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人与子女的房款之争 | 至正-法官札记184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01 17:43 1

摘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正是因为家庭纠纷中会牵扯许多恩怨情绪,外人很难判断是非曲直。近日,我们审理了一起百岁老人与子女间的合同纠纷,当亲情遇上契约,该如何厘清这道难题?

本期主笔:高胤

少年家事庭法官

(更多风采见文末)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正是因为家庭纠纷中会牵扯许多恩怨情绪,外人很难判断是非曲直。近日,我们审理了一起百岁老人与子女间的合同纠纷,当亲情遇上契约,该如何厘清这道难题?

母亲与子女订立家庭协议

李奶奶现年百岁高龄。2002年丈夫去世后,为了处理好遗产继承等事宜,李奶奶与六位子女共同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丈夫生前购置、租借的五处房屋(包括案涉甲处公房及乙处私房)按照六子女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

2009年,小儿子明明擅自将甲处公房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自己。

2021年,李奶奶将乙处私房出售,售房款将近3000万元。此后,李奶奶将售房款均分成六份,分给五个子女各一份,但仅向明明支付了200万元。

明明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李奶奶及其他子女共同支付售房款的差额200余万元。

老人是否应支付售房款差额

李奶奶与其他子女认为,由于明明擅自将甲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变相导致其他兄弟姐妹无法主张甲处公房利益,明明已经违约在先,故李奶奶无需再按照家庭协议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且明明已实际获得甲处公房及200万元售房款,相较其他子女并未少分得利益。李奶奶不愿意再支付售房款,其他子女也均同意不再主张甲处公房利益。

明明则认为,甲处公房与乙处私房相互独立,应该分别结算。甲处公房并非产权房,没有市场价值,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协议有效应遵照履行,明明有权分得六分之一售房款,而甲处公房的争议应另案处理,遂判决李奶奶支付明明售房款差额200余万元。

家庭协议应全面履行

一审判决后,明明及李奶奶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李奶奶又以明明为被告在一审法院提起分割甲处公房的诉讼。由于甲处公房的特殊性质,为了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李奶奶在该案诉讼中申请了对甲处公房进行评估,该案正在等待评估结果。

就本案而言,合议庭认为,明明在未经家庭协议签订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协议所涉房屋尚未全部完成处分前就将甲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已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家庭协议所涉五处房屋的再分配,应遵循整体分配的原则,因为这一协议是各方对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考量结果,而非单独对于某一处房屋的处理。明明在不同意分配甲处公房的基础上仅起诉要求获得乙处私房售房款差额,缺乏相应依据。

在明明违反约定后,李奶奶仍愿意支付明明售房款200万元,从而使得各方总体获得的利益符合家庭协议确定的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原则。李奶奶及其他子女主张在不分配甲处公房权利的基础上,不再向小儿子明明支付乙处私房售房款,理由尚属合理,也便于最终解决各方的争议。因此,二审驳回了小儿子明明的诉讼请求。

后续,在二审判决后,李奶奶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了分割甲处公房的诉讼。至此,李奶奶一家的纠纷告一段落。

法官心语:

父母与子女间有着亲密的血缘关系,彼此之间具有天生的信任感。而契约精神则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后,按照约定的条款和规则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期待对方同样履行承诺,不轻易违约的精神。

当家庭成员通过签订家庭协议分配财产,其约定内容往往会包含家庭成员对于利益均衡的妥协和让步,协议订立者更应该信守契约,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在部分家庭成员未按约履行时,其他家庭成员调整自己的履行方式或履行内容以应对不按约履行产生的结果,其目的是继续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及利益均衡,该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未导致明显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该调整行为应被尊重,父母长辈或家庭成员为了家庭和睦所做的良苦用心,应被理解和支持。当亲情遇上契约,我们要努力去做的,就是在用司法公正坚守契约精神的同时也能守护千万家庭的安宁与和谐。

来源:带你去看头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