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规定基于原先只能追溯股东的纵向股权穿透制度,发展为可以追溯其他兄弟公司的横向股权穿透制度,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把握这一制度,则值得我们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基于原先只能追溯股东的纵向股权穿透制度,发展为可以追溯其他兄弟公司的横向股权穿透制度,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把握这一制度,则值得我们讨论。
一、横向股权穿透制度之解析
根据《九民纪要》第11条的规定: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便是新公司法规定之滥觞,而实践中常见的“股东过度支配、控制、操纵公司”的情形,主要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此明确,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如(2016)浙02民终322号案¹,法院认为,东平齿轮公司将其优质资源转由金刚机器人公司继受,与金刚机器人公司存在公司平移、人格混同、利益转移,东平齿轮公司盈利能力随之丧失,减弱了承担最高额保证的能力,对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利益造成损害,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由金刚机器人公司对东平齿轮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横向股权穿透制度之扩展
除了公司股东外,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我们认为,其也应当适用横向股权穿透制度。通常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投资关系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投资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后者主要体现为隐名持股、间接持股等方式。通过直接投资控制公司主要是指从股权结构来看,虽然不具有控股地位,但却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人事安排及经营决策等实际支配公司的人。通过间接投资控制公司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间接控制目标公司,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另一种是通过间接持股关系控制目标公司,该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集团、关联公司之中。
(2)通过协议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主要是指通过托管协议、控制协议等契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常见于关联企业、公司重组等过程中。除了直接与公司签订契约的主体外,这类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包括通过征集投票权、代理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等广义的契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
(3)利用特殊身份关系控制公司
此类特殊身份关系主要体现为亲属关系。“亲属型实际控制人”主要存在于家族企业和封闭型公司中,即在非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公司法上的身份和职责但实际上行使着公司控制权的人,具体可体现为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族亲属之间。现实中,将亲属登记为目标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从而隐藏在背后实际操纵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
综上,对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来说,一定要确保其名下各公司财务明确且独立,自身也要依法办事,否则一家公司的有限责任就也可能变为牵连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
1.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F7s0sQN9hYWsqBam9xOySCfgX4HQnHeR93PbnxeBZYZPlgvNmIKi5/dgBYosE2gTyGWPwDZNeTM4ZN6VEXmoC/98lTNH1hSRtJuQajdYIlt9ze+aXxaoFiRfm8ci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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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瑜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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