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迈入新阶段。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迈入新阶段。
传统村落是乡村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延续历史根脉,保存文明基因,增强文化自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系统高效推进,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已有807个村落纳入省级以上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进行保护利用。其中,列入国家级(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469个,居全国第7位。2024年共有7项经验做法入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可复制经验清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自2020年以来,共有1市5县入选国家级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示范市(县),居全国前列。宣城市绩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入选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中国人居环境示范奖。
据悉,《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总体要求,规定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条例适用于省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为了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条例》规定: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市域、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上述规划与文化旅游等规划相协调。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等,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明确维护修缮责任,一般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关支持。《条例》还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等。
为促进传统村落传承利用,《条例》规定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挖掘农时节气等传统文化价值,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等;支持传统建筑工匠等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
《条例》规定,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开办民宿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此外,在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等,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资金等方式入股,或者以住房出租等,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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