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7日讯近日,湖北3岁女童小慧(化名)从小区16楼电梯走道意外坠亡,距离小慧母亲下楼扔垃圾仅10分钟。事发后,小慧父亲徐先生质疑小区存在窗户未达安全标准、灭火器箱乱摆、监控缺失等安全隐患。徐先生说,孩子身高92厘米,可能因为够不到1.2米高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7日讯近日,湖北3岁女童小慧(化名)从小区16楼电梯走道意外坠亡,距离小慧母亲下楼扔垃圾仅10分钟。事发后,小慧父亲徐先生质疑小区存在窗户未达安全标准、灭火器箱乱摆、监控缺失等安全隐患。徐先生说,孩子身高92厘米,可能因为够不到1.2米高的电梯按钮,便爬到了旁边的窗台附近。该窗台距地面约90厘米,安装的是向外开式窗户,可以完全打开至90度,既无限位装置,也未安装防护栏,且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更令他痛心的是,窗户下面正好放置了一个约60厘米高的灭火器箱,“我女儿应该是踩着这个灭火器箱爬上去的。”经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解,物业仅愿赔付1万元“人道主义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徐先生以“设计缺陷、管理过错”为由,将开发商、设计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18,32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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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徐长阔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孩子随意出入家门,父母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其他主体的责任不能掩盖父母对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家长监护人的疏忽亦是酿成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小区灭火器箱摆放在窗台下方,构成了攀爬支点,其所在位置与安全常识不符,增添了安全风险。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小区业主居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包括对孩童在公共区域的攀爬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一定的风险判断。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本起事故所涉住宅“窗台距地面约90厘米”,并未违反上述标准。此外,关于对外开窗是否需要设置限位装置,目前尚无强制性规定。从该角度讲,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并不存在明显过错。
鉴于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审理时会综合考虑物业管理疏漏与监护人责任,酌情确定责任的分配比例。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居住建筑窗台净高度、外开窗角度等事项进行细化规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通行规范》等行业性规章将会作为法院衡量相关主体过错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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