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案件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杨文、张殿龙代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写进两会报告。京都律师历时7年,与申诉人坚持努力,不放弃,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撤销原判,指令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本案是中国目前申诉时间最长,历经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中提到,“胡某、廖某因强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两人无罪。”
该案件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杨文、张殿龙代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写进两会报告。京都律师历时7年,与申诉人坚持努力,不放弃,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撤销原判,指令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本案是中国目前申诉时间最长,历经九查九审,最终由最高检抗诉,最高院撤销原判,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给人留下许多感慨和思索!
下面将该案件办案实录整理刊发,以餮读者:
三十四年伸冤路,一朝改判还清白
京都律师金杰、杨文、张殿龙代理胡某廖某强奸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研究会会员,曾受邀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法官授课,参与法官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活动。
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在检察机关从事多年的刑事检察、反侵权渎职检察、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在中级法院从事审判和审判研究工作;从事司法实务30余年,积累了较丰富的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实务经验;结合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出控、辩、审三种思维有机结合的刑事辩护策略和经验,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代理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小说和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成为中国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代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成为目前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一次撤销生效裁判最多,由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件,案例写进最高检2025年工作报告。是“京都刑辩八杰”之一,被《方圆律政》评价为“控辩审“三栖法律人”。
杨文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擅长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辩护,致力于著作权诉讼的专业性上不断探索,先后办理了辽宁、内蒙等地区的多起重大、复杂的“涉黑”刑事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以及著作权保护等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参与办理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小说和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办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成为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经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被写进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张殿龙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研究生,并赴美国纽约大学法院进修学习。曾任职于某上市公司,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广播电台特约嘉宾,多次参与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活动,获得京都律师事务所颁发的独立出庭资格认证。执业十余年以来,办理了大量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善于办理民刑交织的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制日报》、CCTV等媒体报道。办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成为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经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被写进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十四年伸冤路,一朝改判还清白
京都律师金杰杨文张殿龙代理胡某廖某强奸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案例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6530件,法院审结后改判、发回重审占75.6%。胡某、廖某因强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两人无罪。
胡某、廖某改判无罪案, 写入2025年最高检察院报告,足以证明本案的申诉、抗诉和再审在中国的典型性、指导性和警示性。
然而,34年申冤路,却充满着艰辛和曲折,浸透着胡某廖某和京都律师的心血。
2024年12月25日下午16时,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里,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审被告人胡某、廖某无罪。听到法庭宣判无罪,胡某、廖某满眼泪水,一时说不出话来。至此,胡某、廖某强奸申诉案,终于洗涮了清白。为此,二人申诉34年,京都律师金杰、杨文、张殿龙为此付出了7年的努力。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一、饭后遛弯,认定嫌疑
1990年5月6日,胡某与发小邻居廖某晚饭后一起散步,看到执勤警察打了个招呼,随后被莫名其妙的带到了市公安局后院。
此刻,二人并不知道。1990年5月5日晚上,被害人小娟(化名)向市公安局报案称:22时许,在某市火车站附近卖发糕,有一高一矮两个男子以还有几个人没吃饭为由,让小娟跟其到附近去卖发糕。小娟同意后,高个男子又叫上同伙另一矮个男子,随后三人一起前往案发地点。在途经瓷器商场附近一平房时,矮个男子用脚踹门未踹开,高个男子说他们不在,继续带小娟前行。小娟察觉可疑,不肯前行。二男子采取捂嘴、卡脖子、拳击等手段殴打并按倒小娟,在地上脱其裤子。此时,适遇路人小花(化名)途经此地,高个男子见状大声喊“你得了我50元钱”。因天黑小花看不清楚便离开了。二男子又将小娟挟持至附近田地,矮个男子、高个男子先后强行与小娟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高个男子拿出两张面值5元的人民币给小娟,被拒绝后,又持刀威胁小娟不准报警。
此案在当时是一个重大恶性案件,办案人员正在巡查,意图发现嫌疑人破案。因胡某、廖某二人身高特征也是一高一矮,与被害人描述相似,所以被办案人员带到公安局讯问。下车后,二人被分开讯问,胡某被带进办公室并被讯问是否认识窗外的一个女人(实为强奸案受害人),胡某当场表示不认识,没见过,小娟对胡某也没有确定。办案人员又让被害人小娟辨认廖某,小娟见到廖某后一愣,表示不知道,不记得。廖某看到小娟,却点头一笑。事后,廖某供述说,这个女子之前在厂里见过,是原来厂子里一个同事的老婆。随后,两人被办案人员送回家中。
二、竭力辩解,不被采信
几天后,以为没事儿的胡某下班回家再次被便衣民警带入市局,
胡某辩解,5月5日晚10点左右在陈大姐的“南北酒家”看电视《人在旅途》。廖某辩解,5月5日晚在胡某家喝酒后头有点迷糊就睡觉了。但二人的辩解,没能得到办案人员的采信,办案人员认为是二人拒不认罪,不老实,甚至认为是作案后有返回现场打探。随后就是连续审讯、昼夜审讯、疲劳审讯,据胡某和廖某陈述,二人受到指供、引诱和诱供,甚至还受到刑讯逼供。此后,二人不得已做了有罪供述。胡某和廖某陈述,由于扛不住刑讯逼供,开始按办案人员的指供、诱供作了认罪供述,并按办案人员的提示,形成了一份交代自己强奸过程的供词。1990年5月11日,市公安局将胡某与廖某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5月19日,市检察院对二人以强奸罪名批准逮捕。5月21日,市公安局以强奸罪将胡某与廖某执行逮捕。
尽管如此,多份有罪供述细节存在矛盾,随着侦查人员的提示、指导、引诱而改变,有罪供述笔录形成于晚间、夜间、昼夜连续讯问期间,无罪供述形成于白天,形成了晚间审讯供述认罪,白天审讯翻供不认罪的规律性供述。尤其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二人均不认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胡某第二次被讯问时(1990年5月10日)即说明,5月5日晚10点左右在陈大姐的“南北酒家”看电视《人在旅途》,但直到判决生效至再审前也没有任何司法机关的人员去核实。那么,胡某和廖某究竟是否有作案时间呢?这个疑问始终也没有核实确认。
三、三起三落,一审定罪
1990年7月7日,市公安局将胡某、廖某以强奸罪移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7日,检察院以强奸罪名将二人起诉至市中级法院。然而,案件却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经历了三个来回。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检察院三次坚持起诉。
1990年9月10日法院第一次退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市法院以强奸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9月28日,市检察院给市法院出具了《补充侦查报告书》。对于法院退回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一是关于没有辩认笔录附卷的问题。因被害人不能明确表态,所以没做辨认笔录。二是关于被害人衣裤及法医检验不出精斑的原因问题。因收集被害人衣裤的时间是当年5月6日上午(刑侦大队当时未作接收笔录),特征与被害人所陈述的以及两被告人供述的基本吻合。市公安局法医于5月15日已从被害人的红色罩衣上检见精斑,结合案卷材料,证实系被告人所留,但无法鉴定出是哪个被告人所为或两个被告人共同所为。三是关于被害人陈述的两处疑问。口音问题,被害人第一次报案陈述是本地口音,第二次是外地口音。另经再次询问被害人,其陈述是:能听得懂的口音,但不是本地口音,也不是普通话,不知道是哪里话。而本案证人证实是本地口音,本案被害人智能较低下,故以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第一次陈述为准。两被告人身高问题。被害人此次陈述与两被告人的身高基本相似。三是关于诱供、刑讯逼供问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已出具证明,此案在侦破过程中不存在引诱逼供现象。翻供没有根据和理由。证实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遂再次移送起诉。
1990年11月1日法院第二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强奸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害人智能低下的程度是否有鉴定,再次退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11月29日,检察院再次移送起诉,同时认为,口音问题是枝节问题,不影响定罪量刑。被害人智能低下,其家人和其所在居委会均已证实。其智能低到什么程度,没有鉴定的必要,因为她是被害者。
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请法院按照“两个基本”原则依法判处。
1990年12月17日法院第三次决定退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市中级法院认为,经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认为,强奸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决定退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1990年12月24日,检察院再次移送起诉。坚持认为,现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胡某、廖某强奸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决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据“两个基本”的原则依法判处。
1991年1月12 日,市中级法院经一审审理,作出(90)刑一字第 49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又三次提起公诉,法院和检察院反反复复的退补过程已经清楚的证实,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胡某廖某实施强奸行为,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最终底线失守,还是作出了有罪判决。
四、上诉驳回,坚持申诉
一审宣判后,胡某、廖某不服,提起上诉。1991 年 3 月 6 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赣法刑上字第 67 号刑事裁定。裁定认为,上诉人胡某和廖某所犯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人民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廖某服刑期间及出狱后仍不服,坚持申诉上访。2005 年 3 月 12 日,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 赣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005年4月12日,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2005) 赣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本案原一、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裁判,将案件发回市中级法院重审。
2005 年 9 月 11 日,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重审,作出(2005)景刑再初字第 01 号刑事判决。判决认为,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胡某、廖某无罪,也无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即原审被告人胡某和廖某构成强奸。随后市中级法院仍然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宣判后,胡某、廖某仍旧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 4月13日,省高级法院经重审二审审理,作出(2005)赣刑再终字第 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廖某对再审不服,一直申诉,并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 年 7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监字第 68 号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表述:胡某对原一审和再审判决中认定其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服,一直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重新审判。据此,决定指令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8 年 10 月 13 日,省高级法院经第二次再审审理,作出(2007)赣刑再终字第 1 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本院(2005)赣刑再终字第 4 号刑事裁定和市中级法院(2005)景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胡、廖二人仍不服判决,坚持申诉。2016年4月5日,胡某与廖某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以及向省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2017年10月11日,省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赣检刑申审通【2017】30号)。鉴于申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而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两位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因此,本院决定驳回其申诉。
五、走进京都,长跪不起
2017年3月6日,胡某来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名找金杰律师。金律师和张殿龙律师接待了他,胡某说,自己涉及强奸冤案申诉25年多都被驳回,在网上查询到金律师的信息,看到金律师是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出身,认定金律师是自己的贵人,能够帮助伸冤。金律师感到,由于自己办案时间太紧张,申诉案件消耗时间和精力太大,申诉的效率极低,很难在短时间内有结果,考虑再三没有答应接受委托。次日,胡某又来到京都所,执意要请金律师帮助代理申诉。但金律师感到,胡某申诉25年,历经八次审判,多次复查核,仍然全部驳回,说明本案一定是难度极高却有内情的案件,一时下不了决心接受,于是再次婉转的回绝了胡某的请求。第三天胡某又来到京都所,他见到金律师便跪在接待室地上,流着泪说,自己的确冤枉,申诉多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个强奸的罪名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致死申诉到底,希望金律师能够帮助他。看到胡某长跪不起和他坚定的决心,金杰律师一时内心受到了极大的触动,连忙扶起胡某说,你起来吧,如果你真的是冤枉的我就陪你走到底,看看这个案件到最后究竟是一个什么结果。因胡某没有收入,交不起律师费,金律师表示,免费代理申诉,提供法律援助。胡某表示,如果将来案件改判获得国家赔偿款,都作为律师费给律所。金律师说,国家赔偿也不足以作为律师费支付,而且你申诉多年,即使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你的冤枉补偿,作为律师又怎么忍心收取本来就不多的律师费。2017年3月8日,胡某正式办理了委托代理申诉的手续。
六、律师执着,艰难前行
接受委托之后,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为继续申诉做好充分的准备,金杰和张殿龙律师首先来到一审法院申请阅卷。然而,阅卷却阻力重重,没想到法院人员不仅不让进门,反而却告诉金杰去找原办案人联系阅卷。法官出身的金杰对于这种荒唐的推诿义正词严,他告诉接电话的人员,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案后,案卷已经归档,个人是无权再调取已经结案的案卷,除非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调阅,但也不允许个人给律师阅卷,律师阅卷只能通过正当程序在法院档案室调取。接电话的人员看到不好拒绝,只好下来两个人员,但仍然以各种理由不允许律师阅卷。金杰律师据理力争,明确说到,我们律师虽然是代理申诉,但同时也是在为息诉服判做工作,如果阅卷后律师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就劝申诉人不要再申诉了,如果阅卷后本案确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那样案件迟早会改判,当事人也会申诉不,上访不断。同时提供了律师代理申诉阅卷的相关规定,但法院人员还是百般阻止,以没有最高法院的立案手续为由阻止阅卷。为此,金杰律师只能另辟蹊径。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廖某是同案,代理胡某和廖某同时申诉有利于申诉的协调进行。廖某出狱后不想见人,只好通过胡某多方联系,找到廖某为其办理了委托申诉手续,看到北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善言谈的廖某满眼含泪说“谢谢,谢谢”。为此,金杰、杨文、张殿龙分作为胡某和廖某的代理律师,开始了代理申诉工作。鉴于法院阻止律师阅卷,金杰等三位律师,向胡某和廖某详细的了解被传唤和审讯的所有细节,特别是对有嘴供述形成的原因和当时的环境做了详细的了解。随后从核实证据入手,展开了调查工作。从此,金杰等三位律师便开始奔波于北京到江西等地,调查取证,完善证据,反复核实作案时间的证据,核对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等等。寻找证人既是一个艰苦的工作,也是一个风险的工作。多数证人居住较远,都年纪不小了,加上时间久远,有的病重卧床,有的远离尘埃,不知能否愿意提供证言。金杰律师与杨文律师驱车挨个找证人,耐心交流,认真沟通,仔细核对,多方回忆,尽管个别证人情绪激动不予配合,但大多数证人都能鼎力相助,仗义直言,认真提供证言,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有一位证人,身患重病常年卧床,看到金杰和杨文律师为胡某代理申诉上门取证,在说话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出具证言,并提出如果将来改判了,一定要看看判决书,证人的这种正义感和勇气,让金杰、杨文很受感动。遗憾的是再审宣判无罪后,当胡某带着判决书到他家里时,才得知宣判前几日已经去世了,金杰和杨文听说后心里不是滋味,至今不能释怀。特别是见到能证明胡某当晚在其“南北酒家”看电视的陈大姐,性格爽快,慷慨陈词,鉴定的说,案发当晚胡某的确在其饭店看电视带十点左右,胡某没有作案时间,并明确便是愿意出庭作证。
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胡某廖某与被害人有性接触,所有的有罪判决都仅仅是围绕二人的有罪供述去反复评价,那么有罪供述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如果像胡某廖某所陈述受到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那么讯问都是在与外界封闭的场所进行的,只有嫌疑人和办案人在场,又没有全称录像,司法实践中举证非常困难,除非有严重伤害后果,否则很难认定。作为律师又没有调查手段,搜集证据就更是难上加难。但尽管如此,也尽量搜集间接证据,用于加大申诉的力度。在调查中,同监室的证人证实,胡某每次晚上被提审回来表情痛苦,走路跑偏,问其原因,胡某说被打了,耳朵打的嗡嗡响,导致听力严重受损,至今一侧耳朵听力极弱,需要助听器才能听到声音。有的证人证实,胡某曾经晚上被提审回来,被看守所管教和短期服刑人员搀回来,管教交代说,好好照顾一下胡某,胡某为此躺了好几天,看守所放风也不能走动。还有的证人证实,判决下来后,要去监狱服刑了,胡某胳膊拿东西抬举困难。尽管搜集不到直接证据,但从讯问笔录中的记载、讯问时间的昼夜超长,证人看到胡某提审回来的表象综合分析,确实存在指供、诱供,也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否则怎么能晚间认罪,白天翻供呢?!廖某陈述,提审时被打腰部疼痛,此后一条腿走路困难。同时,还调查了解了原一审和二审期间的辩护和开庭审情况。综合现有证据分析,有罪供述确实存在不真实性,有违法形成的极大可能性。
取证的艰辛,酸甜苦辣都在心里,有顺利、有曲折、也有碰壁。但京都律师与胡某和廖某始终坚持努力不放弃。七年来调查、开庭等发生的所有差旅费,均由金杰律师支付,粗略计算也有十多万元。在辩护人的分工上,金律师和杨文律师负责代理胡某,张殿龙律师负责代理廖某。经过一个阶段的准备,形成了刑事申诉书,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9年8月,金杰律师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梁检察官的电话,最高检梁检察官和周检察官等多位检察官先后三次约谈金杰等三位律师,研究交流申诉案件的意见。鉴于法院阻止律师阅卷,金杰律师申请最高检调卷,由律师阅卷,得到最高检同意。随后,最高检调取了全部案卷。2020年9月4日,金杰和杨文律师在最高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这也是最高检案管中心成立后,接待的第一批律师阅卷,作为京都律师在最高检阅卷,既感到振奋,也感到庄严,实践中律师在最高检阅卷很少见。根据阅卷情况,律师向最高检提交了一份精准的律师意见书,详细阐述了胡某和廖某不是本案被告人的意见。此后,最高检的梁检察官等人,在临近疫情防控出行困难的时期,先后两次到发案第的司法机关,了解有关证人,核查当年的侦查和审判的办案人员,进行了扎实细致的复核和调查。申述多年的案件,初现了曙光。
七、抗诉再审,柳暗花明
2022年春节前,金杰律师接到最高检电话,告知本案最高检已经向最高院提起抗诉,送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接到电话的那一刻,金杰律师由衷的感到,这是春节前最好的礼物。他激动地向梁检察官说,真是太好了,衷心的感谢最高检,感谢为本案付出心血的检察官,你们太伟大了,今年春节胡某和廖某可以过个好年了。金杰律师抑制不住兴奋的心情,他立刻电话告诉胡某,最高检正式向最高院抗诉了。接到电话的胡某一时惊的10多秒钟没有说话,随后就是嚎啕大哭,哭了好一会儿,他说,他前一段突然得了脑梗,刚出院,这个消息让他能过个安稳年了。金杰安慰胡某,好好保重身体,一定坚持下去,曙光在前了。
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一厅刑申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抗诉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廖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胡某、廖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除胡某和廖某有罪供述外,在案其他证据均无法证明胡某、廖某实施了犯罪。一是客观性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廖某与本案有关联。二是胡某、廖某的外形特征与被害人描述不相符合。三是原审采信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系胡某、廖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四是被害人陈述与胡某、廖某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
胡某、廖某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存在先供后翻、“随证而变”的情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第三,原审物证检验报告曾被视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而未予进一步核实并出示。
第四,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廖某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可能认识廖某,原审采信的侦查人员《破获“5.5”轮奸案情况简介》记载的关于辨认中廖某与被告人见到对方后的表现,不符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相见的正常反应。
第五,本案原审一审、二审阶段对两被告人外形特征、有无作案时间、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未予及时收集,再审一审、终审和第二次再审终审认定的证据与原审一审、二审基本一致,对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未开展充分调查核实和分析,未对辩方提供的证人进行复核,以胡某、廖某没有作案时间和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成立,无证据证实胡某、廖某无罪,也无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为由维持原判,判决、裁定理由不充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胡某、廖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高检一厅刑申通【2022】Z2号)。
通知书表述:省高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7)赣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及终审裁定。胡某、廖某仍不服,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胡某、廖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胡某、廖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刑抗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次进行再审。
八、釜底抽薪,精准辩护
2023年6月,省高院通知对本案立案再审。2023年12月19日省高院对本案开庭再审。金杰、杨文、张殿龙三位律师出庭为胡某、廖某辩护, 胡某、廖某到庭参与诉讼,这已经是二人第九次参与案件审理,但这一次开庭与过去却不同反响,让二人看到了曙光,看到了希望。
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宣读最高检的抗诉书,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认证听取胡某、廖某的陈述和辩解,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金杰、张殿龙、杨文律师作为辩护人出示证据,包括原审卷中的证据和调查符合和新搜集的证据,并发表详细的辩护意见。随着辩护意见的发表,法庭也再次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强奸案件,最根本的是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而本案中的证据,却令人意外。尽管有被害人报案的陈述,有具体的被害过程,但侦查机关的痕迹鉴定结论,却没有男子的分泌物。血型鉴定结论,因为被告人胡某血型为“B”型,廖某血型为“O”型,而被害人是AB型,由于任何血型与AB型血融合都显示AB型,无法分辨二被告人,当时没有DNA鉴定。因此,质证主要抓住痕迹鉴定没有男子的分泌物,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性接触,没有发生了性行为作为根本基点,证明轮奸的事实不成立,再结合有罪供述的形成存在非法情形,有罪供述之间存在诸多矛盾能不能排除,无罪供述有相关证据佐证来进行,提出无罪的客观证据为何隐瞒不予出示的重大程序违法的疑点,进而证明二被告人不是本案强奸的行为人。、痕迹鉴定结论没有男子的痕迹,证明二被告人
与被害人没有发生了性行为的可能性。第二、血型鉴定无法确定二被告人,不能作为认定二被告人犯罪的依据。第三、胡某、廖某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第四、现场勘查补拍照片,搜查记录见证人由参与办案人员签字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法律效力。第五、有罪供述存在非法情形,应当予以排除。综合本案证据,二被告人受到逼供和引供诱供、指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六、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案发当晚不在现场,证人证言与胡某供述相符合,卷中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和廖某有作案时间。第七、被害人智能低下,没有行为能力的鉴定,被害人陈述与二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强奸罪不成立。第八、胡某的贪污罪不适宜定罪。一方面,胡某挪用公款事出有因。胡某作为供销人员给啤酒厂打了5000瓶啤酒的借条,销售回款后再结算,因与直接领导发生矛盾,被扣发工资,出于生活所迫胡某使用啤酒销售款3600元,没有及时向单位交回,虽然属于挪用公款行为,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另一方面,胡某已经归还大部分款项。尽管侦查终结前尚有2100元没有归还,但胡某主观上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案发后至起诉前归还现金1800元,外加电视机和轻骑摩托车。电视机在本次再审中才评估价值424元,摩托车没有评估,合计归还现金2300元,加上摩托车(大约价值1000元),剩余未还款项仅有300元,不符合挪用公款以贪污论的2000元起点。另外,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年检察院曾提出免诉意见,原审是因为认定强奸罪才对贪污罪判刑一年也属过重。辩护人建议,从胡某归还公款的实际出发,本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宜再以贪污罪论处,至多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再审判决认为,原裁判认定胡某、廖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胡某、廖某犯强奸罪。胡某、廖某及其辩护人、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不能认定胡某、廖某犯强奸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胡某虽存在实施贪污行为的事实,但考虑到胡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等情节,胡某的贪污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裁判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胡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宜认定胡某构成贪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024年12月25日法院公开宣判,再审宣告胡某、廖某无罪,并张贴公告为胡某、廖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随后律师又代理胡某、廖某申请了国家赔偿。省高院赔偿办组织法官,对胡某廖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特事特办,合议庭法官先后多次到胡某廖某所在地,现场办案。考虑到胡某廖某因服刑和申诉,有些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待遇都错过了,赔偿办法官反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力满足胡某廖某的请求,让二人感到了司法的温度。
2025年3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胡某、廖某因强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两人无罪。”胡某廖某改判无罪案,写入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报告,足以证明本案的申诉、抗诉和再审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性、指导性和警示性。也说明律师在申诉案件中的坚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律师在纠正冤错案件中大有可为。
2005年春节,胡某给金杰发信息,说自从出狱后已经多年没贴春联了,现在宣告无罪了,贴一副春联过个好年,请金杰给出一副春联。金杰想了想,告诉胡某。上联是:三十四载伸冤路。下联是:一朝改判还清白,横批是:神州有青天。胡某高兴地请一位书法家写了两幅,一幅贴在门上,一幅珍藏起来,这个春节胡某和廖某过了一个高兴年,踏实年。
九、判后思索,留下疑问
34年的申诉案,终于尘埃落定了。然而,案件的审理和申诉过程却给人留下了许多思索。
其一、侦查人员没有任何证据就将胡某和廖某带到公安局讯问,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二、在被害人个别辨认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为什么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辨认,又搜查二人的住所,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其三、痕迹鉴定结论没有男子的痕迹,更没有二人的痕迹,足以证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发生性行为,为什么一定要采取逼供、指供和诱供的方式逼取有罪供述?
其四、在胡某被抓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就说明了当晚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当时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为什么没有任何司法机关人员去核实?
其五、廖某不识字,为什么讯问笔录都没有向其宣读?
其六、一审时已经发现没有二人的痕迹,强奸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连续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仍然坚持起诉?
其七、在廖某没有去过案发现场的情况下,为什么补充勘察把廖某带到现场摆拍?
其八、一审法院在二人拒不认罪,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强奸事实,又没有补充新证据,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为什么判决二人有罪?
其九、二审法院已经发现本案证据不足,为什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十、二人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什么一审重审仍然作出有罪判决?
其十一、二人对重审有罪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为什么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十二、二人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指令省高院再审,为什么仍然作出有罪判决?
其十三、在所有的审判程序中,为什么都隐瞒出示对二人有利的痕迹鉴定结论?为什么所有的判决都围绕二人的有罪供述进行评价,为什么对有利于二人的无罪证据均刻意回避?
其十四、为什么以给胡某生活补助23万元的理由,让胡某签署不申诉、不上方、不进京的承诺书?而不是认真核查胡某、廖某是否构成犯罪?
其十五、围绕胡某、廖某强奸案的定罪,经历了九次审判,多次的复查,多次的接访和研究,涉及那么多的司法人员,难道都没有一个坚持认定无罪的人吗?那些错误传唤,错误查处,错误复核,错误起诉,错误裁判的人员应当对本案负什么责任呢?
………。
一个本来可以完全避免定罪的强奸案,一个本来可以及时改判的强奸案,却让胡某服刑十一年,廖某判刑九年,服刑七年,二人申诉34年。成为目前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一次撤销三份生效裁判,经最高检抗诉后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为此,胡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儿子受到影响,多年不与胡某相认。廖某内心恐惧,隐姓埋名不愿意见人,二人从年轻的小伙,申诉到年近66岁的年纪。大好的青春年华,在监狱中度过,在申诉中度过,在他人的白眼中度过,令人寒心,也令人深思。
不禁让人想起半个世纪前,清朝第一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该案可谓是家喻户晓。史料记载,清朝同治、光绪年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县发生的这起冤案中,余杭县令、杭州知府、浙江省按察使、浙江学政、浙江巡抚一众官员制造冤狱,官官相护,冤屈无辜。案件虽多次被朝廷发回重审,但地方官员掩盖真相,屡次顶回维持原判。最后朝廷下旨调此案进京直接由刑部会审,方得沉冤昭雪。慈禧太后大怒,100多名狼狈为奸,官官相护的浙江省地方官员被革职查办。
历史惊人的相似。“杨乃武与小白菜”是九查九审,最终改判无罪,而胡某和廖某呢?则同样是经历了九查九审,最终改判无罪。
历时又是那样惊人的巧合。2017年3月8日胡某与金杰律师办理委托申诉手续,2025年3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把胡某廖某申诉改判无罪案,作为审判监督的典型案例提出来。
人们常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但迟到的正义又能补偿当事人什么呢?能回到年轻的从前吗?尽管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但能补回当年的芳华吗?作为法律人,我们追求正义,我们坚守正义,我们更呼唤及时正义!
来源:商界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