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具体要求来看,《办法》对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管理提出了多项硬性规定,核心围绕“标识形式”“添加规范”和“禁止行为”三大维度展开。
1-在标识形式上,《办法》创新性地提出“显式+隐式”双轨标识体系:显式标识需以文字、声音、图形等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方式,在内容本身或交互界面中呈现,让普通用户能直观分辨AI生成内容;隐式标识则通过技术手段嵌入内容文件的元数据中,虽不直接面向用户展示,却为监管部门、平台方提供了可追溯的技术依据,实现“后台可查、源头可溯”。
2-在标识添加规范方面,《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同场景下的执行标准。对于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AI生成服务,提供者必须主动添加显式标识;同时,所有AI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均需按要求嵌入隐式标识。
此外,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也被赋予责任,需通过技术手段规范AI生成内容的传播流程,避免未合规标识的内容流入公共视野。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列出了三类禁止行为,为行业划出“红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合规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违规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三类行为的界定,既覆盖了对标识本身的破坏行为,也包含了利用标识漏洞谋利的情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闭环。
在违规处罚层面,《办法》构建了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网信、电信、公安、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来看,平台若未按要求对违规内容采取限流、下架、封号等措施,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个人用户若实施恶意篡改标识、通过不正当标识侵权等行为,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第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