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进电台 电台带“法”惠民生——法援惠民生之普法进电台系列活动十四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9 23:20 1

摘要: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年以来,中心继续与交通广播FM100.8频道合作,以“法律援助+广播电台”的模式直播送“法”,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年以来,中心继续与交通广播FM100.8频道合作,以“法律援助+广播电台”的模式直播送“法”,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在3月19日的节目中,法律援助律师围绕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讲解了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同时,在直播间与听众互动,现场解答了听众和网友的法律咨询。

2025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广播电台”服务模式,贴近群众需求、关注热点问题,解读实际案例、普及法律常识,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让群众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案例一: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无子女。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婚后存在家暴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原告实施家暴以后,被告曾经以家暴为由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向原告作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给予原告告诫,责令其立即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曾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思表示,已无和好可能,故对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因原告存在家暴行为向原告出具过《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证明原告曾经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

律师点评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做出的书面告知文件。

《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不法行为,起到防范暴力升级的作用,更有利于固定证据,为家暴受害人将来提起诉讼提供依据。当自己或发现身边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必要时还可向妇联、居(村)委员等部门求助。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刘某(男)系夫妻关系。张某称二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刘某长期殴打张某。一天,刘某在酒后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张某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对刘某进行口头训诫,公安部门亦对刘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随后,张某向住所地妇联寻求帮助,并在妇联的协助和支持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某陈述和其提供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张某曾有殴打的暴力行为,张某确实遭受家庭暴力。因此,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应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家暴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家暴不仅对受害者个人造成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预防和制止家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反抗家暴,需要受害者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

本案中,受害者遭受家暴后报警,并及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之后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反家暴的正确做法。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发出家暴告诫书,有效固定了家暴证据;妇联及时普及权益保护措施并协助受害者寻求司法保护;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已形成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发力的反家暴保护机制,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因此,在家暴面前,受害者要勇敢、果断地向外界求助,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通讯员丨李俊

编辑丨付清卓

校对丨孟辰

审核丨李东洋

来源:大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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