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业竞争者

微信私聊诋毁同行业竞争者 佛山禅城法院这样判

通过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点对点”发布涉同业竞争者的不实否定性商业言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定微信聊天传播竞争对手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判决案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对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法院 禅城 私聊 私聊诋毁 同行业竞争者 2025-04-12 16:4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