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男子跳桥却打捞出女性遗体?目击者发声,三重红线千万别踩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6 21:36 1

摘要:浙江宁波,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在宁波市海曙区看到有人跳河,“跳下去的和打捞起来的非同一人”,引发关注。

浙江宁波,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在宁波市海曙区看到有人跳河,“跳下去的和打捞起来的非同一人”,引发关注。

#曝男子跳桥却打捞出女性遗体#

目击者发布视频,并且视频配文称:“亲眼所见,一点都不犹豫就跳了下去,结果打捞起来不是同一个人,太恐怖了。”

据潇湘晨报报道称,目击者石先生介绍,男子跳桥发生在中午12时40分左右,事发位置位于新典桥。他现场看到,有人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派出所民警以及水上公安等均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之后,水上公安的快艇从水里打捞出一具遗体。石先生称,跳桥的是一名男士,但打捞起来的是一具女性遗体。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水上公安的快艇上疑似挂着一具遗体。

记者从海曙区段塘街道办事处核实到,25日中午在新典桥确有发生跳桥事件,但不清楚具体的救援情况。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为什么这么多人自杀?不是说生活越来越好吗?最近宁波怎么回事?这次是新典桥?现在的人压力太大了,心理又太脆弱了!生活不易,好好活着!

也有不少网友吐槽:快艇这样拖着遗体是不是对遗体极大的不尊重呢?既然说是打捞那干嘛不捞起来呢?还让在水里泡着?

也有不少网友调侃:一个人翻白眼了,有说上人工呼吸的,有说做心肺复苏的,有要掐人中的,就没一个让把掐在脖子上的手松开的

还有不少网友建议:不是走投无路谁想自杀?接着打捞,肯定还有一个!大家的生活压力都很大。但是跳河轻生,解决不了问题,只会给自己家人(特别是父母、孩子)带来伤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场视频传播可能踩到法律雷区!

首先,根据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即便拍摄公共场所场景,如果清晰拍到遇难者面部特征或身体隐私部位,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民法典》第994条也明确: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担责!

所以说,告诉大家一个冷知识,看到突发事件就举起手机拍?先看看这些法律规定!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就有典型的案例,法院认定未经同意将他人争执视频发到微信群即属违法。更要注意的是,若视频中出现遗体未做模糊处理,可能违反 法律对特殊群体隐私保护的规定。

二、网友评论不是法外之地,大家都应该理性吃瓜!

首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7条明确:严禁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事件中,发生的跳河自杀事件,又比较奇特。评论区里的"压力大就跳河""心理太脆弱"等言论暗藏风险。

根据最高法指导意见,网络发言若带有贬损、丑化性质,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比如说,被告在业主群发辱骂视频被判道歉赔偿。

特别提醒:若有人编造"打捞过程有黑幕"等虚假信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赔偿,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

三、死者也有尊严,救援操作规范有讲究!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遗体运输必须由殡仪馆专用车辆!

本事件中,网友热议的"快艇拖遗体"是否违法?

虽然现行法律对遗体处置程序无明文规定,但参考人格权保护原则,遗体仍受人格尊严保护。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

1.避免暴露遗体隐私部位;

2.不得故意展示遗体惨状;

3.及时移交殡仪部门。类似案件中,警方因规范处置视频证据被法院认可。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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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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