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丨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06 09:30 1

摘要: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有关赔偿金额,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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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入职四个半个月,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问,如果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除完整月之外,不满一个月的怎么计算?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有关赔偿金额,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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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被强制执行且未能足额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因此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想问,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交解除限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如若原法定代表人确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仍会被采取“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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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要求大致有哪些?

解答:股东依法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即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基本权利,以及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具体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一般原则。所谓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既包括在实体权利内容方面股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边界,也包括在实际行使权利过程中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实体方面,以股东知情权为例,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的是董事会会议决议而非董事会会议记录,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权随意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在程序方面,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为例,依照《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该股东不得参与就该项担保进行的股东会表决,如果该股东虽未参与表决,但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权迫使其他股东违背意愿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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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到企业实习,实习报酬应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解答: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的岗位实习:实习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高校学生参加的顶岗实习:保障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就其他类型实习而言,除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外,关于实习报酬并无强制性标准,由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协商确定。实践中,关于实习报酬的组成、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一般按照双方实习协议中有关约定履行,或根据实习单位签章认可的离职结算文件等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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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题述问题涉及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支付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随时履行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对此,应当直接适用“同时支付规则”,即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即应承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并据此起算诉讼时效。从基本法理上看,对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而言,在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相应单证后,买受人就负有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相应地,出卖人就享有了对买受人主张支付价款的请求权,这时已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吻合。是故,就问题所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看当事人之间有无补充协议,或者能否通过交易习惯来判断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如若不能,则应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确定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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