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看强奸未婚妻:明朝严惩绞死,清朝赔款二十两了事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26 16:11 1

摘要:2023 年山西大同那起备受瞩目的订婚强奸案,让法律与道德的困境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男方被羁押,事件持续发酵。其实,这类事件在古代也屡见不鲜。不同时代对其判罚差异巨大,背后折射出法律体系的演变、社会观念的更迭。深入探究古代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2023 年山西大同那起备受瞩目的订婚强奸案,让法律与道德的困境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男方被羁押,事件持续发酵。其实,这类事件在古代也屡见不鲜。不同时代对其判罚差异巨大,背后折射出法律体系的演变、社会观念的更迭。深入探究古代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能为我们理解当下提供独特视角。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历经漫长发展,从西周《吕刑》、战国《法经》,到秦朝《秦律》、汉朝《九章律》,逐步走向完善。战国时期李悝所著《法经》意义非凡,首次将 “强奸” 明确列为犯罪。其中规定,已婚女子有外遇处宫刑,男子犯强奸罪则处死。不过,《法经》虽构建了基本框架,却未对 “强奸罪” 作出明确定义,执法尺度多依赖官员判断和大众认知。

秦朝律法以严苛著称,可在 “强奸” 判罚上却比战国稍轻。《秦律》记载,强奸犯需黥面并服苦役,通奸男女则充为奴隶。这一时期的进步在于明确区分了 “强奸” 与 “和奸”。到了汉朝,律法进一步发展。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通奸男女黥面做苦役,强奸者除服苦役外还要斩左脚脚趾。而且,若犯罪主体是官吏,罪加一等,官吏通奸按 “强奸” 论处。例如,江都王刘建荒淫无道,其罪行中就包含 “淫虐罪”,这表明当时法律已涵盖侮辱女性等罪名,司法层面取得显著进步。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律法的成熟阶段,《开皇律》和《唐律疏议》构建起完备的刑事、民事律法体系。《唐律疏议・杂律》规定,普通通奸男女各囚禁一年半,强奸则囚禁两年;若造成更严重后果,如致死,将加重判罚。若强奸已婚女子,不仅要囚禁两年,还会被流放三千里,这一规定虽在现代看来有失偏颇,但反映出封建社会对伦理问题的重视。此外,“强奸未遂” 可减轻一个等级判罚。唐朝有官员强奸已婚婢女致其自尽,该官员最终被流放三千里。

宋朝律法在唐朝基础上更加成熟,《宋刑统》对 “强奸案” 处罚加重。因强奸致死的,犯人处以绞刑;若受害女子为 15 岁以下,即便女方同意也按强奸论处,体现出对 “幼女” 的保护意识。南宋时期,某富商强奸佃户之女致其自杀,富商被判绞刑,财产赔偿给女方父母。宋朝还新增 “众奸”(轮奸)罪名,规定 “诸众奸者,徒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出现了史料记载的第一起未婚夫强奸未婚妻案。某士子婚前强暴未婚妻,导致女方投井。官府以 “逼死人命” 判男方充军,并因双方有婚约而减等处置。

明清时期,未婚夫和未婚妻被视为 “既定夫妻”。《大明律》规定,女子订婚后反悔要杖责六十,若另嫁他人则杖责一百。但对于未婚夫强奸未婚妻,“强暴者以凡奸论”,即按普通强奸定罪,而《大明律》中 “强奸者绞”。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困境。女子告发可能使男方被绞死,男方父母会反对解除婚约,女子若强行解除婚约将受重罚,甚至可能要抱着男方牌位嫁过去。权衡之下,许多女子只能选择默默忍受,嫁给施暴的未婚夫,背后饱含着无数女性的无奈与痛苦。

清朝的《大清律例》基本沿袭《大明律》,但在未婚夫强奸未婚妻案件的量刑上明显减轻。嘉庆年间广东某案,男方强行亲近未婚妻,女方反抗,女方家长要求解除婚约。官府考虑双方已订婚,最终判男方赔银二十两,婚约照旧。这一案例反映出清朝对此类事件处理相对温和,倾向于大事化小,让双方继续完成婚约。

回顾历史,从明朝对这类案件的严苛判罚,到清朝的相对宽容,法律的执行空间因时代和背景的变化而改变。这不禁让人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困境。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三个原则至关重要。首先是尊重彼此,无论是订婚还是已婚,尊重女性意愿是基本准则。其次是守法,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每个人都应遵守,不能因道德标准难以企及就突破法律红线。最后是与时俱进,不同时代对同一行为的认知和处理方式不同,法律也应顺应时代发展作出调整。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从先秦到明清,中国的社会和律法不断进步完善。以史为鉴,当下在处理类似法律与道德困境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寻求符合时代价值观、让大众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来源:转转历史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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