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2月22日,L某入职南京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X公司”),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
——公司诉返还社保补贴4.9万、竞业限制违约金1万、赔偿损失9万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2日,L某入职南京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X公司”),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
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2022年5月13日,L某从X公司离职,共在职98个月零21天。
在职期间,L某向X公司出具了多份《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此外,虽然L某只是个冷菜师傅,公司仍与其签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内容都是:
一、1.对X公司(甲方)提供给L某(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3.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
二、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三、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所赔偿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则甲方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乙方追偿等。
离职后,L某入职其他酒店继续从事配菜、冷菜厨师工作:
(1)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L某在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
(2)2023年2月起至一审期间(注:X公司起诉L某的一审),L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
离职后,L某向社保局投诉X公司在职期间没买社保,X公司因此为L某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X公司很生气,对L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诉求L某返还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注:按一个月1000元,共98个月,取50%,为1000×98×50%=49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注:双方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有违反赔偿5000-10000元),赔偿损失91753元。
但是,X公司在L某离职后,从未向L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件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迟迟没出裁决,X公司于是根据相关规定,起诉至一审、二审。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都驳回了X公司的全部诉求。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X公司
被申请人:L某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
2.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
3.赔偿损失91753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受理申请后45天未结束,根据X公司的申请,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该案。
(二)一审
原告:X公司
被告:L某
原告的一审诉求:
1.L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
2.L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
3.L某赔偿损失91753元。
L某的答辩意见:
(1)X公司从未向L某支付过社保补贴,故无需返还。
(2)L某离职后未在X公司附近上班,且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
(3)X公司未对L某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
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略。
(三)二审
X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上诉。
上诉人:X公司
被上诉人:L某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L某与X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L某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X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L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X公司将L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L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X公司主张L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L某应否返还X公司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本案中,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L某支付过社保补贴,且L某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L某返还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目前流行的一个说法是,如果员工来投诉补缴社保,公司可以起诉员工赔偿社保补贴。但是,根据本案情况,公司确实可以起诉,但还得提交证据证明在职期间给员工支付了“社保补贴”。
假设公司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支付过“社保补贴”,员工也否认的,裁判机关不予支持。
2.现实中很多公司喜欢与员工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同类公司工作,但是,这类协议并非总是有效的。
(1)假设员工本身就不是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也不掌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类人员签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也不产生效力。
(2)假设公司认为员工从事冷菜工作,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通常不认可这类工作也掌握了保密事项。
3.反过来,假设本案员工没有去别的饭店从事冷菜工作,在家躺平,根据相关案例,员工可以反过来起诉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因此,不建议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公司要给离职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那么,假设本案员工是竞业限制人员,在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就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总的来说,即使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协议被合法解除前,员工仍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员工不能自行决定不履行,否则可能面临违约风险。竞业限制这块还是蛮复杂的,建议谨慎操作。
参考案例: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91民初7212号(裁判日期:2023年12月14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1476号(裁判日期:2024年3月20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来源:倩怡教育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