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业主陈某因物业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胜诉。
自家车位上能否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这个困扰许多车主的问题有了司法答案。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业主陈某因物业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胜诉。
法院明确指出,业主安装充电桩是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物业不得以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
案号:(2022)粤0402民初1029号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为物业公司服务划定了明确界限。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2000万辆,充电设施安装矛盾日益凸显,此案的裁判要旨对全国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缘起:物业拒绝盖章成导火索
陈某是珠海某小区的业主,通过《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获得了涉案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并与珠海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位服务协议书》,双方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
2022年,陈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希望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在证明文件上盖章确认。然而,当陈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这一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
物业公司认为,安装充电桩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且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不能单独为陈某提供盖章服务。
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相关文件上盖章并协助办理安装手续。
法院判决:安装充电桩属合理使用范围
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涉案车位拥有合法使用权,物业公司应依法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应在其申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上盖章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安装充电桩正是践行这一原则的重要举措。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定,物业公司不得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
法律解读:专有权利合理延伸理论
本案裁判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法院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专有权利合理延伸”理论: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本案中,陈某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也未有证据证明影响到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当认定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范围。
权责统一:物业公司管理义务不因同意安装而免除
判决同时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放弃管理。
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这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也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裁判权责统一的思路,既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物业公司因担心责任而拒绝业主合理要求的情况。
行业影响:为充电桩进小区扫清法律障碍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充电设施建设成为行业关注焦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374.7万辆,同比增长44.1%,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620万辆。
然而,充电桩安装难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车主。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仅为635.6万台,车桩比约为2.5:1,存在较大缺口。
社区充电桩建设是缓解充电焦虑的关键。此次判决为全国类似纠纷提供了判例参考,有望推动物业公司更加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
专家观点:司法保障绿色出行值得点赞
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绿色出行和环保理念的有力支持。
“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业主在专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成员表示,这一判决准确把握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涵,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指出,判决同时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边界,既不能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业主合理要求,也不能放松日常管理职责,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随着此案裁判文书的公开和传播,预计将为全国类似纠纷提供解决范例,减少因充电桩安装引发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事业提供司法支持。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