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医疗科普沦为“流量变现”工具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05 11:01 1

摘要:唯有将专业权威与技术创新结合,各方主体严格落实自身责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方能构建起专业可信、规范有序的健康科普传播格局,方能让医疗科普回归“生命至上”的本心。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健法治研创中心主任、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邓勇

唯有将专业权威与技术创新结合,各方主体严格落实自身责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方能构建起专业可信、规范有序的健康科普传播格局,方能让医疗科普回归“生命至上”的本心。

流量时代下,互联网健康科普乱象频出,一些“网红医生”在进行医疗科普的过程中,过度注重商业利益,背离了普及健康知识的初衷。

为整治互联网健康科普乱象,前不久,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自媒体”账号对发布转发医疗科普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

当前,医疗科普沦为“流量变现”工具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网红医生”将科普变为产品推销的渠道,一些伪科学内容借专业标签肆意传播。在利益驱使下,当科普内容失去了其应有的客观性和专业性时,则会严重影响医疗科普质量和公众健康。《通知》的发布,无疑是一剂直击痛点的“猛药”,其意义不仅在于规范账号资质认证,更在于重构互联网健康传播的生态逻辑。

《通知》首创的医疗“自媒体”账号分类资质认证制度,将医疗账号主体分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学院校人员、医药研发机构等不同医疗领域人员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分类开展资质核查。例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类型下进一步划分出五种类型,即医师(中西医)、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科研人员等,要求自媒体平台资质认证环节应对上述人员分别核查其资质证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具体到科室)等材料,对其资质进行核验。此项规定中的主体分类与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疗卫生人员”的定义相衔接,在确保医疗科普主体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同时,加强对科普内容与执业范围匹配程度的审查。这一设计看似严苛,实则暗含深意——通过“平台—医院”双重审核机制,将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延伸至网络空间,这不仅是对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的规范细化,背后也隐含了让医疗机构发挥背书效力的法律逻辑。实践操作中,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开设账号需要院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知情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要加盖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医院的签章。证明材料本质上是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执业身份”的确认,既能够倒逼医生珍惜职业声誉,同时也督促医院主动审核账号内容是否超出执业范围,促使医疗机构发挥实质监督的社会作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平台审核机制的“手术刀式”改革。针对“假医生视频秒过审、真医生被卡”的荒诞现象,政策明确要求平台建立透明审核流程,并允许专业医生通过“白名单”机制快速发布内容。这一举措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更从源头上杜绝了伪科学信息的生存空间。同时,《通知》第七项还规定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这一规定可谓是对“听诊器变摇钱树”乱象的釜底抽薪,也是对互联网健康科普生态的重塑。巨大的流量与利益诱惑下,严肃的医疗科普被异化成了牟利工具,这场流量生意让专业知识沦为了包装话术,患者的健康焦虑成了精准收割的“韭菜田”。健康科普要回归其公益性和科学性的本质,就必须正本清源,确保医疗科普账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科普内容服务于公众健康福祉,而非商业利益。

为进一步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医疗机构动态备案制度。首先,在审核流程方面,要确定专门审核主体,并设定专门人员负责核验从业人员执业资质、执业范围及科研方向与科普内容的关联性;其次,要加强动态追踪,定期检查账号内容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或存在网络侵权等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在责任追溯方面,若账号确属违法,医疗机构应对账号实质管理人员进行惩处,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内部调查报告,证明其已经履行管理义务。同理,对于账号主体类型属于医学院校人员、医药研发机构类型的,相应工作单位同样应建立备案机制,发挥其对账号主体的审核及运营内容的监督作用。

二是网络平台技术升级与责任兜底。为了规范平台对账号的管理与运营,《通知》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实名制”要求细化至医疗领域,要求网站平台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核验,强化了平台对医疗科普账号的资质认证法定义务。网站平台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优化完善医疗科普视频的审核机制。一方面,可以加快网络平台技术升级,开发AI辅助审核系统,通过对科普内容中关键词抓取(如药品商品名)、执业范围比对等功能,自动标记可疑内容,并进一步在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透明、高效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和时间节点,让专业医生的科普内容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核。同时还要加强对非专业账号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发布者提供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从源头上杜绝伪科学信息的传播。

对于违规发布变相广告问题的治理,在源头上,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医疗科普内容应切断与某具体医学相关产品的联系,例如,在科普疾病治疗所需药品时,应使用药品通用名,而非商品名,从而避免出现产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在平台自我管理方面,应当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医疗科普管理制度机制,在加强审核的同时应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置违规发布的医疗科普内容。

三是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在监管机制层面,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模式,明确各执法主体权责清单及监管路径,形成“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执法联动”的全链条闭环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执法,监督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履行,发挥对网站平台监督指导作用,具体落实路径可包括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平台合规性,对违规平台采取约谈、罚款、暂停更新等措施;可以开展专项活动,重点整治虚假资质认证、跨平台引流至无资质机构、变相发布广告等违规行为;可搭建起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共建“医疗科普信用数据库”,形成监管数据链。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系统推进医务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体系建设,督促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网络行为管理制度,对存在不良网络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并持续加大中西医医疗知识科普专业性、权威性建设,以多样化亲民的方式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利用医疗科普进行变相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强化互联网商业营销活动监管,重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投诉,对因变相广告、虚假医疗科普信息受损的消费者进行权益维护。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医疗科普治理从“末端惩戒”转向“源头防控”。只有将专业权威与技术创新结合,各方主体严格落实自身责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方能构建起专业可信、规范有序的健康科普传播格局,方能让医疗科普回归“生命至上”的本心。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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