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答: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互相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发生在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实习期是在校学生积累经验技能的期间,也是实习单位考察潜在人才的机会,不包含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约定,若实习生毕业后正式入职实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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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互相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发生在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实习期是在校学生积累经验技能的期间,也是实习单位考察潜在人才的机会,不包含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约定,若实习生毕业后正式入职实习单位,则以其在校期间的实习期抵扣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该约定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习单位经过实习期,认为已对实习生进行了充分考察,其自愿放弃设定试用期的权利,于法不悖。另,提醒注意,对于已毕业的求职者,用人单位不应再与其约定实习期,仅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以实习期替代试用期的,存在意图规避试用期期限限制义务的可能,或企图剥夺劳动者在试用期应享有的权利。即便用人单位称劳动者为实习生,因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实习期”也被视为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试用期”。2
有一个朋友因为欠我钱未还而将其名下房屋抵债给我了,我也已经入住房屋,但是因为他的原因拖延以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现在该房屋因为该朋友欠别人钱而被法院查封且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想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情形,我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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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引渡案件中如何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根据《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向外国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所指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时应注意以下要点:一是,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确实受我国刑事司法管辖,只需假定“该行为如果受我国刑事管辖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我国对该行为有刑事管辖权,根据引渡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反而可能构成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二是,引渡请求书需载明相关犯罪事实、证据材料以及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已构成犯罪的说明,人民法院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该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是否构成犯罪,引渡请求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请求国负责。三是,双重犯罪原则仅要求构成犯罪的对应,而非罪名的对应。例如,一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暴行罪,而在我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仍然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四是,双重犯罪原则是符合引渡条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4
公司原股东是否可以对滥权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因滥用股权而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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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对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是否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解答: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多以判决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日期,但问题是,“判决之日”是一审判决之日,还是二审判决之日?是判决作出之日,还是判决生效之日?可见,采取此种方法,合同解除的日期显然不具有确定性。基于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这种合同解除的情况明确规定应当以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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