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是否合法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30 13:56 1

摘要: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劳动争议处理时想要让员工乖乖配合做笔录是越来越难以完成的任务,因此,很多时候用人单位的HR会想到能否通过偷偷录音来取证,那么这种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的做法是否合法?所获得的录音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案例:高某与甲传播公司劳

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劳动争议处理时想要让员工乖乖配合做笔录是越来越难以完成的任务,因此,很多时候用人单位的HR会想到能否通过偷偷录音来取证,那么这种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的做法是否合法?所获得的录音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案例:高某与甲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6年4月1日,高某入职甲传播公司担任销售,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2016年,高某招生人数为47人,但公司未按约定发放提成工资,高某愤而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高某提供的其与甲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陈某提到50人以下(含50)提成标准为每人500元,50-60人按每人600元提,高某提供的招生明细表显示2016年录取并成功缴费人数为60人。法院认为,高某在仲裁笔录中自认其中47人为其个人招收,故甲公司应给付被告高某业绩提成23500元(47*500元=23500元);甲公司称提成为5%,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及业绩提成标准的变化已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故对甲公司主张的业绩提成为5%,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高某提供了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虽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该证据并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法院采纳该证据,判令甲公司向高某支付业绩提成23500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偷录的谈话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为什么大家一直以来在头脑里有个概念就是“录音需要征得对方同意”,这是有原因的。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该批复内容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录音需要征得对方同意”的说法深入人心,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出台,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出台后,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除这些情形外,其他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有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6条也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哪些行为叫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呢?比如说有人将录音笔偷偷地塞到其他人家中沙发下甚至枕头下面偷录,这个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的谈话录音是在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即使未经对方同意进行录音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的。

来源:案件前线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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