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准确把握案件质量评查的引领性、多样性、全面性、客观性、严肃性特点,扎实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检察官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要准确把握案件质量评查的引领性、多样性、全面性、客观性、严肃性特点,扎实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检察官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要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案件类型和重点办案领域,部署专项评查;在评查成果上,既要对个案进行等级评定、问题促改,更要举一反三、由表及里,更好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案件质量评查的引领性、多样性、全面性、客观性、严肃性特点,扎实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检察官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准确把握评查目的的引领性,锚定维护公正的价值追求
案件质量评查的直接功能在于纠偏纠错,而其深层次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对已办结案件的把脉问诊,引领检察官在办案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现最佳司法效果。
坚持高质效导向。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可或缺的保障。对案件质量评查来说,一方面,要实现自身的高质效,以案件办理的态度对待案件质量评查,持续更新评查理念、创新评查方法、完善评查机制,补齐评查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增强评查的力度与刚性;另一方面,要保障办案的高质效,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引导与督促检察人员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办理优质案件、精品案件,让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坚持全局性站位。案件质量评查是“三个管理”在微观层面的有力抓手,谋划和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需要有全局意识和战略眼光。在评查标准上,不能仅满足于实体、程序上的合法合规,还必须考虑是否落实了“三个善于”等要求;在评查重点上,必须结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检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案件质效分析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案件类型和重点办案领域,部署专项评查;在评查成果上,既要对个案进行等级评定、问题促改,更要举一反三、由表及里,更好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坚持以监督立身。一定意义上看,案件质量评查就是对检察办案工作的一种事后监督、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能够促进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案件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在评查工作中既做到大胆监督,又做到精准监督,通过对案件认真的审查辨析,发现实体、程序、效果上存在的真问题,并采取措施促进矫正。
准确把握评查方式的多样性,汇聚以评促治的工作合力
通过多种评查方式的科学组合、灵活运用,才能充分调动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抓评查工作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以评查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
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是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方式最常见的分类。开展常规抽查,最重要的是常态化进行、随机选案,使每个检察官的每个案件都可能被抽查到,从而使其在办理每个案件时都认真对待。值得注意的是,基层院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上级院常规抽查的范围。对列入重点评查范围的案件,应当至少上提一级进行逐案评查,并逐案形成比较翔实的评查报告。专项评查主要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重点工作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案件特点,不定期组织专项评查。
本级评查、提级评查、交叉评查相结合。从当前的评查实际情况看,本级院通过常规抽查的方式评查的案件数量最多,但也存在一定弊端,如难以较真碰硬、评查员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等。对此,一方面,要压实评查员的司法责任,使其对自己的评定结果负责;另一方面,要加强提级评查和交叉评查,上级检察院应当普查下级检察院的重点案件、抽查一般案件,多组织辖区内评查员评查其他院的案件,不断提升评查工作的实质化水平。
案管部门评查、办案部门评查相结合。检察管理是全局性工作,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当前相关规定,案管部门是案件质量评查的统筹者,常规抽查、重点评查由案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评查由办案部门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避免评查范围交叉重叠、节约评查资源,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在组织评查时应当事前沟通商量。同时,从案管部门机构和人员构成实际看,案管部门组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离不开办案部门支持。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有一致的目标追求,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在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时要强化一体履职。
智能评查、人工评查相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注重人工评查与智能辅助相结合,做到以网上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网上评查”更强调通过智能化的网络工具进行自动评查。相较于人工评查,智能评查效率更高,更加客观公正。数字化既是检察履职效能提升的“倍增器”,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构建数字化质量评查体系势在必行。要加快研发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软件,尽早实现程序性问题、简单案件的一键式、精准性自动评查。当然,质量评查需要运用理性判断,不可能完全离开人工参与,因此还应强调评查员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力”与“算法”相得益彰。
准确把握评查范围的全面性,扩大案件质量评查覆盖面
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办结后、归档前的重要程序。凡是涉及案件质量的所有业务和事项以及案件办理的各个层级和环节,均属于案件质量管理的范围。
覆盖全体检察官所办案件。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时应当将全体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纳入被评查范围,做到应评查、尽评查。
覆盖实体、程序和效果。高质效是公平正义在实体、程序和效果上的有机统一,案件质量评查既要评实体,又要评程序,还要评效果。强化实体评查,认真审查原案的证据采信与排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无疑,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积极回应“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要牢记“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评查案件时密切关注承办检察官是否做到办案、监督两手抓,是否精准规范履行监督职责,是否主动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强化程序审查,重点关注是否有管辖权、是否有回避情形、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等,积极回应“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的要求。强化效果审查,审查释法说理是否及时有效,是否精准把握政策等,积极回应“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准确把握评查实施的客观性,确保评查过程经得起检验
案件质量评查的本质是对案件质量进行检验、确定等次,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入细致阅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树立评查的权威。
标准要科学精细。完善评查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严格对标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等,结合基层检察办案的特点,构建起相对固定的评查工作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在评价案件时,要贯彻新时代法律监督新理念,彰显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流程要合理规范。构建合理规范的评查流程,是程序正义理念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必然要求。评查员依据既定的评查流程有序开展评查工作,有助于提升评查工作的公信力。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已经形成了包括选案、审查、拟评、评定、反馈、纠正在内的操作流程,并固定于相关文件和评查工作细则中。要强化对评查队伍的培训,使其在评查时严格遵守流程,并向被评查对象公开,以规范的过程保证可信的结果。
审定要中立公正。司法责任制要求办案人对自己办的案件终身负责,评查员对自己所评案件的质量结果等次负责。因此,评查员要严守评查纪律和规矩,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作判断、下结论。要教育引导被评查对象正确对待评查,安排需要回避的评查员回避,营造有利于评查员独立履职的良好环境。
结果要实事求是。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等次分为优质、合格、瑕疵、不合格四档。在一定数量的案件中,案件质量总会有优有劣,原因在于不同案件的复杂性不一样,不同办案人员水平不同。案件质量评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降格,也不拔高。对于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该评为不合格就要评为不合格;对符合实体程序要求、综合效果显著的案件,该评为优秀就要评为优秀。
准确把握评查结论的严肃性,增强被评查者的认同感
培养专业过硬的队伍。监督者自身专业过硬,在开展监督时才有底气,才能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在确定评查员时,应当设置相应资格条件,对政治素质、办案经验、法律政策适用水平、纪律作风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案件,可以安排两名以上评查员“背靠背”评查。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可以组建由各业务条线的检察业务专家、业务竞赛标兵能手等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对评查员来说,需要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自我加压增强评查本领,确保发现的问题精准,作出的结论恰当。
畅通异议处理的渠道。对于拟认定为瑕疵案件或者不合格案件的,应当听取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的意见。对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提出的异议,评查的组织者、评查员要认真对待,善于结合检察官承办原案时的具体环境分析问题,准确把握和适用有关规定,虚心接受有道理的不同意见,敢于修正自己的结论。当然,对异议不成立的,要进一步阐明理由,必要时提请检察长审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兑现实实在在的奖惩。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不断强化对评查结果的运用,使检察官的晋职晋级、工资奖金、退出员额、员额遴选、承担办案的司法责任等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密切挂钩,实现“管案”与“管人”结合。善于从优质案件背后发现优秀人才,并体现到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中,树立“能者上”的正确导向。对评查出来的瑕疵和不合格案件,应当严肃通报,举一反三促进整改,加强反向审视,形成闭环管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检务督察职能部门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降职降级等适当处理。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来源: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