量突破一万件。”检察官在多次回访过程中,了解到某绒业公司生产经营已全面恢复。

据悉,自定期回访制度确立后,蠡县检察院对10余家涉案纺织、皮毛企业开展了回访工作,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同时听取法治需求,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开展检察长带队“上门问卷”百家企业专项活动,为企业发放法治宣传包1000余份。

“蠡县检察院打破就案办案固化思维,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以法治为先,拓宽政治与社会纵深视野,以服务经济发展职能书写了办理涉企案件的优质答案。”省人大代表王建峰说。

来源:保定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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