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成都警方侦查的“渣土车上的秘密(下)”,引发了社会关注,如:篡改数据上传为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全国首例系列案破获说起。
2025年3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成都警方侦查的“渣土车上的秘密(下)”,引发了社会关注,如:篡改数据上传为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全国首例系列案破获说起。
上一集节目提到,四川省成都市相继发生了两起渣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24年5月26日,在龙泉驿区的汽车大道上,一辆渣土车从后面冲撞了正在等红灯的小汽车,导致横穿马路的电瓶车又被撞,共造成7辆车受损,一名57岁男子被撞身亡。
一个多月后的7月2日,金牛区一辆渣土车在经过一条窄路时剐蹭到一辆电动车,导致骑车的32岁朱女士死亡。
在两次事故中,肇事渣土车都进行了改装,出事时既超速又超载,两辆车的驾驶员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交警发现渣土车上配置的卫星定位装置显示的车速与车辆的实际车速并不相符,且肇事渣土车上还安装了两个卫星定位设备;警方决定成立专案组,将两案合并继续侦查,弄清其中的缘由:
“7·2”事故中肇事渣土车车主周某交代,4个月前他买的3辆渣土车挂靠在四川成都何某的运输公司,何某就让他去找杨某;司机向周某反映,自杨某为渣土车安装另外一套卫星定位装置后,车辆即使超速也没有预警。
警方查明,杨某和技术员刘某一共改装了188辆渣土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另外,技术员项某还给139家运输公司的612辆车上的卫星定位装置篡改了数据。
两名技术人员交代,篡改数据并不复杂:只要向卫星定位装置上配置的物联卡编辑一个篡改指令的信息,并进行发送;物联卡接收信息后,向GPS终端设备上传篡改后的数据。
技术员项某交代,他前后共从江苏省徐州市的某网店店主岳某购买了800多台卫星定位装置设备。
岳某到案后交代,他售卖的卫星定位装置是从深圳市的生产厂家购买,用于篡改数据的指令也是厂家提供。……
多家运输公司负责人、联系篡改业务的杨某、改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员、网络销售商岳某、广东生产厂家相关负责人等65人,均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首例篡改货车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系列案
至此,成都警方成功破获了全国首例篡改货车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系列案;公安部交管局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发起集群作战,有效推进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有人或许要问,上述犯罪嫌疑人究竟构成何罪?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增设本罪时还修订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回答本问,还需要探究“渣土车上的秘密”中真正的始作俑者。
多数人习惯性将卫星定位描述为GPS,事实上,我国卫星定位应称为“北斗”。与GPS相比,北斗卫星定位应用广泛,如:定位可用于执法;有人据此提出“放管服制度”改革,如:2022年前,安装的卫星发射装置没有后门。
2022年,国家实行了“放管服”制度,不少卫星。甚至电信发送装置留有了后门,如:除了渣土车卫星发送装置外,还有诸如VOIP、GOIP等改号设备;目前,不少电话用户可谓“不堪其扰”,如:用户不接陌生电话,而“放管服”制度实施后却有语音提示。
有人或许要问,上述领域能否适用“放管服”制度?理性地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卫星发送装置留有后门,对货车的监管也有后门;再如,电信网络改号为境外诈骗提供了条件。
我国有不少“特区”,普通地区应实行强制标准,在特区却实行“放管服”制度,如:深圳市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卫星定位装置在通过验收的时候是一个版本,而对外售卖时竟然另外增加了修改指令的版本。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包括卫星通信的电信资费实行政府价可能是迟早的政策,如:物联卡的资费可能已实行政府价。
在作者看来,卫星通信电信资费实行政府价可能早于电信通信,其原因之一在于,卫星通信主要由国有资本营运,而其他电信通信对外发行了大量的股份。
倘若物联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便出现了始作俑者,如:修改物联卡程序用于通信;在作者看来,此始作俑者仅仅危害了电信垄断者利益,但符合分配正义的规则。
就“渣土车上的秘密”而言,通过物联卡向卫星终端接收装置传送了修改的数据,其目的之一,是逃避行政处罚。
从经济利益分析,多数人能得出结论,始作俑者主要是渣土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卫星发射装备生产者。
多数司机并不是始作俑者,如:驾驶员一般都是受雇于车主或者公司,多拉快跑对他们的效益并不会明显提高;一些运输公司担心公司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因此主动提出要修改卫星定位装置。
“渣土车上的秘密”的始作俑者确定后,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上述犯罪嫌疑人究竟构成何罪?
在作者看来,相关犯罪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作了提示,即:要么构成危险作业罪,要么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危险作业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关系
“渣土车上的秘密”中的相关犯罪人之所以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原因大致为,发送与接收装置尽管可综合评价为卫星装置,但两个装置相互独立,修改某一装置的程序并不必然影响另一装置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修改了物联卡程序并没有影响了发送装置,但对卫星接收装置并没有影响;电信网络改号之所以没有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责任便是此原理,但可以评价为诈骗犯罪的共犯。
具体分析可参见“起底‘职业挂号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作者在此不再赘述。
多数成文法国家,立法通常有计划地进行,如: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2020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也是有“计划”地进行:
第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同时,也修订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了重大修改。
第二,其他立法也有计划地进行,如:安全生产法正在有“计划”的修订中;2021年6月,修订后的本法颁布后,特别规定施行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
有人或许要问,上述规划意味着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由于多数司法人员没有注意到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的“溯及力”,即使到了2021年3月1日,篡改渣土车上的卫星发送装置也能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计划也包括“放管服”制度,不同的是,前述制度在政策上体现,如:强制性规范改由企业自律;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与法定刑,如:企业作为安全评价的中介便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将上述分析“切入”渣土车上的秘密“(下)”,渣土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篡改,并上传相关数据构成危险作业罪,而卫星发射装置生产企业提供篡改程序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有人或许要问,销售卫星发射装置的主体构成何罪?如:岳某辩解称,他只有初中文化不会编写篡改程序。在作者看来,岳某要么成立危险作业罪的共犯,要么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从刑法适用谦让性分析,司法机关就将岳某作为前罪的共犯。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起底“职业挂号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相关人责任的刑事责任也为成都警方侦查,作者分析得出的结论,相关嫌疑人不构成本罪。公安部交管局牵头集群作战,以何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观察。
目前卫星测速、定位已实际应用到民用轿车等,如:使用“高德地图”等软件导航有此功能。可以肯定认为,将货车处罚原理,或者规则引用其他车辆可以大幅度减少交通事故隐患;有适当话题,作者或将另行分析,具体方向大致为:
法要对科技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渣土车上的“秘密”之所以发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放管服”制度忽然了法对科技的限制。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