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大气重污染、高温限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6 10:13 1

摘要:新冠疫情、大气重污染、高温限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尤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能”要件)、事件特性(如发生频率、可预测性)及具体场景(如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综合认定。以下分述三者的法律认定要点:

新冠疫情、大气重污染、高温限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尤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能”要件)、事件特性(如发生频率、可预测性)及具体场景(如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综合认定。以下分述三者的法律认定要点:

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疫情阶段、地域影响、防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分阶段认定”的特点:

此阶段疫情突发且传播迅速,多数地区采取“封城”“交通管制”“停工停产”等严格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能”要件:

不能预见:新冠病毒是新发传染病,医学上缺乏前期认知,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无法预见其大规模爆发;不能避免:疫情传播具有强隐蔽性,政府为控制疫情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如封锁),市场主体无法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不能克服: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复工复产、物流中断、人员流动受阻,合同履行客观上无法实现。

司法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随着疫苗接种、防控经验积累,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逐渐可控,多数地区不再采取“一刀切”封控,此时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个案分析

若防控措施已常态化(如定期核酸检测、局部筛查),市场主体可预见并提前调整经营计划(如储备物资、远程办公),则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可避免”,不构成不可抗力;若突发新变种病毒(如2022年初奥密克戎疫情)导致区域性封控,且防控措施超出市场主体合理预期,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地域和合同履行情况)。

若合同履行障碍并非疫情直接导致(如卖方因自身经营不善延迟交货,仅以“疫情”为借口),则不构成不可抗力,需承担违约责任。

大气重污染通常指因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等导致空气质量指数(AQI)严重超标(如AQI>300),政府据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如限产、限行、停工)。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污染的可预见性、政府措施的必要性及市场主体的应对能力分析:

大气重污染在部分区域(如北方冬季)具有季节性、规律性,市场主体(如工业企业)通常可预见到冬季可能因取暖、工业排放导致污染。若企业未按环保要求安装净化设备、未制定应急预案,则难以主张“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若大气重污染是突发、异常且超出常规预测(如极端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快速累积,或周边地区突发工业事故引发跨界污染),且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如强制停产),则可能符合“三不能”要件:

不能预见:突发污染超出历史数据和常规预测模型;不能避免:政府为保障公众健康强制要求停产,企业无自主选择权;不能克服:停产导致生产线停滞,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

司法参考:若企业能证明已采取合理减排措施(如使用清洁能源、安装脱硫设备),但因极端污染仍需停产,法院可能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若企业未履行环保义务(如偷排),则可能被认定为“自身过错”,不构成不可抗力。

高温限电通常因极端高温(如40℃以上)导致电力负荷激增,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政府或电力部门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如限制高耗能企业用电)。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高温的极端性、限电政策的突发性及市场主体的应对能力分析:

在夏季高温季节,部分地区(如南方)可能出现阶段性高温,市场主体(如工厂)通常可预见到用电负荷增加,并可通过错峰生产、自备发电机等方式应对。若企业未按要求制定用电预案(如未储备应急电源),则难以主张“不能克服”。

若高温突破历史极值(如50年一遇),且电网负荷远超设计容量,政府被迫实施“拉闸限电”(非差异化限电),则可能符合“三不能”要件:

不能预见:极端高温超出气象部门预测范围;不能避免:电网物理容量有限,无法通过调度完全满足需求;不能克服:企业无替代电源(如自备发电机故障),被迫停产。

司法参考:若限电是因企业自身未落实节能义务(如高耗能设备未改造),则可能被认定为“自身过错”;若限电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要求,且企业已尽合理应对义务(如启用备用电源仍不足),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类型核心争议点构成不可抗力的关键条件新冠疫情阶段性影响、防控措施的必要性疫情突发且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如封城导致物流中断),且市场主体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大气重污染污染的季节性、政府应急措施的合理性突发极端污染超出常规预测,政府强制停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企业已履行环保义务。高温限电高温的极端性、限电政策的强制性极端高温突破历史记录,电网负荷超载导致强制限电,企业无替代电源且已尽合理应对义务。

市场主体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殊事件的免责条款(如“因政府启动重污染一级响应导致停产的,交货期顺延”),或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如包含“极端高温”“突发疫情”),以降低争议风险。

若因上述事件影响合同履行,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向对方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政府封控文件、环保限产通知、电网限电公告),以证明事件符合“三不能”要件。

若对方主张免责,需重点举证:

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提供气象、环保部门的预警记录);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或克服(如提供应急预案、设备改造记录);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提供停产通知、物流中断记录)。

新冠疫情、大气重污染、高温限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是否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法定要件。疫情初期或极端污染/高温事件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若事件已常态化或市场主体存在过错(如未履行环保义务、未制定应急预案),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风险,需自行承担责任。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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