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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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乔书平、法工委副主任刘

3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乔书平、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魏国忠对相关条例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韩新春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

刚刚,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没有外省市立法经验可借鉴的创制性法规,也是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域 首个专门规范配套工程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配套工程管理,维护全省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背景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守住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2008年《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中提出,要加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良性运行。

我省配套工程总长2056公里,受水区域涉及我省92个县市,覆盖城乡人口约5400万人。2015年省政府出台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配套工程线长、点多、覆盖面广,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交错,周边环境治理、保护范围划定、水质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解决。

制定过程和总体思路

2024年7月25日,《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后表决通过。立法过程中,紧扣“安全”主线,针对影响安全的制约因素和薄弱环节分别予以细化;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保护范围划定、禁止性行为设置、穿跨邻接工程建设、明渠段水质保障等找到解决方案;平衡各方权益,明确各自职责并保障相关权益人权益。

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8条,重点对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水质保障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

一、兼顾发展与保护,建立严格的工程保护体系。规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以不得危害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水质安全为目的明确禁止性规定,规范穿跨邻工程设施建设、日常管理和应急抢险准备和处置,明确设区市调整保护范围条件和配套工程建设或者运行造成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补偿规定。

二、规范供水与调度,确定供水安全原则和程序。规定配套工程水量调度的原则、基本依据和水量分配指标调整要求,规范制订和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程序,明确实行供水协议管理制度并完善供水定价机制。

三、强化防污与监管,保障供水水质的稳定达标。明确水质标准、水质监测、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多措并举防止沥水、垃圾和其他污染源进入明渠渠道,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质安全。

四、厘清责任与分工,确保各项规定的有效实施。明晰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各方职责。同时规定行政机关、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

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魏国忠: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障我省配套工程“三个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当前,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我们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广泛宣传普及。对《条例》的深入理解,是得以遵守和执行的基础。下一步,省水利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并组织运行机构等单位开展学习活动,层层传达贯彻《条例》精神,全面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推动配套工程管理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今后,我厅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列为开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对《条例》进行全方位解读和立体式宣传报道。

二是突出《条例》重点,强化责任落实。省水利厅将认真对照《条例》重点内容,推动强化落实。 在工程设施管理保护上,按照条例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明显的界桩、界碑和警示标识。对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条例规定的审批流程,加强协调,确保项目建设不影响工程安全。 在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上,统筹考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综合受水区来水情况、地方实际和发展需求,精心组织,科学合理编报和下达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进一步健全“年度用水有计划、月度供水有方案、实时调度有指令、应急供水有保障”的调水管理模式,严格计划管理要求。 在水质保障上,指导运行机构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水质标准,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共同做好配套工程沿线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明渠段,加强截污导流工程建设和维护,封堵排沥口,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法律落地。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法律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接下来,省水利厅将依据《条例》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一方面查遗补漏,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废止或修订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认真研究制定和修订工程维护、调度管理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管理标准、水量调度工作程序、水质达标要求,从工程运维、水量计划、水质监测、应急调度和科学高效用好引江水等多方面强化完善,不断夯实制度保障基础,以实际行动为保障配套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河北省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乔书平:

今天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办法》。

修订的必要性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现行代表法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和公布施行,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修正,本次修改代表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河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于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进行修正,2022年进行修订,部分条款和内容与新代表法已不相适应,因此,亟需根据新代表法进行修订,为推动我省人大代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法规依据。

修订的过程

为切实做好修订工作,代表工委、法工委联合成立工作专班。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系统学习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扎实开展立法调研。赴我省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深入了解近年来各地人大代表履职和开展代表工作的新实践,听取市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我省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做法,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省“一府一委两院”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各级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并通过人大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是认真组织修改。工作专班全面对标对表新修改的代表法,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先后集中修改完善8次,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五是认真研究审议意见。高度重视、逐条梳理、充分吸纳常委会审议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实施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增加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明确代表忠于宪法的职责使命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两个联系”制度机制的有关要求。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代表的有关要求。完善“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

三、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有关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明确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的职责。

四、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明确代表会前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要求,认真研读议案和报告等准备工作。严明会议纪律,遵守会风会纪。增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代表团。

五、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明确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增加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的具体要求。明确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增加代表列席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等规定。

六、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明确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旅费和补贴等财物保障内容。完善代表履职学习的内容和相关规定。增加给予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在履职时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的要求。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完善相关的内容。

七、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办理议案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意见、通报情况等内容。细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促和报告制度。增加代表建议重点督办机制等内容。

八、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增加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完善代表履职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记者提问环节

记者提问现场

法治日报记者: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作为创制性法规,请您介绍一下此次立法具有哪些特点?

感谢您的提问,这部条例作为一部创制性法规,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且利益关系相对复杂,这既增加了立法的难度,但同时也给立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第一位,历时8个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出台,切实增强了各项规定与河北实际的契合度,推动法规更有特色、更富成效,主要特点有三个,简单来说就是“三个结合”:

第一个是,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根据国家和省委对南水北调及配套工程的功能定位,我们致力于能调水、善调水、调好水,确立了维护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的立法目标,以此明确立法的基本思路并分别设置章节。立法中,我们坚持立足目标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紧紧围绕“三个安全”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几乎走遍了全省配套工程覆盖的全部区域,梳理、研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何划定、禁止性行为如何设置、穿跨邻工程建设如何协商决定、明渠段水质如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逐个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比如在明渠段调研两侧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堤坝被冲毁导致沥水直接入渠,有的地方截污导流工程没有建设或者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垃圾点设置不合理导致垃圾吹进渠道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反复与省水利厅和水发集团共同研究,在法规中予以解决,通过多种措施解决好影响配套工程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进而推动实现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维护受水区域用水安全的立法目的。

第二个是,坚持制度传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2015年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确立了配套工程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2017年配套工程全面建成至今,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一些新情况。立法中,我们坚持实践是法的基础、法随实践发展而发展,一方面把已经确立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比如配套工程概念和范围、水量调度与供水管理以及日常的管理措施等,作为法规制度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根据实践需求进行制度创新,比如完善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并明确调整范围的条件;禁止性行为按照“危害即禁止”的思路设定,不再区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穿跨邻工程建设由征求意见改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6个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水利厅协调决定等,通过总结经验和制度创新的结合真正实现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第三个是,坚持突出重点与有效衔接相结合。前面已经谈到我们立法主要围绕确保配套工程的调水展开,但从调整范围看调水工程的管理不仅包括调水,还应当包括用水,其中有一些事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作了规定,立法中,我们坚持纵向与上位法相衔接,横向上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对设置排污口、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且作出行政政处罚的,按照相关上位法执行。同时2021年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对各类用水和管理已经作了全面规范,本次立法不再重复赘述,将立法重点聚焦于保障配套工程的“三个安全”,推动立法重点更加聚焦、立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人民网记者: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是保障安全供水的基础,请问我省将如何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魏国忠:

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全长2056公里,覆盖了受水区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区的92个县(市、区),受益人口达5200余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70%,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水安全保障。确保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平稳运行责任重大,我厅将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努力克服配套工程线路长、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的实际困难,重点从三方面做好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责任。针对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水行政执法工作力度,督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工程安全保护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导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风险源辨识和管控,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工程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布联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合力做好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是不断完善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配套制度。协调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公告实施,为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提供基础支撑。本着“科学、经济、安全”的原则,组织修订完善《穿跨邻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安全影响评价内容和标准,规范施工监督行为,保障配套工程安全。完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迁移改造管理办法》,按照“确有必要、科学合理、运行安全”的原则,建立配套工程设施迁移改造的请示、审查、建设、资产处置和管理等制度。

三是健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联系机制。协调市、县防汛指挥机构,将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纳入当地防汛指挥体系,建立防汛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雨水情信息共享、防汛物资互济、抢险力量互助,确保配套工程安全度汛。协调配套工程运行机构与市、县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及时反映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安全隐患和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行为,通过部门执法,有效制止、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形成配套工程设施保护的大格局。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履职尽责,加大《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加大工程保护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加大配套政策制定工作力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河北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此次修订的《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请问发言人,对这一规定是如何考虑的,省人大常委会计划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

刚才,我介绍了这次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机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予以明确。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持续开展代表建议全过程督办专项行动。每年都确定部分领域的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建议,进行全过程跟踪盯办,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重点督办活动。实践证明,重点督办建议是推动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的制度性安排,是发挥代表建议服务大局功效的重要抓手,通过确定重点督办建议范围,可以更好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为此,《实施办法》增加重点督办建议的规定,并明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督办。

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789件,涉及承办单位92家。为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建议办理成果,代表工委在充分征求专门委员会意见,并与承办单位对接沟通的基础上,研究选取了20件代表建议,作为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其中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关注“一老一小”、培育新质生产力、文旅融合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等5个方面。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部署,研究制定重点督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建议承办单位办理责任和督办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台账,逐项跟踪问效;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就其中关键性工作和重点方面及时督促主办单位专题研究,阶段性办理情况反馈相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适时组织“开门办案”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公布建议办理情况,发掘宣传高质量办理的典型案例,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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