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罚款金额的提升。将罚款金额提高至“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为“一千元以下”。表明立法者希望通过更严厉的经济处罚,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以遏制邪教、会道门等活动的传播,维护社会秩序。二是新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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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罚款金额的提升。将罚款金额提高至“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为“一千元以下”。表明立法者希望通过更严厉的经济处罚,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以遏制邪教、会道门等活动的传播,维护社会秩序。二是新增了“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行为。这一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针对邪教、会道门等活动的管控范围,将制作和传播相关物品、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邪教思想的传播,保护社会公众免受邪教思想的侵害。三是行为表述的细微调整。将原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调整为“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这一表述调整更具体地指向“邪教组织”,使条款内容更加清晰,便于执法时准确适用。新修订的第三十一条在保留原条款核心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罚款金额、新增行为和优化表述,进一步完善了对邪教、会道门等活动的法律规制。这些修改不仅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的积极回应,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本条旨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扩大管控范围,严厉打击邪教、会道门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身权利。适用范围包括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处罚种类只有拘留,包括五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十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本条包含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指行为人或召集、网罗他人,或通过劝说、请求等方式唆使他人,或通过暴力威胁、精神威胁迫使他人,或通过言语、文字鼓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或者非法的宗教活动。二是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指行为人打着宗教、气功的幌子,以所谓教义、传教和教会之名,行迷信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之实,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包括:冒用宗教、气功名义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等。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本条包含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指行为人制作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书籍、刊物、录音带、录像带、标识、标志物、横幅、条幅、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这些信息资料可以是传统的印刷品、书籍,也可以是电子设备中的文件、音视频等。二是指行为人明知所持物品、信息、资料是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仍进行传播的行为。本条款通过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填补了原条款在应对新兴传播渠道方面的空白,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认定行为人所从事的是邪教或者会道门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会道门活动,是会道门组织操纵的非法活动。会道门是我国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也强调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从事邪教或会道门活动,除参考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还需要结合其组织形式、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及宣传内容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二、本条第一项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组织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以教唆、胁迫、诱骗、煽动方式使本来没有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活动的人参加并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活动,其行为重点是“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活动”。而后者的行为方式是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方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重点是“破坏法律实施”。二是危害后果不同。对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活动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某地村民甲以“信神祷告可治病”为由,向同村村民乙宣扬邪教“门徒会”教义。乙患有肠道疾病,甲称信奉该教即可痊愈,无需就医,并要求乙每日祷告。因其宣扬邪教时间较短,仅涉及一人,且未对乙的病情造成严重延误。经调查,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应 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认定甲的行为情节较轻,遂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二、案例拆解
本案处罚决定准确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应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的具体情节,如涉及人数、持续时间以及对他人健康损害的程度。该案体现了执法机关在打击邪教活动时,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此案处理得当,既打击了邪教传播行为,又避免了过度处罚,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健康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