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西安警方侦查的“抱走孩子的女人”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拐卖儿童罪是否有追诉时效等;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余晖一家的遭遇说起。
2025年3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西安警方侦查的“抱走孩子的女人”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拐卖儿童罪是否有追诉时效等;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余晖一家的遭遇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抱走孩子的女人
2007年8月18日,对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余晖一家来说,是让人铭心刻骨的一天;余晖的妻子杨业霞忙完店里的生意,却惊讶地发现8岁的女儿和1岁的儿子都不见了。
正找的时候,杨业霞发现女儿哭着跑了回来,一股不祥的预感涌上了她的心头;女儿扑进母亲的怀里说,弟弟被那个阿姨抱走了。
儿子不见了踪影,余晖夫妇心急如焚;女儿却说阿姨抱走弟弟,究竟发生了什么呢?抱走余晖儿子的并不是陌生人,而是一位经常来店铺的女人;那天,眉间有一颗痣的女人带姐弟俩去天桥处卖吃的,……
夫妇俩一个去公安局报警,一个去这个女人家的大概住址找孩子。警方根据余晖女儿描述,立刻兵分多路在重点位置布控;原来,2月、5月间,西安警方还接到过两起作案手法、体貌特征高度相似报警。
余晖夫妇发动亲戚朋友在市内到处寻找孩子,始终被一种挥之不去的幻觉所困扰,他们总觉得孩子就藏在这个城市的某个角落;而在这个家庭中比余辉夫妇更痛苦的是他们的女儿,女儿一直将弟弟被拐走的责任归咎于自己的粗心和疏忽,……
警方在西安的报纸、电视台、电台发布公告,通过模拟画像搜集抱走孩子女人的线索;警方传统的侦查方法,并没有找到被拐儿童的蛛丝马迹。
孩子骤然失踪,给这些家庭带来了难以言喻的痛苦;专盯城中村中的孩子下手,神秘女子究竟是谁?不懈坚持多年,2024年终于有了结果:
通过失踪人像比对,警方发现山东的李丹与2007年5月份在西安被拐的一个女孩高度相似;立马赶赴山东对李丹进行采血比对,经过检测,警方确认李丹正是当年被拐走的三个孩子之一。
李丹养父母交代,2007年,他们通过同村的一个叫张红红的女人手上收买了孩子;警方立刻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张红红,谁知面对侦查人员的审讯,她“一问三不知”。
通过亲情来感化,犯罪嫌疑人张红红向警方供述了另外一个被拐女孩的养父母;经过DNA鉴定,警方很快找到了2007年西安第二位被拐走的女孩。
张红红对余晖儿子的下落闭口不谈;更让侦查员感到奇怪的是,多名当年目击证人对张红红进行辨认时,大家竟异口同声说张红红不是当年拐走孩子的女人。
拐孩子的女人眉间有一颗明显的痣,警方经过分析得出结论,这个案件应该有两名嫌疑人,那么那名嫌疑人此刻藏身何处?
侦查员调查了张红红的社会关系,1993年起,她的妹妹张红枫便在西安生活,且年龄与嫌疑人极为相似;可张红枫并没有这个面部特征,难道拐卖孩子还另有其人?侦查员立即前往张红枫的原户籍所在地,调取她以前年轻时候的户籍照片。
山东菏泽户籍档案照片显示,张红枫的眉心果然有一颗痣;警方立即组织目击证人对其照片进行辨认,余晖女儿一眼就认出犯罪嫌疑人就是张红枫。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2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张红枫伙同姐姐张红红在西安城中村共拐卖3名儿童,获利65 000元。其中,余晖儿子被张红枫卖到山东的一个村子。
警方第一时间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余晖,至此2007年被拐的三个孩子全部被找到。
2024年11月22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精心筹备的认亲仪式上,余晖女儿紧紧地挎着弟弟的胳膊,这一次她再也不想放开弟弟的手;……
2007年被拐的三个孩子,2024年才在警方努力下被找到;有人或许要问,犯罪嫌疑人张红枫姐妹俩是否超过了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最高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多数人据此认为,经过五年,收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追诉。
在刑法理论中,上述的结论仅指即成犯,或者状态犯。例如: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被称为即成犯;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再如:状态犯则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盗窃罪是状态犯的适例。
根据刑法理论,拐卖人口罪既不属于“即成犯”,如:被拐卖的人口并没有死亡;拐卖人口罪也不属于“状态犯”,如:不能从法律上将被拐卖的人口一概的评价为状态犯。有人或许追问,拐卖人口属于何种犯罪呢?
在作者看来,拐卖人口属于继续犯。在刑法理论上,继续犯,是指不法状态和实行行为同在;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将前述理论“切入”拐卖人口罪具体分析如下:
拐卖人口包括妇女和儿童,其中,儿童中包括幼女;但实质分析,拐卖妇女与儿童侵犯的法益不同:
拐卖已满14周岁妇女侵犯的主要法益为,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14周岁妇女一般有辨别能力,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拐卖妇女可以评价为状态犯,如:妇女满18周岁后有处分权。
拐卖不满14周岁的儿童侵犯的主要法益为,近亲属的家庭成员权;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一般没有辨别能力,如:余晖儿子被拐卖仅有1岁,他被拐卖后可能一直将养父母当作亲生父母看等。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拐卖儿童可以认定为持续犯;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应从被拐卖人认识到自己是非养父母的亲子之日起起算。
拐卖人口罪的追诉时效
合理解释拐卖人口罪追诉时效的法治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是民法典规定的亲属权之一;将拐卖儿童罪认定为连续犯,或者继续犯可以维护亲属权。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进步,寻亲更为便捷,如:人像比对可以初步识别;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是重罪,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可以避免重刑的适用。
有人或许要问,修订后的刑法严密了拐卖人口罪法网,为何没有禁止拐卖人口呢?如: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死刑等。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数人据此认为拐卖人口罪不是重罪;但在作者看来,本罪是“绝对”的重罪之一:
正当解释拐卖人口罪追诉时效,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死亡,拐卖人口的时间虽久,但“必诛”;表面上看,拐卖人口罪的法定期不高,但实质分析,本罪是绝对的重刑,如:即使超过二十年,仍不能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有人或许要问,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既然是绝对的重刑,为何没有禁止贩卖人口的发生呢?在作者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拐卖人口有较大的市场,如:不少重男轻女的家庭,生育了一个女儿,还想要男孩等;由于教育、医疗基本免费,拐卖人口市场较大。
另一方面,多数司法人员认为将收买人口认定为拐卖人口罪属于类推制度的适用。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比照类推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收买人口一般不能认定为拐卖人口罪。
但作者看来,收买人口一般有可以认定为拐卖人口罪的共犯,如:不少收买人口人,或者其亲属、朋友事先委托了拐卖人。
有人可能要问,1997年修订的刑法严密了拐卖人口罪的法网,司法实践为何仍不能禁止贩卖人口呢?在作者看来,主要也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因增设了“收买人口罪”,多数司法实践没有将共谋行为认定为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多数人据此得出结论,法网严密却降低了法定刑。
目前上述情形还不少,如:现行刑法尽管规定了“洗钱罪”,但多数司法实践却放纵了共犯,典型的例子是电信网络诈骗。
二是,多数司法实践没有注重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刑适用,如:根据本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没有财产可以禁止贩卖人口,但是:
倘若司法机关判处没收财产,经申请,寻亲的费用可以从没收财产中优先受偿;第二百四十条又规定了罚金,多数司法机关选择了罚金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死刑,如,第一款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少人据此在网上设问,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判处死刑吗?
因拐卖人口直接后果之一,“骨肉分离”,多数人主张死刑;但文义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较难适用:
第一款规定的八种情形,既是法定情节,也是死刑适用的条件;而情形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仅从数量等某个方面判断:
被告人仅将一名儿童卖往境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明显与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符。
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也是如此,也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认定;有人或许追问,司法实践应当如何认定死刑情节呢?
在作者看来,“以命抵命”为传统,或者朴素的观念;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判处死刑的主要根据,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多数犯罪是牟取非法利益,立法,或者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适用财产刑,如:1979年刑法对贪污罪不分量刑档次适用没收财产刑,使贪污罪较少。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既然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对拐卖人口罪应广泛适用没收财产刑,如:“抱走孩子的女人”中的张红枫拐卖了3名儿童,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
拐卖人口罪人的构成要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档节目播出前,作者对拐卖人口罪也有不同的看法,如:认为拐卖儿童有追诉期限;此为作者关注今日说法栏目的目的之一,即:不断修正自己的“前知识”,如:拐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