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实习律师的作用是什么?我觉得他们对于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作用。他们能够办理的事情,随便在社会上招收一名职工就能够胜任此项工作。即使律师事务所无需支付工资及劳保我也不要。来律师事务所是学习技能的,应当支付学费的。不支付合理的学费,我是不会接受实习律师的。凭什么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作于2024年12月1日
现在 实习律师与聘用律师,我均不招收。可是以前我想招收这些人的时候,却没有人愿意前来。现在这些人们不断打电话过来,想进律师事务所,我就一概拒绝接受。
有关实习律师的作用是什么?我觉得他们对于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作用。他们能够办理的事情,随便在社会上招收一名职工就能够胜任此项工作。即使律师事务所无需支付工资及劳保我也不要。来律师事务所是学习技能的,应当支付学费的。不支付合理的学费,我是不会接受实习律师的。凭什么我白教他!
律师所招收实习律师,只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麻烦,带来怨恨,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律师事务所还要支付他的工资与劳保。
那些实习律师为的是完成执业之前必要的实习程序罢了。
各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的认识,不断形成共识。是不是等到哪一天,人们有了法律职业资格证,都找不到实习律师事务所单位情况的发生。
以前考取律师资格的人,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需要给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定实习费的。由律师事务所安排指导老师对于实习律师进行传帮带,有个师徒关系。指导老师与实习律师之间的感情很深。师傅、师傅,这个师傅就像父母一样对待实习律师,实习律师也对师傅永远不会忘记教授技艺的恩德。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明确了,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那么,实习律师在律师所内就是一位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承担劳动义务、享有劳动权利。
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享有用人单位的权利。
上述这些均是法定的权利义教授实习律师的法定义务务关系。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教授实习律师的法定义务?那肯定是没有的。因为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关系的调整。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学校,与实习律师之间并没有教学法定关系的调整。至于说律师协会要求指导老师如何教授实习律师那不是法律关系的问题。那是律师协会内部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质问题,实习律师来到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名劳动者,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法律事务,在工作当中学习职业技能。师傅领进门修炼在个人。你愿意学习就学习,你不愿意学习,也就随你的便。但是你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依据规章制度辞退你。至于你是否能够满实习期?这与律师事务所没有半毛钱的关系。那是你自己的事。
律师事务所是否接收实习律师的问题,那是需要看看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这样的劳动力。
如果律师事务所需要这样的劳动力。那么律师事务所会进行这样的考察:1、这人的思想品质是否可以?2、律师事务所今后是否有招收聘用律师的打算?3、这人过来实习的目的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会当面考察前来应聘的实习律师。通过交谈,就能够完全明白这一切。
人品垃圾的人,律师事务所肯定不会与他建立劳动关系的。
一般的来讲,律师事务所同意招收实习律师,今后就有招收聘用律师的打算。如果没有这样的打算,肯定是不会招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即使招收聘用律师的打算,实习期满的人,律师事务所,也不一定一定聘用他。路遥知马力,日久知人心。只要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期,律师事务所就会明白这位实习律师的人品、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最终就会做出选择权的。
以前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采用挂靠关系,对于聘用律师的人品可能会忽略不计,造成给了师事务所交钱就行了的局面。律师事务所对于经营风险的漠视,根本没有风险意识。随着律师事务所经营的风险意识的提高,更加重视了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法定劳动关系的规定。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会加强经营管理,就会依法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享有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每年有大量的人员需要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但是,律师事务所根本容纳不了那么多实习律师。那怎么办呀?那就会出现想实习的人员却没有地方去实习了。那就是国家如何去进行调节的问题了。
《民法典》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定性是其他社会组织是不正确的,也是不明确的。那么,其他社会组织是个何东西?法律并没有给规定出概念与含义。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东西,那怎么叫社会的人们去理解这个“莫名其妙的概念”呀!
我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区分为两类,一是国办所,另一类为非国办所,也就是民办所,民办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
国办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的性质,由政府来投资,负责办理公益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有国家编制。国办律师事务所,不能够破产,由政府来填补经营亏损。律师事务所有经营利润,由投资者当地政府享有。国办律师事务所具有事业单位的性质。
民办律师事务所,由作为合伙人、设立人的律师投资,律师所有盈余,由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盈余;亏损了,由投资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这就是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的性质。税务部门也是按照合伙企业及个人企业的税收征收办法来征收税款的。民办律师事务所就是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性质,就是通过经营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法律援助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
什么是法律援助?就是给予那些聘请不起律师的人们提供免费代理活动。
什么是义务?义务就是无条件必须办理的事情。
这就有了一个奇怪的事情!怎么律师事务所就一定需要免费给别人干活的?这还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如果是国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具有法律援助的义务,的话,这也是国办律师事务所作为事业单位应有的含义,也是政府部门应尽的社会义务。那么,作为民办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怎么能够规定出免费给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来免费提供劳动。这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也违背了民营企业的性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那么,是不是法律人的法律单位也应当进行这样相应的规定,法院的法官也应当进行一部分免费劳动力,检察院的检察官也要进行一定的免费劳动。而现实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本来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是国办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并不是民办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可是国办律师事务所没有设立,即使设立所谓的法律援助中心,他们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把这些义务强加到民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身上。这不是甩锅吗?自己不干活,却让别人替你干活。民办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在“越俎代庖”呀。
特权思维非常严重!为何律师行业的设立没有放开?掌权阶层紧紧抓住手中的特权,控制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好给他们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呀。就是这个实质问题。难道不是吗?
来源:夜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