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道德与法治修养上应具备哪些核心素养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2 13:49 4

摘要:教师作为培育学生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的关键主体,其自身的道德修养与法制修养是 “育人先育己” 的核心前提。二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支撑、共同作用 —— 道德修养是内在的价值准则,决定教师行为的 “方向与温度”;法制修养是外在的行为底线,界定教师行为的 “边界与

教师作为培育学生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的关键主体,其自身的道德修养与法制修养是 “育人先育己” 的核心前提。二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支撑、共同作用 —— 道德修养是内在的价值准则,决定教师行为的 “方向与温度”;法制修养是外在的行为底线,界定教师行为的 “边界与规范”。以下从道德修养法制修养两个维度,浅谈教师应具备哪些核心素养。

教师的道德修养不仅是 “个人品德” 的体现,更需与 “教师职业特性” 深度绑定,最终指向 “培养合格公民” 的教育目标。其核心是 “坚守教育良知,践行育人使命”,具体可拆解为三个维度:

这是教师道德修养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教育行为的正当性与育人效果,需做到以下三点:

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拒绝 “差别对待”:不以学生的成绩、家庭背景、性格差异为标准划分 “优劣”,在课堂提问、座位安排、评优评先、批评教育等场景中,始终保持 “机会均等”。例如:对成绩落后的学生不忽视、不贬低,而是主动关注其学习困难;对性格内向的学生不冷落,而是创造温和的表达机会,避免因 “偏爱” 或 “偏见” 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与归属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权利,拒绝 “不当管教”:将学生视为 “独立的个体”,而非 “被管理的对象”。不使用体罚、变相体罚(如罚抄百遍、当众羞辱)、语言暴力(如 “你真笨”“没救了”)等方式,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利(如不公开学生的私人日记、成绩排名)、自主选择权(如在班级活动中尊重学生的合理意见),避免因 “权威压制” 扭曲学生的健全人格。坚守 “教育廉洁”,拒绝 “利益裹挟”: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不接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礼金、宴请,不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参加有偿补课,不通过 “人情关系” 为学生谋取不当利益(如虚假评优)。始终保持教育的 “纯粹性”,让学生感受到 “公平与正义” 的真实存在,而非 “利益至上” 的功利主义。一心为公。做合格的同事、要有集体主义精神,大公无私,不拈轻怕重,要团结合作,遇事冷静,戒骄戒躁,不拉帮结派、勾心斗角,不见利忘义、投机取巧,要有宽广、包容的胸怀。学校不能成为争名夺利的的角逐场。

教师的 “个人品德” 是学生的 “隐性教材”,学生往往会通过观察教师的日常言行,潜移默化地模仿其价值选择。具体需做到:

诚实守信,不 “双重标准”:对学生承诺的事情(如 “完成作业就组织活动”“帮你解决问题”)必须兑现,不随意 “画饼”;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需坦诚向学生说明,而非找借口掩饰。同时,在知识传授中不 “不懂装懂”,若出现错误(如板书失误、知识点混淆),应主动向学生道歉并纠正,让学生理解 “诚实面对错误” 是美德。严于律己,守 “生活底线”: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如遵守公共秩序(不闯红灯、不插队)、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尊重他人(礼貌待人、不背后议论他人);在网络空间中不发表不当言论(不传播谣言、不恶意吐槽),不参与低俗、违法的活动。教师的 “私德” 会通过 “言传身教” 传递给学生,形成 “上行下效” 的育人效果。

教师不仅是 “校园里的教育者”,更是 “社会中的公民”,其对社会公德的践行,能帮助学生建立 “公民意识”。具体需做到:

关注社会,有 “公共情怀”:主动了解社会热点问题(如环保、公益、社会公平),并以理性、客观的方式与学生分享(如在道德与法治课中结合热点讨论 “如何参与公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献血、社区服务、支教),并适当向学生传递 “服务社会” 的价值理念,避免学生成为 “只关注自我的利己者”。明辨是非,守 “价值底线”:面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如歧视、欺凌、不公),不 “沉默旁观”,而是以恰当的方式表达立场(如在课堂中引导学生讨论 “如何抵制校园欺凌”,在生活中对不文明行为温和提醒);不传播负面情绪、不放大社会矛盾,而是以 “建设性思维” 引导学生思考 “如何为社会变好贡献力量”,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

教师的法制修养是 “教育安全” 的底线,也是培养学生 “法治观念” 的前提。其核心是 “将法律作为教育行为的准则”,具体可拆解为三个维度:

教师需主动学习与教育教学、学生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因 “不懂法” 而触碰法律红线。需重点掌握的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教师有 “教书育人” 的义务,也有 “获得报酬、申诉” 的权利),以及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如 “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避免因 “越权”(如擅自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让学生上课)或 “失职”(如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受伤)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保护学生权益的核心法律,需明确 “学生的权利”(如受保护权、受教育权、隐私权、免受体罚权)和教师的 “保护义务”(如发现学生遭受欺凌时必须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时必须及时干预)。例如: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父母职业),不得允许校外人员随意接触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安全风险的活动(如未经批准的野外探险)。与教育场景相关的 “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 “免试入学、禁止留级” 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不允许学生食用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允许学生沉迷网络,不向学生传播不良网络内容)。教师需通过系统学习(如学校组织的法制培训、自主阅读法律条文),将 “法律知识” 内化为 “教育行为的准则”。

“知法” 的最终目的是 “守法”,教师需在教育教学的全流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 “踩线”。具体需杜绝以下行为:

严禁侵犯学生的 “人身权”:这是底线中的底线,包括: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扇耳光、罚站、罚跑),不侮辱、诽谤学生(如给学生起侮辱性绰号、当众辱骂),不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如将学生关在办公室不让回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此类行为不仅会受到学校处分,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严禁侵犯学生的 “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调皮捣蛋而 “劝退”“开除” 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考试权(如 “你成绩差,不用参加考试了”)。根据《教育法》,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教师的 “剥夺行为” 属于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严禁 “滥用职务便利” 的违法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学校财产(如挪用班费、私分物资)、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大额财物(可能构成 “受贿罪”)、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教师法》及伦理,将被吊销教师资格,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教师需明确:“教育权” 是 “育人的工具”,而非 “谋私的手段”。

教师的法制修养不仅包括 “不违法”,还包括 “会用法”—— 在自身权益或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而非 “暴力对抗” 或 “忍气吞声”。具体需做到:

维护学生权益:做 “学生的法律保护伞”:当发现学生权益被侵犯时(如遭受校园欺凌、被校外人员骚扰、家庭虐待),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如制止欺凌、保护学生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上报(如向学校领导、当地教育局、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协助学生或家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申请法律援助)。例如:发现学生被家长家暴,需及时联系居委会或公安机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介入保护,避免学生持续受伤害。维护自身权益:做 “理性的维权者”:当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如学校拖欠工资、被家长恶意投诉或人身攻击),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依据《教师法》向学校或教育局申诉,要求补发工资;若被家长恶意诽谤,可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避免因 “情绪化反应”(如与家长争吵、罢课)导致问题升级,既损害自身形象,也无法有效维权。

教师的道德修养与法制修养并非 “割裂的两个部分”,而是 “内在价值” 与 “外在规范” 的统一:

道德修养是法制修养的 “灵魂”:若只有 “法制修养” 而无 “道德修养”,教师可能会陷入 “机械守法”—— 只做 “法律允许的事”,不做 “道德倡导的事”(如虽然不体罚学生,但对学生冷漠无视),无法真正实现 “育人” 的温度;法制修养是道德修养的 “底线”:若只有 “道德修养” 而无 “法制修养”,教师可能会因 “好心办坏事” 触碰法律红线(如为了 “激励学生” 而公开成绩排名,侵犯学生隐私权),最终损害学生权益,也让 “道德” 失去意义。

因此,教师培育学生的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需先实现自身 “道德与法制的协同提升”—— 以道德修养树立 “育人的方向”,以法制修养划定 “行为的边界”,最终成为 “德法兼修” 的教育者,才能真正引导学生成长为 “有道德、守法律、有担当” 的合格公民。

来源:百姓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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