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闻道|对推销式软件侵权警告函的应对建议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7 10:08 1

摘要:最近以来,多家客户向我们反映,称其收到某软件公司或者软件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下统称“软件公司”)发来的《软件侵权警告函》。在函件中,软件公司称其发现客户使用了委托人(著作权人)的软件,鉴于客户不在其相关软件授权用户名单内,软件公司要求客户与其就软件授

最近以来,多家客户向我们反映,称其收到某软件公司或者软件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下统称“软件公司”)发来的《软件侵权警告函》。在函件中,软件公司称其发现客户使用了委托人(著作权人)的软件,鉴于客户不在其相关软件授权用户名单内,软件公司要求客户与其就软件授权一事进行联系。






在某些警告函中,软件公司还例举了一些其针对软件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司法判决(相关裁判都判决未获得授权的企业向软件公司赔偿数百万元不等),这给客户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我们曾代理B公司应诉D公司诉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中D公司为某知名工业设计软件C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向B公司发送《软件侵权警告函》后,B公司未予理会,后D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文将结合该案,展开介绍。

01

当前有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及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著作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我国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采取以《著作权法》为一般性规定,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具体适用的模式。


《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等权利。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现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现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02

对发送《软件侵权警告函》行为的简要分析

(一)发送《软件侵权警告函》的目的和根据。

软件公司向用户发送软件侵权警告,是软件公司重要的商业经营模式,其主要目的是向用户推销其软件产品。软件公司在向企业发送警告函时,往往已掌握了一定线索,比如在企业的招聘网站上发现其在招聘熟练掌握该软件的员工,而该企业未在软件公司的授权名单中。


在该案中,D公司向B公司发送的《软件侵权警告函》中载明,其在某招聘网站发现(自称是)B公司员工的求职简历上显示,工作使用软件包括D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软件,而B公司尚未取得D公司或其经销商的合法授权。

(二)推销未果的后续措施。

在确认企业存在可能的侵权行为后,如企业对软件公司的警告函没有理会或未与软件公司就授权事宜达成一致,软件公司极有可能向文化执法部门进行行政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该案中,D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材料中仅有一份截图指向B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该截图为某招聘网站上的个人简历,简历显示该求职者目前在B公司工作,使用软件包括D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软件。法院受理后,根据D公司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至B公司办公经营场所调查搜集侵权证据。从检索D公司起诉其他公司的判例看,案情也基本类似,这说明公开渠道搜集到的“蛛丝马迹”已经足以构成D公司提起诉讼的初步证据,也足以使法院产生被告可能侵权的合理怀疑,而依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三)软件公司对相关事实的混淆倾向。

软件公司为适应用户需求,维持软件的市场地位和价值,其软件版本会不断更新迭代,有的软件还存在试用版、教育版和商业版不同版本,有的软件还会分为多种模块供用户按需采购,不同版本和模块在功能、收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软件公司的警告函对此往往并没有澄清,并且在行政或诉讼程序中也选择性地举证,难免有混淆的嫌疑。


在该案中,D公司的软件几乎一年一更新,并且老版本会随新版本的发行而停止销售,使得用户只得购买高价的最新版本。B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是破解版的10年前的案件版本,且B公司经营业务决定了B公司只需使用功能最少、价格最低的模块。然而D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软件十年前发布时的价格主张巨额的损失。为此,我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着重强调了涉案软件年代久远、版本落后、功能较少、价值较低等事实。

03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鉴于以软件公司为代表的软件商,为了其商业利益,正在越来越频繁地提起诉讼。为避免可能因为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应对:

1

尽快进行软件使用情况自查

企业应就日常使用软件情况进行自查。对于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软件,应尽快取得授权。如是对于生产经营无关紧要的软件,则应尽快使用其他免费或者开源的软件代替。以字体软件为例,除了常见的字体软件商的收费字体外,还有很多免费开源软件,例如谷歌思源等。

2

与网站技术服务商

就使用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约定

有部分企业网站在制作时会使用专业的软件,常见的例如字体软件、FTP服务器软件等,而其网站又是委托第三方网站技术服务公司制作,这需与网站技术服务公司就网站使用软件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并在双方的合同中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约定。

3

与软件公司交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软件公司在向企业发送警告函时,其实并未充分掌握企业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证据。因此在与软件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交流过程中,应当防止对方录音,避免直接自认存在侵权的事实,对于软件公司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谨慎应对。

4

应对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

如果软件公司已经进行行政举报或提起诉讼,在行政执法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取证时,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充分配合,尤其要避免妨碍调查、销毁证据行为,否则,执法部门或法院极有可能作出对企业不利的事实推定,届时企业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额可能会远超本应承担的数额。

如果确实使用了非授权软件的,则企业应积极与软件公司沟通以达成和解,一般而言即企业承诺按照双方认可的金额购买软件公司的正版软件。与法院按照市场价格判决企业赔偿损失且不能继续使用涉案软件相比,达成和解既能使企业按照相对公允的市场价格取得正版软件授权,供生产经营使用,又能使案件以撤诉或调解结案,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来源:闻道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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