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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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6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与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采取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群众防制相结合等方式,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病媒生物孳生,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评估;

(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务)、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督促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责任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

(三)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

(四)协助同级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第十条医院、学校、景区、夜市、商场、酒店、文化馆、图书馆、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场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粮库、定点屠宰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除遵守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完善各项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乡村村(居)民聚居点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组织村(居)民实施。

村(居)民住宅及庭院、房前屋后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与规划。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县(市)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监测情况,集中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灭鼠和夏、秋两季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预案,贮备应急消杀药物器械和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警或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与毗邻国家地方政府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联防联控机制。

口岸、边境通道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卫生处理措施,严防境外病媒生物输入。

第十六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质量安全、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场化服务。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配合当地爱卫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监测,按照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影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行为。

县(市)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依法核实、处理举报投诉,并以适当形式及时答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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