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明明是对方有错,为什么我成了被告?”——维权变侵权?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29 03:57 1

摘要:近日,呈贡法院马金铺法庭审理一起因“不合法维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呈贡法院马金铺法庭审理一起因“不合法维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王某向李某租用房屋,租房时,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押金。租期届满后,王某将房屋返还给了李某,但李某却未依约将押金返还王某。

一个月后,因李某仍未返还押金,王某遂将李某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标注上“此人是诈骗犯”字样,连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多段侮辱性文字发布在王某的微信朋友圈及其两个500人的行业微信群聊中。因王某和李某二人从事的均为统一行业,该行为对李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因李某承诺返还押金,但一直拒不返还的违约行为而引发。对于纠纷的发生,李某虽具有较大过错,但王某未通过合法途径救济自身,而是擅自在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发布备注有“此人是诈骗犯”的李某《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发布多段侮辱性文字,导致李某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王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某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王某删除发布的案涉侵权信息,并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李某也向王某退还了押金,最终达到了一案结、两案了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在信息时代,我们既要学会用法律筑牢自身权利的“防火墙”,也需要以同理之心尊重他人的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救济。维权要“讲道理”、“讲法律”,剑走偏锋从来都不是正当的维权之道。唯有每个公民都成为法治的践行者、理性的传播者,才能构建一个清朗、和谐的法治社会。

供稿:马金铺法庭

一审:魏凡龄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李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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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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