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郑某等网络直播女主播诈骗案刑事法理分析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5 23:54 1

摘要: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等人组织成立诈骗团伙,通过江西某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象娱乐直播平台合作,招募女主播及前端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前端业务员虚构女主播职业、身份及情感经历,在社交软件(如陌陌、探探)添加男性被害人并建立信任关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等人组织成立诈骗团伙,通过江西某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象娱乐直播平台合作,招募女主播及前端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前端业务员虚构女主播职业、身份及情感经历,在社交软件(如陌陌、探探)添加男性被害人并建立信任关系,后由“聊手”冒充女主播以恋爱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其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通过视频聊天、短暂见面等方式进一步巩固信任,虚构“亲人生病”“实现理想”等理由持续骗取财物。该团伙共骗取188万余元,违法所得通过工资、提成分配。

一审法院认定郑某等28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主犯郑某、胡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其余被告人根据参与程度获刑。二审维持主犯判决,部分从犯因退赃获从轻处罚。法院裁判要旨指出:网络主播虚构身份、情感经历诱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打赏,背离真实打赏目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郑某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

刑事法理分析一: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认定

(一)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成立需满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系统性虚构身份、职业、情感状态,并编造“亲人生病”等具体事由,使被害人误认为与主播存在真实情感关系,从而违背正常消费目的进行高额打赏。虚构事实的本质在于切断被害人对财产处分的自主判断权,使其财产利益脱离真实意愿流向行为人。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键。有观点认为,网络打赏具有“自愿赠与”属性,但需结合打赏动机与行为背景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打赏的目的并非单纯支持主播才艺,而是基于婚恋承诺、情感依赖等虚构关系产生的错误认知。行为人通过持续情感操纵,将打赏行为异化为“维系关系”的必要条件,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攫取财产利益。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遵循“行为时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模式”的双重标准:从主观意图来看,行为人自始无建立真实关系的意愿,且明知虚构事实将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结合客观模式来看,诈骗团伙分工明确,通过话术模板、引流话术、虚假互动形成标准化骗局,其行为具备持续性与营利性特征,与正常直播活动存在本质差异。

本案裁判要旨强调“诱使他人背离打赏目的”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依据,与刑法理论中“财产处分目的错误”学说高度契合。若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目的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发生根本偏离(如从娱乐消费转为情感投资),则其处分行为丧失自主性,符合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本质。

刑事法理分析成本能否扣除

本案通过“自销”“他销”消费统计表、工资表等证据确定个人犯罪金额,体现“个人责任与行为贡献相适应”的司法逻辑。有观点主张,在直播打赏中存在平台分成,犯罪数额应扣除平台收益。正是基于便利实施和掩盖犯罪的目的,被告人明知平台会扣除一定的费用,但仍然选择平台作为结算渠道,是在综合考量之后作出的选择,属于犯罪成本。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用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货币,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该部分货币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张万军教授认为,网络直播诈骗具有“一对多”“非接触性”特征,传统犯罪认定规则需适度调整,标准化诈骗脚本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可排除“个别行为偶然性”的辩解。虚构情感关系虽不直接涉及物质谎言,但通过心理操纵剥夺被害人财产处分自由,与虚构事实具有等价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刑事司法应关注新型诈骗手段的演化逻辑,以法益侵害为核心,避免刑事打击泛化或疏漏。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刑法保障财产秩序、维护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价值导向。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来源:子越晨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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