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内060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常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常胜以其患有癌症晚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东胜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告
(2025)内0602刑更3号
罪犯刘常胜,曾用名刘增昌,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内060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常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常胜以其患有癌症晚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经查,2025年4月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罪犯刘常胜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鉴别意见为根据现有材料及临床医学专家的会诊意见,罪犯刘常胜患直肠癌伴肝多发转移、脾转移癌、腹腔多发转移癌的诊断明确,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目前罪犯刘常胜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于4月10日向东胜区人民检察院送达该鉴别意见书并征求意见,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1日作出回复,同意对罪犯刘常胜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常胜暂予监外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中国五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