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南一名空调维修工因在作业时“看到不该看的”,遭遇业主情绪激烈反应,现场推搡中造成人员坠楼死亡,最终他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导语
一次普通的上门维修,却因一个“无意的眼神”最终演变为一场悲剧。
湖南一名空调维修工因在作业时“看到不该看的”,遭遇业主情绪激烈反应,现场推搡中造成人员坠楼死亡,最终他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这起发生在高空窗台上的冲突,让人唏嘘不已:无意之举是否构成偷窥?防卫过激是否可以免责?
过失与责任之间的界限,又应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的一个闷热夜晚,湖南的张某接到客户李某的求助电话。
李某抱怨自家卧室的空调突然不制冷,热得一家人无法入睡,希望张某尽快上门检修。
张某是一名从业多年的电器维修工,当晚虽然已过饭点,他还是带着工具箱赶到了李某家中。
经过一番检查,他发现空调外机漏氟,需要在室外加氟作业。
可问题在于:李某家住三楼,外机安装在卧室窗户外侧。
为了安全,张某在窗台铺上防滑垫,系好安全绳,戴上头灯后才小心翼翼地爬出窗外,蹲在外机旁开始操作。
就在他低头操作时,头灯扫到侧面一个敞开的窗户——是隔壁邻居家的浴室,窗帘没拉,一个年轻女子正在沐浴。
张某本能地低下头,心跳加速,连忙转移视线,并小声嘀咕:“不是故意的,不是故意的……”但不巧的是,浴室里的女子也发现了窗外的身影,惊叫出声。
几分钟后,浴室女子的丈夫秦某喝完酒回家,刚进门就听见妻子的尖叫,冲进浴室后,妻子颤抖地指着窗外说:“有人在看我洗澡!”
秦某大怒,冲出家门,直奔隔壁李某家。
此时张某还在窗外施工,根本没意识到事态已失控。
秦某冲进卧室,见张某还在窗台,怒不可遏,操起一把扫把朝他猛砸。
张某边躲边喊:“误会啊大哥,我是修空调的,真不是故意的!”
李某试图拉住秦某:“别冲动,他真是来修空调的!”可秦某根本听不进去,直接冲到窗台边,一把抓住张某的腿就要往下拽。
两人在窗台边激烈拉扯,张某试图挣脱,秦某却因重心不稳身体探出窗外,张某条件反射地伸手去拉,却没能拉住,秦某从三楼坠落,当场昏迷。
李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可惜,秦某因头部着地,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当场被警方控制。
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他瘫坐在地上,百口莫辩。
网友看法
网友A:明明是修空调,结果被当成“偷窥狂”,太冤了。网友B:不管是不是故意的,看到别人洗澡就该担责,谁让你往那看?网友C:秦某太冲动了,一条命没了,一条命又进去,两个家庭都毁了。法律解读
一、《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无主观杀人意图,但在与秦某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因其高空作业的特殊性,本应更高度注意他人和自己的安全。
他未能有效控制局势,未积极避免冲突升级,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
二、《刑法》视角下的“偷窥”认定
偷窥他人隐私行为,若情节严重,可构成侵犯隐私权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的违法行为。但法律明确需要“主观故意”和“连续性观察”。
张某当时正在合法作业,看到不雅画面纯属偶发,且第一时间避开视线,无偷拍、观察、传播行为,故不构成偷窥罪。
三、秦某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秦某听到妻子尖叫后,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未予查明事实便冲进他人家中实施暴力行为,客观上已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过,由于秦某本人最终死亡,未被追究刑责,但这也提醒公众——正当防卫不是“情绪宣泄”的保护伞,必须依法有度。
呼吁
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保护,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公众遇事应冷静理性,避免以暴制暴,防范悲剧升级。
法律不能因情绪而破防,证据与事实始终是裁判的核心。
每一个误会都有解释的机会,每一个冲动都可能酿成不可逆的后果。
来源:河南经济报直播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