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一则“有顶流明星在澳门输了10亿”的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引发网民热议和各种猜测,相关话题频繁登上社交媒体热搜热榜。
近日,一则“有顶流明星在澳门输了10亿”的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引发网民热议和各种猜测,相关话题频繁登上社交媒体热搜热榜。
3月11日,杰威尔音乐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出现在微博热搜,关于“某超一线男星,在澳门豪赌”等相关消息,部分网友影射此男星是本公司艺人周杰伦。公司特此声明,该传闻所有内容均与周杰伦无关!请各界勿再以讹传讹。
3月12日,黄晓明晒出一组风景照。有网友针对“黄晓明输了十个亿”一事进行追问,黄晓明直接在评论区幽默回应:是欢乐豆吗。
3月14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消息,经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徐某强(男,36岁)为博取流量、谋取非法利益,于3月10日10时,使用软件“某书”中AI智慧生成功能,输入社会热点词制作了标题为“顶流明星被曝境外豪赌输光十亿身价引发舆论海啸”的谣言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发布,造成谣言迅速传播扩散,引发大量网民议论,诱发相关谣言、话题等频繁登上热搜热榜,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徐某强编造的“顶流明星在澳门输了10亿”的谣言,触犯哪些法律?会受到哪些处罚?
陆顶盘律师:1、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徐某强通过AI工具捏造“顶流明星在澳门输10亿”的谣言,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若情节较轻,可能仅处以罚款,但本案因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故适用较重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2、刑事责任(潜在风险)
若谣言进一步引发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的“社会事件”信息并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若谣言被认定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徐某强目前仅被行政处罚,但若后续调查发现更严重情节(如多次造谣、牟利数额巨大),可能升级为刑事追责。
3、民事责任
被影射的明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强赔偿精神损害、公开赔礼道歉等。
如果被人造谣并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受害者应如何收集有效证据,通过哪些具体法律途径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陆顶盘律师:1、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应进行证据固定
直接证据:保存谣言原文的截图、链接、传播时间及平台记录。
传播范围证据:记录转发量、点赞数、热搜排名等数据,证明影响范围。
损害证明:如因谣言导致商业合作终止、社会评价降低的合同文件、舆论监测报告等。
2、具体的法律行动步骤
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谣言内容,封禁造谣者账号(如“某书”平台未及时处理,可追加平台责任)。
行政报案:向公安机关举报,推动对造谣者行政处罚(如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快速介入)。
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若需高额赔偿,需提供直接经济损失证明(如代言合同解约损失)。
刑事自诉:若达到诽谤罪立案标准(如谣言转发超500次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可提起刑事自诉。
互联网平台在此次谣言传播中,若未尽到及时监测、阻止谣言扩散的义务,根据现行法律,平台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陆顶盘律师:1、内容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需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主动监测,对明显谣言(如“某书”AI生成的热点谣言)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若平台未履行义务,网信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暂停业务。
2、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若受害者通知平台删除谣言而平台未及时处理,需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谣言存在却未干预(如热搜榜单持续推送),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3、本案中的平台责任
目前公开信息未提及平台是否被追责,但若“某书”未对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基础审核(如添加风险提示或限制敏感词生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及64条之规定,平台可能面临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作为公众,应当理性对待网络信息,避免成为谣言传播链的一环;作为受害者,应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民事+行政”双途径高效维权;针对传播平台,应加强AI生成内容审核机制,建立谣言关键词库和快速响应流程,以规避法律风险。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修订)》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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