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电影备案须知(暂行)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8 23:21 1

摘要:备案单位暂无需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下列材料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光盘版寄送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 在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 备案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1/3以上。

二、向国家电影局报送下列材料:

备案单位暂无需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下列材料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光盘版寄送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1. 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附件1)、备案回执单申请书(附件2)和备案信息采集(附件3)。

2. 不少于2500字的详细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 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 首次申报的,备案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账单)。

6. 提交《虚拟现实电影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附件4)。

7.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8. 凡影片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化、自然科学等专业领域,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审读意见。

9. 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编剧、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附件5)。

三、申报地址

寄送地址(请使用EMS):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电影局技术处,电话:010—83138716。

四、备案其他须知

1. 如同意拍摄的,国家电影局将在网上公示同意拍摄的影片,给予申报备案的制片单位制发《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制片单位方可拍摄,否则不能拍摄。

2.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国家电影局会告知制片单位再做修改。

3. 如已获备案公示的电影在拍摄时需要改名,制片单位需报批,获批复后方可更改片名,播映后不许再更改片名。

4. 联合出品摄制单位需签署正式合同,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的需报国家电影局审批。

来源:淘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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