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看电影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娱乐活动,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看电影的过程中其实隐藏着不少法律问题。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来聊聊这些与看电影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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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看电影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娱乐活动,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看电影的过程中其实隐藏着不少法律问题。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来聊聊这些与看电影相关的法律知识。
观影受伤谁担责
影城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某周六晚上7点多,黄小姐与同事到一家电影院看电影。黄小姐因故迟到,在检票入场时放映厅内已经关灯。她借助微弱的光线,摸黑步入放映厅寻找座位。不料刚走了没几步,黄小姐在上台阶时一脚踏空,摔倒受伤。经诊断,黄小姐左外踝撕脱骨折。
黄小姐认为,电影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于是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电影院辩称,放映厅门口有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且地下射灯已全部打开,符合安全标准,黄小姐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放映时,观众的视觉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观众和电影院管理方都需要尽更大的注意义务或采取措施以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本案中,黄小姐作为成年人,迟到入场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电影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在观众进出时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电影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电影院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为观众提供安全的观影环境。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观众的视觉受限,电影院应采取必要的引导措施,如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开启必要的照明设施,以防止观众受伤。然而,观众作为成年人,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尤其是在迟到入场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行走。本案中,黄小姐的受伤主要是由于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但电影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提醒,电影院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引导措施,为观众提供安全的观影环境。同时,观众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尤其是在特殊环境下,如迟到入场或中途离场时,要格外小心,避免发生意外。
盗录电影售卖
侵犯著作权需要付出代价
范某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某电影院的经营权,并请李先生帮其进行经营管理。他从网上购买盗录设备,教李先生如何录制电影音频、视频,然后以自己看电影为名,安排李先生盗录了数十部春节档的电影,并通过软件将盗录的音频、视频合成制作成盗版影片。
随后,范某利用私人影咖无法获得最新电影播放权的漏洞,通过微信添加全国各地的影咖业主,将盗版影片加密后存储在云盘共享群中,收取包月费,非法获利。至案发时,范某通过盗录电影售卖违法所得达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视听作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虑范某的犯罪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犯罪的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电影作为视听作品是创作者的心血结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范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其通过盗录电影并售卖牟利,不仅破坏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尊重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抵制盗版行为,支持正版电影。同时,电影从业者也应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