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犬只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赣州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犬只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以下简称“五区”)。五区政府(管委会)各自组织划定辖区内养犬管理区域。养犬管理区域见附件1。
二、养犬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危险犬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犬只名录见附件2。
三、养犬管理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固定的居所。养犬单位应当有护卫守护等合理用途需要,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四、养犬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免费登记挂牌。
(一)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居住地附近的犬只定点免疫点,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养犬登记,也可通过定点免疫点名单见附件3。
(二)登记时,养犬人将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等材料及犬只免疫证明、照片等信息上传。待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凭电子养犬登记证明到居住地附近的定点免疫点领取犬牌并绑定。
(三)单位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个人申请程序进行养犬登记。
(四)饲养的犬只转让、遗失、死亡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通过“赣州智慧养犬”小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五)养犬登记每满一年进行线上信息复核,因狂犬免疫到期等原因导致复核未通过的,养犬登记及犬牌将失效。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犬只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的除外。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粪便。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违法违规养犬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管理发现的流浪、无主犬只,将予以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违反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区域
附件2
危险犬只名录
附件3
犬只定点免疫点
来源: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