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际上,分割一方持有的加密资产并非一个新问题,早在2010年左右比特币价格开始上涨时就已经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实际上,分割一方持有的加密资产并非一个新问题,早在2010年左右比特币价格开始上涨时就已经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但是,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答案。
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司法案件中,关于加密资产分割的问题依然少有实践,即使一方在诉讼中提出对方持有经济价值巨大的加密资产,法院往往考虑到执行难的现实情况,常以无法估值、国家禁止流通等理由,拒绝予以处理。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从双方角度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01
加密资产是否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伙伴们对于加密资产的认知存在误区,这主要是因为2021年我国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对加密资产的否定性评价。
但实际上,加密资产的财产价值早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569号案例裁判理由: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所以,虽然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加密资产(特别是加密货币)目前仍不能被视为一种法币,但却不妨碍将其作为一种特殊虚拟财产予以处理。
从婚姻家事的角度来说,飒姐团队认为,其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在离婚过程中予以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所得。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也再度明确:配偶一方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上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加密资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可以进行分割。
02
加密资产分割的司法实践难点
(一)难以证明对方持有加密资产
加密资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当前常见的USDT、USDC或BTC、ETH要不是储存在各大交易所的线上热钱包中,要不就是存储在自己物理持有的冷钱包中。同时,加密资产还具有匿名性(公钥不显示持有人身份)、点对点全球瞬时交易等技术特征。
所以,要证明:(1)某人持有某个特定的加密资产钱包/账户;(2)某个特定的加密资产钱包/账户中的加密资产归属于某人。对于一般居民而言并不容易。
即使是刑事案件中,要证明“某人持有加密资产”也并不简单。专业的侦查机关往往也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梳理海量交易数据(如金析为证)来这一事实予以证明,并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只是概括的知晓另一方持有大量加密资产,是没有办法请求司法分割的。
(二)难以为加密资产估价
加密资产的种类较多,定价方式也各不一样。
对于USDT、USDC等稳定币来说,定价相对简单,其所锚定的资产据大部分情况下是价值稳定、波动极低的他国法定货币或特定资产。以USDT为例,其与美元一比一兑换,因此,直接以美元汇率确定其财产分割时的价值即可。
对于BTC、ETH等市值币来说,定价就比较麻烦了,此类加密资产主要是存在市场波动大的问题,并且,部分市值币盘子小,很容易丧失流动性,因此难以对此类市值币定价。当然,如果是BTC、ETH这类认可度高的币,其具有相对透明的“公价”可予参考。
对于NFT、DeFi&GameFi&XFi等特殊的加密资产,那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全球司法实践经验都不多。
(三)难以执行
伙伴们要知道,区块链创造者的初衷就是建立一套依赖于技术信任即可自行运转的金融系统,去中心化是其技术核心特征。在此之上建立起来的加密资产天然的带有这种技术烙印,这就使得加密资产成了一种高度依赖于持有人配合才能操作的财产。
所以,如果持有方不配合执行,实践里其实是比较难办的。
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冻结、扣押、处置加密资产没有主动权,其既不能直接像要求银行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一样要求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公链对某个账户及账户中的加密资产进行冻结,更不能要求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直接划拨被冻结的加密资产。
甚至于,我国法院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起一套与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大量执行法官对于如何执行加密资产也是两眼一抹黑,这就使得加密资产的执行难上加难。
03
夫妻加密资产分割实操
(一)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
成功实现分割
目前,如果要切实有效且有法律保障的分割加密资产,只能通过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操作。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贺某与冯某离婚案,贺某与冯某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数字货币现估值240万。一人一半,考虑到资产变动过大,贺某不宜持有,变现困难。冯某承诺欠贺某120万元人民币。待形势好转时,归存贺某欠款,还款期限最多三年,三年后还款120万元人民币。赔涨和贺某无关。
后续,双方因离婚协议履行纠纷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双方在2008年6月13日的最后一份财产分配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数字货币的现值、分配数额、支付时间等均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离婚协议中确定的义务。
最终判决:冯某给付贺某人民币120万元。
综上,我们可以给出结论,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想要分割加密资产,那么必须通过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操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到:
(1)将加密资产以人民币为单位估值作价;
(2)明确约定,一方应当以人民币“回购”夫妻共同加密资产份额;
(3)明确约定支付时间。
同时,飒姐团队还建议,如果可能,应当要求持有加密资产的一方披露自己持有的加密资产情况,包括钱包地址、加密资产种类等,以便公平分配。
(二)如何防止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持有的加密资产?
原则上来说,按照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不应以任何不当方式逃避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践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方确有理由不愿分割自己持有的加密资产。清官难断家务事,飒姐团队不做评价。从实践上来说,如果双方未通过离婚协议披露并明确分割加密资产,诉讼时一方不能够证明另一方持有加密资产,那法院基本上就不会判决分割,甚至直接不予处理。
如前所叙,加密资产虽然链上数据公开,但如何证明“某人持有某钱包”确实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夫妻一方知晓另一方的公钥,能够看到账户上的加密资产数额,除非持有人自认,否则几乎不能够证明账户以及加密资产的权属。
实践中,即使证明了一方确实持有某钱包以及钱包中的加密资产,在没有强力手段冻结该钱包的情况下,双方信息极为不对等,持有人可以通过主张“被盗”“被骗”“投资失败”等来解释账户资金损失。
写在最后
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扩大与应用范围的扩张,其正在迅速进入我国民商事的各个角落,后续对于加密资产的处理、分配、分割等事宜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常见。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建立一套相关处理制度,以更高的保障居民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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