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解雇”须“显性治理”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4 15:25 1

摘要: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该地某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称其“被减员”,随后将其移出群聊。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支付赔偿金。这一案件,让“隐性解雇”这一用工“暗礁”再次浮出水

作者:钱立功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该地某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称其“被减员”,随后将其移出群聊。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支付赔偿金。这一案件,让“隐性解雇”这一用工“暗礁”再次浮出水面。

在当下复杂的劳动用工环境中,“隐性解雇”正悄然侵蚀着劳动者权益。它不同于传统的明确辞退,而是企业通过将员工移出工作群、群发解雇通知、收回工号钥匙、关闭办公系统权限等隐蔽手段实现解雇或迫使员工主动离职。更有甚者,一些企业通过大幅降低员工薪资待遇,或将员工调至偏远地区、完全陌生岗位等,试图让员工不堪重负而主动离职。“隐性解雇”的滋生,根源在于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与短视算计。在一些企业眼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遵守裁员流程等成本过高,尤其是面临经营困境时,“隐性解雇”成为他们眼中“零成本”减负的“捷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隐性解雇”及变相解雇行为,公然违背这一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等基本权益。不仅如此,这种行为还扰乱了正常劳动力市场秩序,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平的根基。

对劳动者而言,“隐性解雇”带来的困扰与伤害更是不容小觑。“隐性解雇”因其间接性与隐蔽性,即用人单位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不仅给员工带来巨大心理压力,还造成员工搜集证据困难重重。

“隐性解雇”还需“显性治理”。面对这一难题,需多方协同发力,形成有效治理格局。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法律的模糊地带正成为企业精心设计“隐性解雇”的灰色空间。比如,在降薪逼迫解雇方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但一些企业通过绩效考核“合法扣除”实现变相降薪之目的,倒逼员工离职。因此,只有明确“隐性解雇”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才能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维权。此外,还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隐性解雇”行为。

企业自身也应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只有通过合法、合理、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劳动者作为自身权益的第一守护者,在遭遇“隐性解雇”时,也不能消极等待、坐以待毙。要保持冷静与理智,通过书面沟通、邮件等方式,明确要求企业对相关异常行为作出解释,并留存好一切相关证据。若企业持续实施不合理调岗、降薪等行为,应果断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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