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变更履行内容、期限、方式。但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也是合同,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陷入履行僵局,怎么办?此时应否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
人民法院案例库: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怎么办?
约定的给付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协议客观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阅读提示:
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变更履行内容、期限、方式。但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也是合同,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陷入履行僵局,怎么办?此时应否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约定的给付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和解协议客观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件简介:
1.2004年7月29日,北仲0492号裁决书确认:联合资源公司与中防院合同终止,中防院应撤出燕郊校园。联合资源公司后向三河法院申请执行。
2.2005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双方就资产进行评估、交割、拍卖后,中防院按阶段撤出燕郊校园。
3.2006年至2016年,双方就资产评估产生争议,经法院多次主持协商仍未就如何履行和解协议达成一致。
4.2016年3月,双方均向三河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联合资源公司要求恢复执行0492号裁决书、中防院撤出校园,中防院要求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5.2016年5月30日,三河法院认为,联合资源公司作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裁定双方按和解协议约定方式处置资产。联合资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廊坊中院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向河北高院申请执行监督。
6.2017年,河北高院认为,双方在和解协议履行发生分歧后,三河法院已在事实上继续执行0492号裁决书,时隔多年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有违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监督裁定撤销原裁定、继续执行0492号裁决书。中防院不服监督裁定,申诉至最高法院。
7.2018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客观无法继续履行,且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监督裁定继续执行0492号裁决书。
争议焦点:
应否继续履行案涉和解协议?
裁判要点:
一、本案和解执行协议并不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更改。
(一)要构成债的更改,当事人之间应有以新债务成立完全取代并消灭旧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认为,所谓债的更改,即设定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并使旧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债的更改,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以新债务的成立完全取代并消灭旧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中防院与联合资源公司并未约定《协议》成立后0492号裁决书中的裁决内容即告消灭,而是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履行0492号裁决书。该种约定实质上只是以成立新债务作为履行旧债务的手段,新债务未得到履行的,旧债务并不消灭。因此,本案和解协议并不构成债的更改。
(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后,才能使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消灭。
最高法院认为,按照一般执行和解与原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只有通过和解协议的完全履行,才能使得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执行程序得以终结。若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履行,则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不能消灭。申请执行人仍然得以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从本案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情况来看,该协议中关于资产处置部分的约定,由于未能得以完全履行,故其并未使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即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这一裁决内容仍需执行。中防院主张和解执行协议中的资产处置方案是对0492号裁决书中撤出校园一项的有效更改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涉案和解协议的部分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无法确定该协议的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承担,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一)涉案和解协议的部分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
最高法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具有合同的性质。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这就要求权利义务的具体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本案和解执行协议约定了0492号裁决书未涵盖的双方资产处置的内容,同时,协议未约定双方如不能缔结特定的某一买卖法律关系,则应由何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内容。整体来看,涉案和解协议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中防院将该和解协议理解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并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落实,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二)涉案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不能执行完毕。
最高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双方各执己见,一直不能达成关于资产收购的一致意见,导致本案长达十几年不能执行完毕。如以存在和解协议约定为由无限期僵持下去,本案继续长期不能了结,将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无理由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从整个案件进展情况看,双方实际上均未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执行法院也一直是在按照0492号裁决书的裁决推进案件执行。
(一)法院始终按照0492号裁决书的裁决推进案件执行。
最高法院认为,一方面,从2006年资产评估开始,联合资源公司即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执行,此后虽协商在一定价格基础上由中防院收购资产,但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并不存在中防院所述其一直严格遵守和解协议,联合资源公司不断违约的情况。此外双方还提出了政府置换地块安置方案等,上述这些内容,实际上均已超出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改变了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不能得出和解执行协议一直在被严格履行的结论。另一方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自2006年双方在履行涉案和解协议发生分歧时,一直是以0492号裁决书为基础,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包括多次协调、组织双方调解、说服教育、现场调查、责令中防院保管财产、限期迁出等,上级法院亦持续督办此案,要求尽快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落实和解协议等,只是实务中的一种工作方式,本质上仍属于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不能被理解为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中防院认为执行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0492号裁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
(三)本案不是对执行依据的恢复执行,而是对执行依据的继续执行。
最高法院认为,此外,关于本案属于继续执行还是恢复执行的问题。从程序上看,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并未下发中止裁定,中止过对0492号裁决书的执行;从案件实际进程上看,根据前述分析和梳理,自双方对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后,执行法院实际上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对0492号裁决书的执行。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对此前已经中止执行的裁决书恢复执行的问题,而是对执行依据的继续执行,故中防院认为本案属于恢复执行而不是继续执行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裁定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对0492号裁决书是否继续执行,与本案事实相符,并无不当。
四、对于和解执行协议中约定的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部分,当事人应另行救济途径。
最高法院认为,和解执行协议中约定的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部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程序解决。从履行执行依据内容出发,本案明确执行内容即为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而不在本案执行依据所包含的争议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监督裁定继续执行0492号裁决书。
案例来源: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入库编号:2019-18-5-203-003
实战指南:
一、通说认为,“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包括主观履行不愿与客观履行不能,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均可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在执行实践中,对于因被执行人主观不愿、进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少有争议。但是,涉及到何以构成客观上的不能履行,情况会稍显复杂。严格意义上,客观不能履行是一种给付不可能的状态,或因债务标的物理意义上损毁灭失,或因债务主体丧失给付能力、处分权等。实体法规定还有一类针对所谓的“僵尸合同”的情形,也即通常所言的合同僵局,系多发于长期继续性合同领域的履行障碍。一方当事人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这类合同继续存续已丧失实际意义。当事人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提起诉讼,或将该条作为对抗继续履行请求权的抗辩权基础规范,都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具体到执行和解层面,申请人如果选择申请恢复执行,而不是就和解协议起诉,此时,法院理论上也应当查明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客观履行不能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恢复执行的决定。
二、本案是因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但是,如果和解协议本身存在约定瑕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恢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最高法院首先回归了对和解协议可履行性的分析。案涉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未就资产处置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双方就财产如何估值、何时履行撤出义务等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协议缺乏根本确定性、可履行性。此外,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也考虑到和解协议陷入履行僵局的要素,在长达十几年的协商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案件不能执行完毕,在此背景下要求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并无益于实质化解纠纷。
综合以上,要确保执行和解目的实现,当事人需要首先确保和解协议是具体明确的、可履行的。如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一来是极大程度降低了债权人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债权的效率,二来也容易引发类似本案的争议,即使债权人想通过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获得救济,法院也需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客观履行不能。如果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协议当事人救济无门。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产生分歧,并且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延伸阅读:
1.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无法确定该协议的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案例1:《张某某、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执监96号]
内蒙古高院认为,结合申诉人张某某在申诉状的自述及2017年2月14日的执行笔录,张某某与郝某某对和解协议的税费等内容存在争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本案和解协议的“房屋设计配套”和“房屋手续”部分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无法确定该协议的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承担,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具有合同的性质。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这就要求权利义务的具体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本案和解协议约定了(2015)乌前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调解书未涵盖的双方资产处置的内容,同时,和解协议未约定双方如不能缔结特定的买卖法律关系,则应由何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内容。整体来看,涉案和解协议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鉴于本案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双方各执己见,如以存在和解协议约定为由无限期僵持下去,本案继续长期不能了结,将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没有理由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张某某将该和解协议理解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并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落实,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2.执行和解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例2:《强荣利、李瑞贤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2执复144号]
包头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李某从(2013)包青民一初第6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丽珍房屋拍卖款及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强荣利领取的执行案款中领取执行回转案件案款。现张丽珍的房屋经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未取得拍卖款;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已被达拉特旗法院执行,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而按照一般执行和解与原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只有通过和解协议的完全履行,才能使得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执行程序得以终结。若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履行,则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不能消灭。申请执行人仍然得以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在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未得以消灭的情形下,青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强荣利名下房产并无不当。
3.“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包含主观上拒绝履行和客观上履行不能。
案例3:《温岭荣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案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0执异52号]
荆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中的“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包含主观上拒绝履行和客观上履行不能。本案中,案涉《协议》约定拟执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导致协议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应认定为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赋予的纠纷解决选择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据此恢复执行并实施相应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广业控股有限公司、金某根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李营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