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印发2025年度住房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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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白银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白银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25年度住房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白银市 2025 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第一部分 编制背景与任务目标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白银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白银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统筹协调 2025 年度住房任务安排,特编制本计划。

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我市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二、主要任务

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白银市2025 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明确白银市2025 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

三、主要目标

根据全国人口七普数据,2020 年,白银市常住人口151.21 万人,常住城镇人口85.53 万人,全市城镇化率56.56%,市域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81.96 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03 平方米。随着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逐步推进,对空间结构、空间弹性、空间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划至2025 年,全市常住人口数量约为149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61%,常住城镇人口约为 91 万人,市域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增至 96 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2 平方米。

“十四五”时期,计划新增商品住房280 万平方米。截至2024年底,已完成362.63 万平方米,占“十四五”时期计划的129.51%, 2025 年计划新增商品住房6534 套、89.54 万平方米。

“十四五”时期,坚持改善既有住房条件和环境,力争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6.64 万户。2024 年底,已完成“十四五”时期计划的69.97%。2025 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78 户,要基本完成全市2005 年年底前建成且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2025 年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 972 套(户)、计划投资 9.02 元,拟申请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7.17 亿元。

对于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2024 年我市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2840 套15.36 万平方米,实施租赁补贴发放任务1245 户。2025年全市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3180 套(间)20.96 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43 亿元,计划发放租赁补贴1525 户。

对于城镇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要实现新建小区 100%覆盖,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 80%以上。截至2024 年底,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正在持续推进,物业管理覆盖率已超额实现“十四五”时期指标要求。

综上,到2025 年底,基本形成符合市情、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住房总量平稳增长、居住条件持续改善、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居住品质明显提升的目标。

第二部分 2025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025 年全市拟供应土地面积67.27 公顷,其中:商品住宅土地面积64.13 公顷、保障房土地面积3.14 公顷。

第三部分 商品住房2025 年度实施计划

一、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2024 年白银市房地产商品住宅施工面积663.47 万平方米,同比减少3.4%。

2024 年白银市房地产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90.17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09%。

2024 年白银市房地产商品住宅竣工面积136.76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7%,占“十四五”时期计划新增商品住房面积的48.84%。截至 2024 年底,已完成362.63 万平方米,占“十四五”时期计划新增商品住房面积的129.51%,已超额完成“十四五”计划任务。

二、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实施计划

全市2025 年计划供应商品住宅 89.54 万平方米,共计13 个项目63 栋6534 套。

其中,会宁县计划供应商品住宅项目3 个、1909 套,建筑面积22.03 万平方米;景泰县计划供应商品住宅项目3 个、513 套,建筑面积6.68 万平方米;白银区计划供应商品住宅项目5 个、3386 套,建筑面积44.18 万平方米;平川区计划供应商品住宅项目2 个、726套,建筑面积16.65 万平方米。

在《白银市“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之上,本年度将继续致力于构建平衡且可持续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围绕计划确保商品房供应与需求的良好匹配,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打造多样化的商品房产品,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居住选择;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均衡布局,促进城市各区域的共同繁荣。

(二)2025 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指标

1.年度房地产开发投资涨幅控制目标

确定全市年度房地产开发投资涨幅控制目标为超过 2%。

2.年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

确定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为 5%以内。

3.年度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

确定全市年度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为 6%以内。

4.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控制目标

根据全市商品住宅库存量和往年销售量计算,确定全市 2025年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为23 个月,力争控制在12-18 个月合理区间。

5.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价格涨幅控制目标

2025 年度商品住宅用地相同基准地价范围内、相同出让条件下、相近地块的商品住宅用地价格涨幅控制目标为不超过 2024 年度出让地价的 7%。

三、措施与保障

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稳妥实施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防范市场风险,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建立全周期、全流程、全覆盖监管体系,实现 “人、房、地、钱”要素联动。

(一)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 号)下发后,市住建局快速响应,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制定《白银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房地产的重要部署,加快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实现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项目正常开发建设交付,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

确立房产开发项目融资机制

房产开发项目要明确融资申报条件。明确能够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主体及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能够平衡的项目为借款主体。对所支持房产开发项目融资,需满足项目处于在建施工状态或短期停工状态,但资金到位后能够马上复工并能够完成建设交付使用;有与融资额度基本匹配的抵押物;确定一家贷款主办银行,建立贷款资金封闭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全额用于项目建设交付,不得挪作他用和用于还款还贷等;预售资金未被抽挪或被抽挪预售资金已追回;已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完工计划这五大条件。

明确融资贷款申请流程

对项目进行评估确认与推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梳理在建项目,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报送房产开发项目“白名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白名单”,经白银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研究,按照“成熟一批、推送一批”的原则,筛选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形成全市房产开发项目“白名单”,由白银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定期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白名单”项目开展融资对接。

协商申请融资支持。项目开发单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融资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白名单”项目,对能够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主体,要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能够平衡的项目,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大力支持。

银行发放贷款。对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授信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及时与借款主体签订融资贷款合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尽快发放贷款。

规范融资贷款使用与还款管理

融资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既要充分发挥支持项目建设交付的作用,又要确保资金安全。要严格规范适用范围并及时拨付使用。融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融资贷款投放借款主体后,在各县、区住建部门监督下,按照工程计量等实物量及时将资金支付项目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水电气热等配套工程参建主体,保障后续工程正常施工建设,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县、区住建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融资贷款使用全程监管、封闭管理,严控资金被挪用等,强化资金监管。

还款应明确融资贷款渠道,借款主体要按照和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及时偿还融资贷款。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已销售住房未结清房款、剩余货值销售回款、后续建设项目房屋销售款、项目追回挪用资金及其他有关资产处置资金。强化还款资金安全。一是按照 “谁借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靠实融资贷款偿还的主体责任。二是对融资贷款支持的房产开发项目所有销售资金实行监管,项目后续所有住房销售回款全部归集至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后进先出”原则,优先用于偿还融资贷款。三是处置抵押资产的收益优先偿还融资贷款。项目竣工交付并偿还融资贷款后,剩余资产返还项目原实施单位用于处置化解前期债务。

明确项目融资贷款组织保障

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成立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全面统筹推进房地产融资贷款工作。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利用协调机制利好政策,稳步出清辖区内房地产项目风险。

要靠实各方责任。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做好房地产风险化解工作,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确保拟融资项目实施单位所涉难交付项目风险问题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到位、见到实效。各县、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和预售资金监管,全力以赴加快施工进度,推动房产开发项目按期交付。同时,要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建设销售节点,制定完善项目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按计划筹措资金偿还融资贷款。要督促房企主动化解风险,靠实自救主体责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企业保交楼的首要责任。

要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社会准确发布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导向,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要加强舆情监测管控,掌握群体性事件和苗头性问题,及时答复群众疑虑,稳妥处理群体性上访、集中信访投诉等矛盾化解处置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二)对接金融机构出台相关利好政策

严格落实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市政办发〔2024〕65 号)和《白银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5〕1 号)等文件。政府银行联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要求,根据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取消白银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做到“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白银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考核

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继续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增强调控政策的协调性和精准性,因城施策,加强土地、金融和市场监管等政策的协同,完善人、房、地、钱四位一体的房地产联动调控机制,精准把控我市房地产各项指标完成与落实情况,综合考虑白银市经济发展、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土地资源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年度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指标,对各县区房地产市场考核指标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监测,以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核

落实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从房地产供给侧严格审核新建商品房项目,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节奏及项目立项,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库存。要求各县区拟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填写开发项目审核表,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区政府统一报白银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项目备案。

第四部分 城中村改造2025 年度实施计划

一、本年度实施计划

2025 年,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9 个(白银区2 个,平川区7 个),涉及改造户数共972 户(白银区230 户,平川区742 户),总资金需求9.02 亿元(白银区5.31 亿元,平川区3.71 亿元),拟申请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7.17 亿元(白银区4.2 亿元,平川区2.97 亿元)。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本年度继续聚焦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空间治理水平、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建立系统性、可持续的长效工作机制,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打造宜居、智慧、韧性城市。

二、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白银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4〕 98 号)重点工作任务,抢抓城中村改造政策机遇,积极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实施。

(一)切实做好村民安置保障工作

要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结合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政策,充分保护被征收村(居)民对于安置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尽力扩大被征收村(居)民使用房票可购买住房房源。创新多样化生活保障思路,保障村(居)民长远收益。

(二)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精简城中村改造项目策划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并联审查、同步推进的要求,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白银区政府、平川区政府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提前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备案、立项、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供应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安置规模以外的土地,由政府按规定征收储备。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城中村改造,合理选定合作单位。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经营性用地,探索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挂牌出让。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可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的原则,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采取土地整合、土地置换等措施,促进区域统筹,实施连片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均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可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四)统筹确定规划指标要求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城中村改造可在各自行政辖区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并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的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确需调整规划的,可在辖区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确需新建或改建的,应当综合考虑配套设施服务半径等因素,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五)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相结合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配置保障性住房。鼓励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善提升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城中村改造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落实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七)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研究制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确保各项目均实现资金平衡;白银区政府、平川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科学合理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单个项目不能平衡的,在本辖区采取“肥瘦搭配”“资源统筹整合”方式,实现项目资金的综合平衡、动态平衡。制定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引入社会资金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配套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对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建立政府与村民、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机制,市级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专班,统筹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白银区政府、平川区政府要切实担负城中村改造主体责任,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城中村管理,做好涉稳风险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防范处置工作。全面细致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

(二)严格资金管理

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单独立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应明细账。资金账户实行银行托管,受托银行严格按用途支付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强化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审计,确保不发生偿债风险。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

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对白银区政府、平川区政府和部门的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实施验收检查。白银区政府、平川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一旦发现存在政策措施不到位、资金土地不落实、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形,立即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城中村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强化网上舆情巡查监测,做好预警提示报告工作,线上线下协同应对,稳妥化解网上舆情风险。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部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5 年度实施计划

一、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2024 年白银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量 24 个,同比下降72.09%。

2024 年白银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筑面积26.04 万平方米,同比下降82.89%。

2024 年白银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批复总投资8161.89 万元,同比下降84.28%。

2024 年白银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户数 1718 户,同比下降87.82%,占“十四五”时期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的2.59%。截至2024 年底,已完成4.64 万户,占“十四五”时期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的69.97%。

二、本年度实施计划

2025 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7 个61 栋楼,共计1678 户,改造建筑面积约为23 万平方米。

作为推进城市更新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本年度将继续坚持深化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面提升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升城市品位。

三、措施与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 10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拟定《白银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一)明确改造任务

工作目标主要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力争用5 年时间,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包括平房)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 类,其中基础类和完善类必改项共17 项为必须改造内容(已实施过改造或设施功能完好的除外)。水、电、气、暖、通信等运营企业应将老旧小区相应设施改造计划纳入旧改改造计划,统筹推进。

明确改造范围。重点改造 2000 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并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适时调整小区建造年限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市管公房、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及院校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已享受过其他中央补助资金进行过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如节能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等),依然存在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逐步纳入改造规划和计划,但同一改造内容不得重复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得将计划征收拆迁的小区(含独栋住宅楼)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不得将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改建、扩建、翻建的棚户区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拓宽筹资渠道

合理落实居民出资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鼓励引导居民出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过建立奖补政策,鼓励引导居民进行门窗更换和水表、电表表后改造。鼓励居民通过让渡楼面资源、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告、便民服务亭、停车、充电、智能信包箱等经营收入,可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物业管理。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积极申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时,要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项目给予支持,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符合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县区政府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管线单位积极出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管线的迁改、规整费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地方共同承担,专业经营单位出资比例不低于20%。改造范围内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管沟、站房及箱柜设施,土建部分建设费用纳入财政支持,网络缆线、电线等更新及规整入地由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鼓励小区楼面资源对5G 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

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各县区要主动对接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进一步放开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做好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相关建设项目打捆发包,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广特许经营、建设-拥有-运营(BOO)、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改造。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严格申报程序

认真开展调查摸底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老旧小区现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老旧小区建成年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户数、拟改造的内容和群众改造意愿等基本情况,并对老旧小区进行审核认定,保存好小区现状影像资料,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摸底清单。

申报年度改造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2021—2025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库,结合本年度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制订上报下年度改造计划。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各县区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请纳入年度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四)加快审批进度

重视改造方案编制

改造方案由县区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运营单位、物业部门及小区居民意见建议,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改造内容,明确改造清单、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式、实施计划等内容。

实行联合审查

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旧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及联合审查意见,作为办理项目立项、工程规划、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依据,各部门据此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简化可研规划审批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依据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具体由发改部门依据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及联合审查意见,直接办理旧改项目可研批复。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旧改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等)、重要街道两侧外立面改造的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在联合意见中明确。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改建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功能和结构的旧改项目,可合并或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简化施工前审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确保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住建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或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改建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功能和结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合并或同步办理施工许可,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简化项目竣工验收

旧改项目竣工验收,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同步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移交手续。简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建设单位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施工的竣工图纸即可办理。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只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可办理。

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

旧改项目应在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白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

加强质量安全底线管控

旧改项目涉及消防、结构、抗震等安全内容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审批部门要充分考虑老旧小区建设年代久远的特殊性,对确认无法满足现有标准的,可以以专家会审意见作为相关事项审批及监管的主要依据。

(五)统筹推进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

各县区要成立以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区)长为组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其他相关行业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管线单位为成员的旧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旧改各项工作,组织联合审查改造方案。

明确实施主体

各县区结合本县区实际以最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为原则,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支持县区政府原有的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在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服务。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区将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管线改造交由专营单位实施。

推进片域改造

坚持以改造小区为基本单元,整合推进片域改造,实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各类设施增设、更新,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管线改造规划计划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相衔接,做到整体规划、协调配套、同步建设、全面推进。同时,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完善管理机制

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六)强化组织保障

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对本县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白银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水、电、气、暖、通信等运营单位和物业企业要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施工质量,做到应改必改、改必改好,为后续正常使用创造条件。

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着力引导居民从“要我改”变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考核机制,确保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月通报制度,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行政审批推诿扯皮、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区将进行约谈。

第六部分 城镇保障性住房2025 年度实施计划

一、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2024 年我市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2840 套15.36 万平方米,总投资6.75 亿元(其中:市本级128 套、白银区1985 套、靖远县727 套)。 2024 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840 套,已全部完成回购,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改造,已投入使用268 套。

二、本年度实施计划

2025 年全市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3180 套(间)20.96 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43 亿元。计划发放租赁补贴1525 户。

其中,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0 个,计划改造2257 套,改造面积15.39 万平方米,投资金额1.35 亿元;会宁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 个60 套,改造面积0.13 万平方米,投资金额0.012亿元;靖远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3 个422 套,改造面积1.3 万平方米,投资金额0.12 亿元;景泰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3 个441套,改造面积4.1 万平方米,投资金额1.94 亿元。

秉持《白银市“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要求,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本年度将继续推进省上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制定项目清单,落实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三、措施与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 号)精神,加快完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体系,以保障性住房为重点,拓宽建设筹集渠道,持续完善周边配套,提升居住品质,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一)优化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优化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制订和完善我市公共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因地制宜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增加政策性租赁住房供给,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等政策制度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明确建设要求

保障供需平衡

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采取新建、改建、回购等方式,有序增加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完善配套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加强市场引导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强化运营管理

非居住或居住存量房屋回购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应不少于8 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或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确保质量安全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完善建设手续,强化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立多方联动政策支持

土地支持政策

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区)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财政支持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各县、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信贷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债券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税费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水电气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强化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配套政策、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督促各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建设计划,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等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禁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杜绝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加强评价考核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省上制定的监测评价内容,做好各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重点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进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将纳入“一城一策”执行成效考核。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区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约谈。

第七部分 城镇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2025 年度实施计划

一、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2024 年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实现100%全覆盖,业主组织覆盖率完成50%,物业企业党组织覆盖率完成80%。

二、本年度实施计划

2025 年调控指标确定全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覆盖率达到100%,物业企业党组织覆盖率达到100%。

三、措施与保障

(一)强化红色物业建设

贯彻落实《“陇原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和《白银市“党建引领优服务、红色物业促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和服务“双提升”行动。加强物业企业党员发展、教育和培养,提升物业服务人员中的党员比例。做好已建立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运行机制,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问题。

(二)推动业委会(物管会)成立

督促各县(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底数,确定待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期满未换届的物业管理区域名单,结合业主申请,明确具体操作步骤和工作进度安排,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对参与指导和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换届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深入开展住建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治理物业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乱象。

(四)加强物业安全防范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责任,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共有部位和消防、电梯、充电桩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排查、维修、养护、管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室内装修中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劝阻,对拒不改正的,立即报告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电工、楼管等重点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做好防汛抗汛工作。

(五)规范维修资金管理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始终坚持“为民理财、安全第一、使用便捷”的原则,把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收缴和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作用。

(六)处理群众合理诉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认真办理地方领导留言板、12345 政务热线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各类诉求;建立信访投诉档案,实施解决销号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区分个别问题和共性问题,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加大部门间协同配合力度,切实解决居民合理诉求,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七)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修订出台五项措施构建管理框架,聘请专业法律团队修订《白银市物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白银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三方监管实施方案》《白银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白银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白银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初步构建完善的制度框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部分 附则

一、期限范围

本计划适用范围为白银市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 2025 年;本计划是白银市 2025 年度住房发展安排的重要依据;本年度内在白银市范围内涉及住房的有关工作,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本计划包括文本。

二、统计口径

建设:取得桩基础提前开工、基坑支护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文。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破土开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仅进行了工程地质勘察、场地平整、旧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建设,未破土刨槽的,均不应计为正式开工。

建有地下结构的建设统计口径为:开始基坑开挖施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以开始基坑支护施工为统计口径。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的,以开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为统计口径。

筹集:公共住房筹集包括改建、盘活、补贴、规范管理等渠道,例如非居住类房屋改建、社会存量房源租购或规范管理、货币补贴等。

基本建成(含竣工):基本建成是指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竣工是指项目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三、实施解释

本计划由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华夏文明导报白银周刊一点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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