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首先,法院会先判断发布行为是否违法。被告发布信息发布的是真实信息,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违法;若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则属违法行为。如发布信息中使用恶毒、侮辱性词汇,或编造虚假出轨情节,则可能违法。
在婚姻期间,一方因对方出轨而在网络上发布出轨双方信息,出轨双方以损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判决原则和依据通常如下:
首先,法院会先判断发布行为是否违法。被告发布信息发布的是真实信息,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违法;若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则属违法行为。如发布信息中使用恶毒、侮辱性词汇,或编造虚假出轨情节,则可能违法。
其次,法院会判断是否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需判断出轨方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信息发布而实际降低。在类似的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被告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的行为使自己名誉受到明显贬损、社会评价降低,若有证据证明大量不特定人群知晓相关信息且导致出轨方在工作、社交等方面受到负面评价,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则更可能被认定名誉受损 。
然后法院会判断发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发布信息的行为和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如因被告的发布行为确实导致出轨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原告方的社会交往,甚至造成原告社会性死亡的后果,则侵权行为是成立的。若原告的确即使发布信息,但因其他因素导致出轨方社会评价降低,或发布信息后未引起他人关注、未对出轨方产生实质影响,因果关系则难以成立。如被告发布信息后很快被管理员删除,未引起围观评论,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其与原告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被告发布信息的主观意图:如果发布方发布信息是为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出轨方改正、维护婚姻等善意目的进行信息发布,主观过错较小;若发布的目的是为恶意报复、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则过错较大。
如多次在不同网络平台大量传播出轨信息,远超合理维权范围,可认定主观存在恶意;若因出轨方长期拒绝沟通、屡教不改,发布方无奈发布信息,且目的是挽救婚姻或寻求外界帮助,与故意诋毁有别。若发布方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如为在财产分割中占据优势而恶意传播,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侵害行为 。
然后还要考虑信息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的,更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在多个大流量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或信息在特定行业、社区广泛传播,导致众多人知晓,对出轨方名誉损害程度较大;若仅在小范围特定人群中传播,且影响有限,可能不构成侵权 。
谭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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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丽说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