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等的深度剖析,这些问题你真的想过吗?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28 09:09 1

摘要:比如雷蒙·阿隆说,他知道没有谁会支持酷刑,所以他可以把这个问题姑且放在一边。但是这样吗?阿隆是不是把“应然”和“实然”也给忽略了?在这本书里,杰里米·沃尔德伦用“规范性”与“描述性”来区别,那么平等是共识,但探讨平等是多余的吗?

这本书,感觉切入的点不是很大,但这里面有很多你觉得稀松平常的问题,其实大值得探讨。

比如雷蒙·阿隆说,他知道没有谁会支持酷刑,所以他可以把这个问题姑且放在一边。但是这样吗?阿隆是不是把“应然”和“实然”也给忽略了?在这本书里,杰里米·沃尔德伦用“规范性”与“描述性”来区别,那么平等是共识,但探讨平等是多余的吗?

很多问题,我们似乎都有答案;很多问题,我们用善、道德、知识、理性等等帮自己做了判断。但为什么是这样?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探讨这其中的为什么?比如,所有人都会说,有严重缺陷的人与你是“平等”的,是因为 DNA 的原因吗?是因为可以共情的原因吗?是因为我们预期的道德吗?与黑猩猩呢?作者经常引用早期的拉什达尔的19世纪那个例子,“黑人和中国佬”也包括在内吗?这是对平等范围的探讨吗?

它有助于我们去思考更广泛的一些问题。比如,PUA是一些人对爱的表达方式吗?是一种有缺陷的爱吗?PUA他人的人是一种有缺陷的人吗?我们多大程度上可以跟他探讨平等的问题?爱是平等的表达方式吗?

我们选取了第二讲的内容,发布如下:

第一节

当我们讨论平等时,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区分规范性平等与描事情应该是怎样的或者应该怎么做。简单地说,我们可以描述性地肯定(或者描述性地否定)人们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我们可以说他们的机会是平等的,或者说过去收入不平等现象比现在要少。从规范性角度,我们可以说人们应该是平等的。我们既可以在普遍意义上说——比如,应该给予人们平等尊重——也可以在一些特殊方面说,比如,人们的收入或机会应该是平等的。

规范性判断要求人们应该做某事或者不应该做某事,人们至少通常就是这样理解的。有时我们将规范与某种无论我们怎么做都必然将要发生的事实关联在一起,从而弱化规范的强度。托克维尔就曾以这种方式讨论社会平等。他将19世纪促进社会地位和社会条件的平等视为一个“天意使然”的事实:“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但他仍认为规范性判断应该发挥作用,比如,为其描述的不可阻挡的历史进程开辟道路。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可能不会如此乐观。虽然很多平等主义者相信人们彼此对等具有道德意义(当人们未必将其理解为一个描述性事实时,其就更加具有道德意义)——他们说,这是一个“道德的现实”——但在现实世界中实现这个道德现实还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就像卢梭所说的那样,人生而自由但无不生活在枷锁之中,所以现代世界的人生而平等却遭受着不平等,即便出生也是如此。因此,在规范性上就是应该赋予人们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这些本来就是他们的正当权利。

规范性与评价有共通之处。“是”与“应该”之间的区分——描述性的“是”和规范性的“应该”——也可以理解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我们可以说平等(在一些方面)是一个事实,仅此而已。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其颂扬为对人类生活非常重要的价值。如果我们将平等理解为价值,其也具有相应的规定性内容。因此,规范性平等与评价性(evaluative)平等之间也存在着某些联系。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问题。我下面主要集中讨论作为规范性原则的平等,但很多方面——与描述性进行比较——也适用于作为评价性判断的平等。

另外一个经常被讨论的术语是“合乎规范的”(normative)。通常,“合乎规范的”与“规范性的”(prescriptive)是同义词,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前者更多地表达的是普遍性规范的产生或运用。但这无关宏旨:即使在严格意义上,我们关于平等的讨论也将不仅是规范性的(prescriptive),也是合乎规范的。我主要讨论的是平等原则,特别将每一个他者视为彼此对等的原则。下面我主要使用的术语是“规范性的”,但你们也可以从中推论出其所包含的“合乎规范的”意义。

第二节

在平等领域,描述性判断和规范性判断之间的联系是什么?让我们首先考察在第一讲中提到的非基本的平等原则——比如,机会平等或谴责当下收入不平等的原则。很明显,这些都是规范性的。它们表明了我们对应该发生或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的信念。我们说,机会应该是平等的,或者说应该缩小收入不平等。我们也可以第一人称复数形式讨论规范。比如,我们说:“让我们这样设计制度安排,从而缩小而不是扩大经济收入不平等。”这些都是规范性判断。

规范性判断与某些特定描述性判断相关联。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当一位哲学家提出某个规范性原则时,他必须观察世界,关注他或她所针对或评价的描述性事实。如果你到处宣扬收入应该更加平等,那么你需要对收入的现状有所了解,因为这是你评价的对象,也是你批评的对象或力图改变的对象。所以,你需要关注一系列描述性事实,理解在什么地方和如何运用你的规范性原则。

有时,平等原则所针对的事实也包括实定法(positivelaw)。一个非歧视的道德原则以潜在的歧视行为和受害者为目标对象。但它也将惩罚歧视行为的法律作为目标事实。大多数法官认为实定法及其有效性总是第一位的事实。但正如哈特(H.L.A.Hart)说的那样,法律实证主义“仅仅是主张,无论从任何意义上去看,法律都不必然复制和满足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它们经常这么做”。由于这并不必然是一个真理,因此我们必须使用规范及规范所要求的行为,来试图使它成为真理。请注意哈特使用的术语“复制或满足”。有时我们用道德审查实定法:实定法就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对之进行评价,检查其所运用的结果是否满足道德原则。有时,我们还必须走得更远。我们(在规范性层面)主张法律条文、立法或宪法条款实际上应当复制——就法律的书面表述而言——应该用来评价社会事实的道德原则。比如,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任务就是确保没有人可以被剥夺平等保护的权利,这看起来就像一个道德原则,已经非常接近基本平等原则的要义了。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点(甚至欢呼法律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共通关系),但我们仍需将法律作为评价对象,审查其是否体现了相关的道德原则,探究其现实运用是否复制了道德要求。

规范性平等以某些事实作为评价对象,这是第一点。第二,这可能表现得更不明显,但确实非常重要。当某人提出一个规范性原则时,他通常已经思考了这个原则的理由或依据。这些理由或依据也许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在原则范围内的个人的事实,这些事实使规范性原则(及其效力)显得合乎情理或恰如其分。比如,我们提出机会平等,可能因为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一些天赋。我们说应该缩小经济不平等,因为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需要。这些以描述性方式表达的天赋和需要是规范性原则的理由和根据。它们使规范性原则变得可以理解,指引着对它们的理解和运用。我将在本次演讲接下来的部分中对这第二种描述性事实作更多讨论,然后在第三讲和第四讲中具体讨论它们在基本平等原则中扮演的角色。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了作为规范性原则基础的两种描述性事实:一种是作为目标的描述性事实,另一种是作为原因的描述性事实。比如,我们以一种批判性(暗含规范性)眼光观察经济分配的事实,我们的规范性审查是基于我们正在审查的个体的某些情况。平等的规范性原则是对某些事实的回应,并以某些事实作为目标对象。描述性事实可以分为原因与对象两种。这两种描述性事实与所有平等原则相关。事实上,我认为这对于所有普遍性原则都是正确的,包括我接下来讨论的基本平等原则,尽管平等原则的运用要更加复杂一些。

我没有忘记这一点——一些哲学家严格坚持这一点——规范性原则自身的正确性是通过描述了特定事实状态(道德的事实状态、某些客观的道德现实)而被证明的。所以,如果你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引入第三种事实:道德事实。但我不打算这样做,我将道德事实的元伦理学放到一边。我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你关于道德现实的最终观点是什么,你都可以一同跟着我们的演讲继续讨论下去。我们需要在通常意义上区分规范性判断与描述性判断,而不对道德客观性问题带有任何偏见。

来源:好奇心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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