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条

我市首例传播“切条”视频侵犯著作权案达成调解

某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享有某热播影视剧(以下简称涉案影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董某某系某社交平台的注册用户,在涉案影视剧热播期间,其在个人账号内发布以涉案影视剧“切条”制作成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切条”视频)96条,获得大量用户的点击观看。某技术公司、某科

传播 著作权 我市 首例 切条 2025-04-10 14:1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