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25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吸收各地实践探索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长江系统性
在2025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吸收各地实践探索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成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必须担负起的责任。如何准确理解《意见》精神,推动《意见》的落地实施,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本栏目特邀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天宝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在2025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践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长江全流域治理进入法治协同新阶段。《意见》以系统性思维破解“九龙治水”困局,为守护中华民族母亲河构建了坚实的法治屏障,更为全球大河流域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具体表现在多维联动、责任衔接与内外协同三个方面。
一是多维联动,构建长江流域协同治理新格局。《意见》系统性构建了覆盖长江全流域、贯穿执法司法全流程的协同治理体系。其一,强化行政机关内部配合,凝聚流域治理核心合力。构建长江全流域协同治理体系,需要打破传统行政壁垒,深化各部门间高效配合。长江流域横跨多省市,涉及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农业农村等多个职能部门。《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制度机制”。同时,河(湖)长制的深化实施,整合了地方党政领导资源,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协调网络,显著提升了流域管理的整体性和执行力。其二,促进执法司法之间分工协作,构建跨域联动治理格局。长江流域具有显著的整体性、流动性和跨域性特征,既需要行政执法的协同保护,又需要贯穿全局的检察监督,还需要诉讼救济的后端保障。基于宪法规定与基本国情,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则更多地扮演着监督者与保障者角色。同时,宪法第一百四十条确立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三者的有机协同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具体至长江全流域治理,关键在于推动跨部门的实质性分工协作。例如,在信息共享方面,《意见》提出“共享长江流域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在案件移送衔接方面,《意见》强调应“加强长江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机衔接配合”。其三,落实公众参与制度,激发流域治理多元共治活力。《意见》着力提升流域治理综合效能,通过在自然保护地、文化遗产地与自然遗产地等重点区域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在生态环境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方面融入公众参与原则,从而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同时,《意见》将长江文化保护传承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注重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用文化载体传播法治精神,显著增强法治渗透力。除此以外,未来还应进一步畅通环境信息的发布渠道,培育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完善公众举报奖励机制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倒逼企业和政府守法尽责。
二是责任衔接,促进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协调。《意见》从执法司法理念、责任类型衔接与依法履职等方面出发,为长江流域环境法律责任的统筹提供了方向指引。其一,秉持预防性、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与修复。长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脆弱性和难恢复性的显著特点,单纯依赖事后重罚虽具威慑力,却往往难以逆转已造成的生态损害,而且忽视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有效救济。因此,强调预防性理念意味着执法司法关口前移,通过强化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检察建议等早期干预,从源头上减少损害发生。而恢复性理念则要求将重心从对违法者的单纯惩戒转向对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使受损的生态系统功能尽可能得到复原。其二,基于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目的、本质与功能上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应促进三类责任之间的协调。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同时触发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对平等主体间环境权益失衡的矫正,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直接救济特定受害者,聚焦于个体损害的修复与利益平衡。而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则更多地带有公法色彩,主要通过强制力方式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整体实现。三类责任在规制环境违法行为时呈现层次递进关系,若缺乏有效衔接,易导致责任体系碎片化。因此,应统筹考虑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责任,确保对违法者的制裁与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对受损权益的救济全面到位,形成层次分明、轻重有序、覆盖周全的责任闭环,既需避免责任缺位或重复,亦应防止处罚过苛或不足。其三,法院应遵循一定的权力边界,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面对长江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法院在个案处理和法律适用上展现一定的主动性确有必要,例如积极运用法律原则填补规则空白、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作为判决或调解内容等,这些创新举措能更灵活、更有效地实现生态修复目标,促使违法者主动担责,并发挥司法的规则形成和政策引导功能,然而,这绝非意味着司法恣意,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授权、程序正当和司法谦抑等原则,恪守其固有的裁判者角色定位,避免过度干预行政裁量权。
三是内外协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与全球实践重塑全球环境治理格局,逐渐实现了从参与者到引领者的跃升。长江流域作为贯通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地理枢纽,《意见》提出应“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携手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以促进涉外法治协同。申言之,对于国内法治而言,应以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系统性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一方面,及时修订长江保护法配套法规、细化生态补偿机制、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强化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确保国内规则与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国际绿色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以法治化手段降低“一带一路”合作中的环境合规风险,避免形成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提升跨境环境司法能力,完善域外证据调取、外国法查明及判决跨境执行规则,为“引进来”的外资企业和“走出去”的中资项目提供明确的生态环境合规指引,包括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环境法律风险评估与争端预防服务等,以法治确定性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于涉外法治而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重塑全球生态治理范式,依托“黄金水道”串联内陆开放高地与沿海国际门户,发挥长江经济带连接“一带一路”陆海通道的枢纽优势,构建覆盖全链条的生态环境规则,深度参与全球生态治理规则塑造。可借助RCEP、基础四国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平台,将长江流域治理经验转化为区域合作规则,积极主导制定跨境河流污染防治、绿色基建标准等软硬法规范。同时,通过国际环境公约履约、气候变化诉讼协作等实践,深入推进全球南南合作,深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流域治理中的适用,以中国法治智慧提升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话语权,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服务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目标上的同频共振。
综上所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流域治理进入法治化、协同化、国际化新阶段,不仅为长江保护注入了法治动能,更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树立了新标杆。基于《意见》,长江流域的法治协同需在三个方面深化探索:一是从行政机关内部配合、多元治理等角度出发,构建长江流域协同治理新格局;二是围绕执法司法理念、责任类型衔接与依法履职,促进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衔接;三是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球流域治理提供中国经验,展现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中国担当。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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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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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